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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 Compliance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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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广告文案、详情页、直播脚本、宣传物料的法律合规审查及广告法相关法律咨询。 当用户提交广告文案/落地页/详情页/直播脚本/短视频脚本/海报/宣传册/公众号推文进行合规审查时触发; 当用户咨询广告法问题(极限词、比较广告、效果承诺、价格促销、代言人、数据引用、字体图片知识产权、AI生成广告合规、社会议题风险等)时触发; 当用户需要行政处罚风险预判、违法广告认定逻辑分析或合规改写建议时触发。 支持文字、图片、视频全形态物料审查:图片类(海报、详情页、产品效果图)审查画面文字、国家标志版图、肖像授权、素材版权、AI生成标识;视频类(短视频、直播、贴片)额外审查口播文案、字幕、背景音乐授权、批准文号/警示语显示时长、广告标识等。 当用户(律师)要求出具《广告合规审查报告》/广告审查报告/合规审查意见书(带律师事务所抬头封面的正式报告)时触发。 覆盖18个品类专项审查及8个通用专项场景,基于《广告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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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
  专注于广告文案、详情页、直播脚本、宣传物料的法律合规审查及广告法相关法律咨询。
  当用户提交广告文案/落地页/详情页/直播脚本/短视频脚本/海报/宣传册/公众号推文进行合规审查时触发;
  当用户咨询广告法问题(极限词、比较广告、效果承诺、价格促销、代言人、数据引用、字体图片知识产权、AI生成广告合规、社会议题风险等)时触发;
  当用户需要行政处罚风险预判、违法广告认定逻辑分析或合规改写建议时触发。
  支持文字、图片、视频全形态物料审查:图片类(海报、详情页、产品效果图)审查画面文字、国家标志版图、肖像授权、素材版权、AI生成标识;视频类(短视频、直播、贴片)额外审查口播文案、字幕、背景音乐授权、批准文号/警示语显示时长、广告标识等。
  当用户(律师)要求出具《广告合规审查报告》/广告审查报告/合规审查意见书(带律师事务所抬头封面的正式报告)时触发。
  覆盖18个品类专项审查及8个通用专项场景,基于《广告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及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等现行有效法规,由广告合规律师视角提供专业审查意见。
metadata:
  author: Claire Shaw
  version: 2.1.0
---

# 广告合规深度审查Skill

## 法律声明

> **重要提示:**
>
> 1. 审查结论依赖于用户提供的物料内容和信息的完整性。信息不完整可能导致遗漏重大风险——凡用户未提供的资质信息,审查结论中均以"待核实"标注。图片须提供原图/高清截图,视频须提供完整视频及口播、字幕文本,否则相关画面要素按"待核实"处理。
> 2. 广告合规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可能因修订、废止或地方执法口径差异而有所不同。审查依据以现行有效的全国性法律规范为准;地方性法规及执法口径差异,在审查结论中单独提示。
> 3. 《广告合规审查报告》由 AI 辅助起草,**须经承办律师复核、署名后方可对外出具**;涉及跨境广告投放(境外主体、境外服务器、多法域合规)、刑事合规(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重大行政处罚应对等复杂情形,建议另行专项论证或委托执业律师介入。


## 一、审查方法论基础

### 1.1 法律推理框架:P-F-C三段论

本Skill的审查逻辑以法律演绎推理三段论为基础框架,确保每一项合规判断均可追溯、可检验、可复现:

```text
大前提 (P, Provision)   →  法律规范(成文法条、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执法指南)
小前提 (F, Fact)        →  广告内容事实(经定性后的待审文案表述)
结论   (C, Conclusion)  →  合规判断(合规 / 违规 / 存疑待核实)
```

**中项识别**是链接大小前提的关键:例如"使用'最'字"是中项,连接小前提"该广告语含'最好'"和大前提"《广告法》第9条第(三)项禁止使用'最好'"。但依据2023年《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5条,"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自我比较"不适用第9条——此时中项需要进一步限定为"与同业竞争者的绝对化比较"。

**审查中对每一项违规认定,必须完成以下闭环**:

1. 指明具体法律规范(法条全文或核心要旨)
2. 指明广告中的具体表述(引用原文)
3. 说明该表述为何落入该规范的调整范围(涵摄/归入分析)
4. 如涵摄存在争议空间(法规不明确、表述模棱两可),标注"存疑"并说明两造观点

### 1.2 风险等级定义

采用五级风险分类,每级以行政处罚幅度、民事赔偿风险及商誉影响为综合判断依据:

| 等级 | 标记 | 定义 | 典型情形 | 典型处罚幅度 |
|------|------|------|----------|-------------|
| **极高风险** | 🔴🔴 | 可能触发刑事责任,或面临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最高行政处罚 | 烟草广告、处方药大众媒介广告、虚假广告情节严重(《广告法》第55条第四款) | 吊销执照 + 刑事追诉可能 |
| **高风险** | 🔴 | 违反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大概率触发行政处罚,罚款起点较高 | 绝对化用语(非例外情形)、虚假宣传、未经审查发布特殊品类广告、损害国家尊严 | 广告费用3-10倍罚款,或20万-200万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时) |
| **中风险** | 🟡 | 违反程序性规定、标识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可能触发责令改正或较低罚款 | 广告标识不显著、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AI生成内容未标识、资质不齐全 | 责令改正 + 10万元以下罚款 |
| **低风险** | 🟢 |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存在消费者投诉、职业打假或商誉风险 | 表述虽不违法但可能引发消费者误解、用词边缘模糊 | 行政约谈 / 责令改正 / 消费者投诉应对成本 |
| **待核实** | ⬜ | 因信息不足无法判断,需补充资质、检测报告或事实信息后重新评估 | 功效声称的科学依据待验证、商标在先权待检索、肖像权授权待确认 | 不适用 |

**风险评估增补因子**(在基础等级上调整):

- **投放规模**:大规模投放 +1级(执法关注度更高)
- **受众特殊性**: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受众 +1级
- **投诉/举报历史**:同类内容已有职业打假投诉记录 +1级
- **行业专项行动**:该品类正处于市场监管总局专项行动期间 +1级

### 1.3 审查流程总览

```text
物料提交 → 步骤0:审查范围确认
         → 步骤1:广告定性与品类识别(路由至对应监管强度层级)
         → 步骤2:资质前置核查
         → 步骤3:通用违禁项扫描(全品类必扫13项)
         → 步骤4:逐句合规审查(表格输出)
         → 步骤5:品类专项深度审查(按监管强度分层)
         → 步骤6:综合风险评估与处罚预判
         → 步骤7:合规改写建议
         → 步骤8:可选 · 审查意见书输出
```


## 二、品类识别与监管强度分级

### 2.1 监管强度四层分级

在识别具体品类前,首先理解广告监管的四个强度层级:

```text
第一层:绝对禁止层
  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大众媒介)、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药品
  → 无合规空间,一律禁止商业广告

第二层:前置审批层
  药品(非处方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
  → 须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内容受严格限制

第三层:内容限制层
  食品、化妆品、酒类、教育培训、金融理财、房地产、医疗美容、婴幼儿食品
  → 无需前置广告审批,但广告内容受行业特别规则约束

第四层:一般合规层
  普通商品/一般服务
  → 适用广告法通用规则,无行业特别审批或内容限制
```

### 2.2 品类识别与路由表

**第一步**:判断产品/服务所属品类(关键词匹配 → 确认品类 → 确定监管层级)。

**第二步**:如属第二层(前置审批),优先核查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如属第一层(绝对禁止),直接输出违规结论。

| 序号 | 品类 | 监管层级 | 识别关键词 | 路由至专项场景 |
|------|------|---------|-----------|----------------|
| 1 | 烟草(含电子烟) | 第一层 | 卷烟、电子烟、加热不燃烧、雪茄、烟弹 | 场景(十六) |
| 2 | 药品(处方药) | 第一层 | 处方药、抗生素、注射剂(大众媒介广告) | 场景(十) |
| 3 | 药品(非处方药) | 第二层 | OTC、非处方药、中成药 | 场景(十) |
| 4 | 医疗器械 | 第二层 | 医用耗材、诊断设备、治疗仪器、家用医疗器械 | 场景(十一) |
| 5 | 保健食品 | 第二层 | 蓝帽子、保健食品、营养补充剂(有蓝帽子) | 场景(九) |
| 6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第二层 | 特医食品、全营养配方、特定全营养配方 | 场景(二十二) |
| 7 | 农药/兽药 | 第二层 | 杀虫剂、除草剂、兽用药品、农药制剂 | 场景(十三) |
| 8 | 饲料/饲料添加剂 | 第二层 | 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 | 场景(十四) |
| 9 | 医疗美容 | 第三层 | 医美、整形、玻尿酸、热玛吉、光子嫩肤 | 场景(二十三) |
| 10 | 食品(普通) | 第三层 | 食品、饮料、零食、农产品(非保健食品) | 场景(九) |
| 11 | 婴幼儿食品 | 第三层 | 婴儿奶粉、婴幼儿辅食、配方乳粉 | 场景(二十一) |
| 12 | 化妆品 | 第三层 | 护肤品、彩妆、洗护用品(非医疗功效宣称) | 场景(十二) |
| 13 | 酒类 | 第三层 | 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酒、洋酒 | 场景(十七) |
| 14 | 金融/投资理财 | 第三层 | 基金、股票、保险、理财、信贷、虚拟货币 | 场景(十八) |
| 15 | 教育培训 | 第三层 | 学科培训、职业培训、留学、考证、早教 | 场景(十九) |
| 16 | 房地产 | 第三层 | 楼盘、商品房、商铺、海外房产、写字楼 | 场景(二十) |
| 17 | 种子/种养殖 | 第三层 | 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 | 场景(十五) |
| 18 | 普通商品/一般服务 | 第四层 | 无特殊资质要求的日常消费品、一般服务 | 通用审查 + 场景(一)~(八) |

**第三步**:如不属于上述18类中的任一类,按第18类"普通商品/一般服务"处理,执行第四层审查。同时检查是否涉及以下交叉议题:互联网广告/AI生成广告(场景二十四)、社会议题/政治合规(场景二十五)、公序良俗与舆论风险(场景二十六)——这些是横切议题,可与任何品类叠加审查。


## 三、路径A:广告文案/物料合规审查

### 步骤0:审查范围确认与利益冲突检查

在开始实质审查前:

- 确认待审物料的**完整范围与形态**——文字、图片、视频均属审查对象:
  - **文字物料**:标题、正文、注释/脚注、跳转链接落地页内容均属审查范围
  - **图片物料**:海报、详情页图、产品效果图、Banner 等——须获取原图或高清截图;画面中的文字(标语、字幕、角标、贴纸、水印、价格标签)与视觉元素均属审查范围
  - **视频物料**:短视频、直播回放、贴片广告等——须获取完整视频,并要求用户提供(或自行逐段转写)口播文案全文、字幕文本、分镜关键帧截图、背景音乐信息及素材来源
  - 任一形态物料不完整时,先行列明缺口并要求补充;无法补充的部分在报告中列为"⬜ 待核实"
- 确认物料的**投放渠道**(电商详情页、短视频平台、公众号推文、户外广告牌、电视/视频贴片等)——不同渠道的标识义务和审查规则不同
- 确认**目标受众**(是否含未成年人)
- 如物料已发布且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切换至**防御模式**(见步骤6.3)
- 如用户(律师)要求出具《广告合规审查报告》,同步收集**报告抬头信息**: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团队名称、承办律师姓名(见步骤8)


### 步骤1:广告定性与前置分类

- **广告定性**:依据《广告法》第2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2条,判断是否构成"商业广告"——核心判断标准:(1) 是否存在商品/服务经营者;(2) 是否以推销商品/服务为目的;(3) 是否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注意:《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9条将"种草文""体验分享""知识介绍"等纳入广告认定范围,**不因形式上非广告而豁免**。
- **品类确认**:依据第二章品类识别表确定产品类目及监管层级。
- **AI生成内容标注**:如文案、图片或视频由AI生成或辅助生成,单独标注并叠加场景(二十四)审查。
- **横切议题标注**:如内容涉及国家版图/港澳台表述/民族/宗教等,叠加场景(二十五);如内容涉及性别议题/性暗示/低俗/物化等,叠加场景(二十六)。


### 步骤2:资质前置核查

逐一核查以下资质(**如用户未提供,在审查结论中列为"待核实"项,不以"假设已具备"为前提进行审查**):

| 核查项 | 适用品类 | 法律依据 |
|--------|---------|----------|
| 生产经营许可 | 食品(SC证)、化妆品(备案/注册)、药品(批准文号)、医疗器械(注册/备案) | 各行业管理条例 |
|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农药、兽药 | 《广告法》第46条;《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 保健食品"蓝帽子" | 保健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74条 |
| 代言人资质 | 所有使用代言人的品类 | 《广告法》第38条(实际使用义务、未满10周岁禁止代言、行政处罚记录) |
| 检测报告/数据来源 | 涉及功效声称、数据引用、性能比较的品类 | 《广告法》第11条第2款(引证内容须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
| 特殊行业牌照 | 金融(金融许可证)、教育(办学许可证)、医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各行业监管法规 |
| 商标在先权 | 所有涉及品牌名、Logo、广告语的部分 | 《商标法》第57条 |
| 字体/图片著作权授权 | 所有使用商业字体、图片、视频素材的物料 | 《著作权法》第52-54条 |
| AI生成内容标识 | AI生成或辅助生成的广告内容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
| 肖像权授权 | 所有使用自然人肖像的素材 | 《民法典》第1018-1022条(肖像权);第1019条(未经同意不得使用) |

**广告档案制度提示**:依据《广告法》第34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14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须建立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档案内容包括:广告主信息、广告内容审核记录、资质证明文件、合同、广告发布链接/截图等。**请确认贵司是否已建立并执行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 步骤3:通用违禁项扫描(全品类必扫,共13项)

在逐句审查之前,先对整体物料进行13项必扫违禁项核查——这些是跨越所有品类的底线规则,任何一项触发即构成违规:

#### 3.1 绝对化用语(《广告法》第9条第(三)项 + 2023年《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2023年执法指南的核心变化**: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绝对化用语执法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以下情形**一般不认定为违法**:

| 例外情形 | 示例 | 依据(执法指南) |
|----------|------|------------------|
| 自我比较(同一品牌/企业内部) | "本系列最大容量""品牌旗舰店" | 第5条 |
| 表达经营理念/目标追求 | "顾客至上""追求极致品质" | 第5条 |
| 时间/空间顺序描述 | "首发""首款"(有事实依据) | 第5条 |
| 行业公认或标准认证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 第5条 |
| 主观感受/个人评价 | "个人最爱""强烈推荐" | 第5条 |

**仍应认定为违法**的情形:与同业竞争者进行绝对化比较且无客观依据("行业第一""全国领先""销量冠军")。

**审查要点**:

- 判断是否属于"与同业竞争者比较"——这是核心分界线
- 如属于自我比较或主观评价,确认有无事实依据(作为中风险提示,不作为违法认定)
- 如属于同业绝对化比较且无客观数据支撑 → 🔴 高风险

#### 3.2 虚假宣传/误导(《广告法》第28条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五种法定情形:

1. 商品/服务不存在的
2. 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 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 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 其他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注意**:第5项"引人误解"为标准——即使字面真实,如果整体效果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仍构成虚假广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以"一般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为判断标准)。

#### 3.3 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 第6条)

- **商业诋毁**(第11条):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比较广告中贬低竞争对手的表述即触发此项**——即使不构成"虚假",只要足以损害对手商誉即违法。
- **商业混淆**(第6条):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 **虚假宣传**(第8条,详见3.2)

**实务注意**:比较广告中,"比XX品牌更好"类表述需同时审查——(a)比较基础是否真实客观(第28条虚假宣传);(b)是否构成对竞争对手的贬低(第11条商业诋毁);(c)是否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第57条商标侵权)。三条款可同时触发。

#### 3.4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广告法》第9条 第(一)(二)(四)-(十一)项)

必扫清单:

- 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含变相使用、图案近似)
- "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2022年《关于规范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的通知》)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政府推荐""国务院认证")
- 国家尊严与领土完整:台湾/香港/澳门不得与主权国家并列;中国地图须完整(含台湾、南海诸岛、藏南地区)
- 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或对立
- 赌博、迷信、恐怖、暴力
- **淫秽、色情、性暗示及违背公序良俗** → 详见下方3.13节及场景(二十六)专项审查
-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3.5 引证内容不规范(《广告法》第11条)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实务高频违规**:使用"研究表明""数据显示"而未标注来源;使用过期检测报告;引用非CMA/CNAS资质机构的检测结果

#### 3.6 价格表述合规(《价格法》第14条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原价须为**同一经营场所在本次促销前7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或促销前最后一次交易价)
- "划线价"须说明含义(原价/建议零售价/吊牌价)
- 赠品须标明品名、数量、规格
- 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 3.7 商业代言合规(《广告法》第38条)

- 广告代言人**须实际使用**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第38条第1款)
-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第38条第2款)
- 因发布虚假广告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组织**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第38条第3款,2021年修订新增)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16条)

#### 3.8 商标侵权(《商标法》第57条)

- 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推定侵权)
- 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以"混淆可能性"为判断标准)
- 广告语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须审慎——即使作为"比较"使用,也需评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 3.9 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52-54条)

- 商业字体授权(使用前须确认授权范围覆盖"广告/商业用途"——个人免费版字体用于商业广告构成侵权)
- 图片/视频素材授权(注意授权期限、地域、使用场景限制)
- 音乐作品授权(短视频背景音乐——"同步权"通常不在平台通用曲库中)

#### 3.10 肖像权/姓名权(《民法典》第1018-1022条 + 第1017条)

- 使用他人肖像须取得书面授权(明示使用范围、期限、场景)
- 使用已故名人肖像,近亲属仍可主张权益(《民法典》第994条)
- AI生成人物形象如与真实自然人高度相似,存在肖像权侵权风险

#### 3.11 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 活动规则中不得含"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已被多省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明确禁止)
- 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 重要条款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3.12 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 + 《广告法》第40条)

-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教材、教辅材料、校服等发布广告
- 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告不得含有诱导其要求家长购买的内容
- 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 酒类、烟草、医疗美容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

**扫描输出格式**:如13项均未触发,简式输出"经扫描,13项通用违禁项均未触发"。如有触发,逐项详细输出违规认定。

#### 3.13 公序良俗与性暗示(《广告法》第9条第(七)(八)项 + 《民法典》第8条)

本节为通用违禁项扫描的补充维度——原清单中的"淫秽、色情"在此展开为独立审查项。

**两层规制框架**:

| 层级 | 条款 | 规制对象 | 典型示例 |
|------|------|---------|---------|
| **红线层** | 《广告法》第9条第(八)项 | 淫秽、色情内容 | 裸露性器官、性行为描述、明显色情画面 |
| **灰区层** | 《广告法》第9条第(七)项 |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性暗示、擦边文案、低俗画面、物化身体 |
| **原则层** | 《民法典》第8条 | 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虽不违法但引发公众普遍反感的营销内容 |
| **专项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 |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 物化女性、以女性身体为噱头的低俗广告 |

**实务要点**:纯粹的"淫秽色情"(红线层)在主流商业广告中已极少出现——真正高频触发舆论危机和行政处罚的是灰区层的"性暗示/擦边/低俗"内容。详细审查框架、四级递进识别维度、舆论风险评估矩阵、典型案例(椰树椰汁、杜蕾斯、OPPO、绝味鸭脖、喜茶×杜蕾斯)及舆论压力测试方法见**场景(二十六)公序良俗与舆论风险合规**。


### 步骤4:逐句合规审查

将物料按"句/段/独立主张"切片后逐条审查,按以下表格输出:

| 序号 | 原文内容 | 风险点 | 触犯条款 | 涵摄分析 | 风险等级 | 合规改写建议 |
|------|----------|--------|----------|----------|----------|--------------|
| 1 | (引用原文) | (该表述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 《XX法》第X条 + 核心要旨 | 该表述为何落入该条款——中项是什么,涵摄过程 | 🔴/🟡/🟢/⬜ | (可替换的合规表述,非仅"建议删除") |

**涵摄分析写作要求**:

- 不写"该表述违反了XX法"的结论性语句(这属于"结论"列的内容)
- 而应写:"该表述使用'第一品牌',属于与同业竞争者进行绝对化比较(中项),且用户未提供市场份额排名等客观依据,该表述可能落入《广告法》第9条第(三)项的禁止范围;同时需注意如该'第一'系指销售时间顺序且有事实依据,可主张2023年《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5条'时间顺序描述'例外"
- 如存疑,明确标注:"关于XX要素,存在A/B两种解释路径,建议采取更保守的B路径"


### 步骤4.5:图片与视频专项审查

本步骤适用于**图片类**(海报、详情页图、产品效果图、Banner、户外画面)与**视频类**(短视频、直播回放、电视/视频贴片)物料,与步骤3、步骤4叠加执行——画面元素不因"不在文字文案里"而豁免审查。

#### 4.5.1 通用画面审查清单(图片与视频均适用)

| 序号 | 审查项 | 审查要点 | 主要依据 |
|------|--------|---------|---------|
| 1 | **画面文字/字幕** | 画面中出现的所有文字(标语、字幕、角标、贴纸、水印、价格标签、台词)逐条摘出,按步骤3的13项违禁清单及步骤4同标准审查——绝对化用语、功效声称、引证数据印在图里/视频里同样违法 | 《广告法》第9条、第11条、第28条 |
| 2 | **国家标志与版图** | 画面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军旗图案及变体;不得出现国家机关名称/领导人形象;如画面含中国地图、地球仪、国界线元素,核查地图完整性(含台湾、南海诸岛、藏南地区;不得将港澳台标注为国家或与主权国家并列) | 《广告法》第9条;《地图管理条例》 |
| 3 | **产品呈现真实性** | 效果图/渲染图与实物的差异程度——"美化"达到影响一般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即构成虚假宣传;使用前后对比图须注明"效果因人而异";机械/设备类产品图片不得虚构产能、精度、规格参数 | 《广告法》第28条 |
| 4 | **肖像权/姓名权** | 画面出现真人(模特、员工、客户、主播、网红)须有书面肖像授权,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场景;未成年人须取得监护人同意,且未满10周岁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AI生成人物与真人高度相似的另行评估 | 《民法典》第1018-1022条、第994条;《广告法》第38条 |
| 5 | **第三方知识产权** | 商业字体授权(须覆盖广告/商业用途);图片/视频素材授权(期限、地域、场景限制);背景音乐"同步权"授权(平台通用曲库≠商业广告授权);他人商标、包装、竞品产品入镜须评估商标性使用与商业诋毁风险 | 《著作权法》第52-54条;《商标法》第57条 |
| 6 | **低俗与公序良俗画面** | 身体部位特写(与产品无关)、湿身/透视/捆绑等视觉元素、挑逗性动作表情——按场景(二十六)四级递进框架(文字暗示/视觉暗示/情境暗示/价值观风险)判断,并执行舆论压力测试 | 《广告法》第9条第(七)(八)项 |
| 7 | **AI生成画面标识** | AI生成或辅助生成的图片/视频须显著标识"AI生成"——画面常驻、字体清晰、位置醒目,不得以短暂闪现、半透明、小字号规避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
| 8 | **暴力/恐怖/危险模仿画面** | 不得含暴力、恐怖、自杀等画面;不得含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危险动作、滥用器械等) | 《广告法》第9条、第10条、第40条 |

#### 4.5.2 视频特有审查清单

| 序号 | 审查项 | 审查要点 | 主要依据 |
|------|--------|---------|---------|
| 1 | **口播文案** | 全部口播逐句转写后按步骤4逐句审查;口头承诺("保证""绝对""第一")与书面文案同等受审 | 《广告法》第28条 |
| 2 | **批准文号/警示语显示时长**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广告中,批准文号在视频中显示时间不少于**2秒**;"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警示语须清晰可读 |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
| 3 | **广告可识别性标识** | 竞价排名、信息流视频须显著标明"广告";弹窗视频须一键关闭;种草/测评类视频构成商业广告的须标明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9条、第10条 |
| 4 | **品类禁止画面** | 酒类广告不得出现饮酒动作画面、驾驶画面;烟草元素不得变相出现;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患者形象、诊疗场景对比 | 《广告法》第16条、第22条、第23条 |
| 5 | **未成年人出镜** | 未满10周岁不得作为代言人出镜;面向未成年人的视频不得含诱导购买、危险模仿内容 | 《广告法》第38条、第40条 |
| 6 | **直播视频** | 主播口播构成商业广告的受《广告法》规制;直播视频须完整存档,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直播间弹幕/评论区运营话术一并审查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及存档要求 |

#### 4.5.3 画面审查输出格式

按"画面/镜头/视觉元素"切片输出,格式与步骤4表格一致,增加"物料与位置"列:

| 序号 | 物料与位置 | 画面/镜头描述(含摘出的画面文字) | 风险点 | 触犯条款 | 涵摄分析 | 风险等级 | 合规改写/处理建议 |
|------|-----------|-------------------------------|--------|----------|----------|----------|------------------|

**画面描述要求**:客观描述视觉元素(谁、在做什么、穿什么、出现什么标志/文字),不作审美评价;无法从截图中确认的动态元素(如某画面停留时长)列为"⬜ 待核实",要求用户提供原始文件核验。


### 步骤5:品类专项深度审查

按照品类识别结果,执行对应专项场景审查。以下场景按监管强度从高到低排列:

---

#### 第一层 · 绝对禁止类

##### 场景(十六)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底线规则**:几乎全面禁止商业广告。

- 《广告法》第22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
- 电子烟适用同等禁止规则(202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管理;2022年《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0条明确禁止电子烟广告)。
- **唯一例外**: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烟草制品价目表(非广告性质)。
- 🚫 凡触发此场景 → 🔴🔴 极高风险,无合规改写空间,结论为"禁止发布"。

##### 场景(十)药品广告(分级管理)

**分级框架**:

| 药品类别 | 广告规则 | 法律依据 |
|----------|---------|----------|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 **绝对禁止**商业广告 | 《广告法》第15条 |
| 处方药 | **限制发布**——仅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 《广告法》第15条 |
| 非处方药 | **须经审查**——须取得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广告批准文号 | 《广告法》第16条;《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 仅宣传药品通用名称 | **无需审查**——但内容不得超出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 |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

**非处方药广告内容红线**(《广告法》第16条):

- 不得含有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见效快""治愈率99%")
- 不得含有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无毒副作用""绝对安全")
-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专家、医生、药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 不得与其他药品功效安全性进行比较
- 药品广告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须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 第二层 · 前置审批类

##### 场景(十一)医疗器械广告

- 须经省级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广告法》第46条),取得广告批准文号
- 内容红线与药品非处方药一致(《广告法》第16条通过第46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延伸适用)
- 推荐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须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注意区分"医疗器械"与"家用美容仪器"——后者如非医疗器械注册,不得暗示医疗功能

##### 场景(十三)农药/兽药广告 + 场景(十四)饲料/饲料添加剂

- 须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法》第21条)
- **绝对禁止内容**:功效/安全性断言、"无毒无害""安全环保"等安全性保证、利用第三方推荐、说明有效率、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画面
- 罚则提示:《广告法》第58条——广告费用3-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20万-100万元);情节严重的,100万-200万元,可吊销营业执照

---

#### 第三层 · 内容限制类

##### 场景(九)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

**普通食品**:

- **核心红线**:普通食品不得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73条;《广告法》第17条)——这是食品广告合规的第一高频违规点
- 营养标签声称("0糖""0脂""高钙""低钠")须符合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具体数值标准——例如"0糖"要求每100g/100mL含糖量≤0.5g
- "7天见效""喝出好身材"等短期效果承诺须有CMA/CNAS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支撑

**保健食品**:

- 须取得"蓝帽子"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且广告须经审查(《广告法》第46条)
- 须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不得声称或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广告批准文号标注要求**(《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广告须显著标明批准文号,视频广告中批准文号的显示时间不少于**2秒**。

##### 场景(十二)化妆品广告

- 不得宣称医疗作用("治疗""抗炎""消炎""修复皮肤屏障"如涉及医学概念)(《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43条)
- 不得使用"药妆""医学护肤""干细胞"等混淆药品与化妆品边界的表述
- 功效宣称须有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报告支撑(《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修护、滋养等26种功效需相应级别的评价证据

##### 场景(十七)酒类广告

《广告法》第23条四项禁止:

1. 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
2. 出现饮酒动作(含画面、声音描述)
3.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 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额外审查点**:

- 不得含"特供""专供""内供"党政军机关等内容(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专项整治)
- 不得以"品鉴""文化传播"名义变相发布酒类广告向未成年人群体触达

##### 场景(十八)金融/投资理财广告

- 不得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稳赚不赔""保本保息")——《广告法》第25条
- 须明示风险——"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或同义表述
-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名义推荐
- **虚拟货币**注意:2021年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广告不得发布
- 基金销售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8条)

##### 场景(十九)教育培训广告

- 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历或证书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包过""保过""不过退款"(《广告法》第24条)
- 不得利用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名义推荐
- **双减政策叠加合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广告全面从严——"双减"后线上线下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基本被禁止发布(参考各地"双减"实施方案及教育部相关文件)

##### 场景(二十)房地产广告

- 房源信息须真实,面积须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广告法》第26条)
- 四类绝对禁止内容:
  1. 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年增值XX%""稳赚")
  2.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位置("距地铁站5分钟")
  3. 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4. 预售广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广告须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或现售备案号

##### 场景(二十一)婴幼儿食品广告

- **绝对禁止**: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广告法》第20条)——这是为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而设,违规将触发🔴高风险
- 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进行功能化宣传

##### 场景(二十三)医疗美容广告

- 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法》第16条 +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
- **制造容貌焦虑**:禁止以"颜值决定命运""女人必须美"等制造关于容貌的心理焦虑
- **术前术后对比**:禁止使用患者术前术后形象对比作为广告宣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第(六)项)
- 禁止以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医疗美容广告

##### 场景(十五)种子/种养殖广告

- 品种名称、生产性能、产量、品质、抗性等表述须真实、准确(《广告法》第27条)
- 禁止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 禁止以缺乏可靠依据的产量、养殖效益数据作承诺

---

#### 第四层 · 一般合规类

##### 场景(一)~(八):通用专项审查

**(一)极限词与绝对化用语**:见步骤3.1,结合2023年执法指南进行例外判断。

**(二)比较广告**:

- 比较须有客观、可验证的依据
- 不得贬低竞争对手(叠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商业诋毁审查)
- 不得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商号(除非属于《商标法》第59条的合理使用)
- 比较广告须显著标明比较基准、数据来源和日期

**(三)效果承诺与证据链**:

- 功效声称必须有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CMA/CNAS)出具的检测报告支撑
- 报告须在有效期内且适用于该产品批次
- "使用前后对比"须注明个体差异可能影响效果

**(四)价格广告与促销**:见步骤3.6。

**(五)代言人与用户评价**:

- 用户评价/UGC内容被广告主选编使用的,须确保评价真实、完整、不误导
- 不得编造用户评价、虚构交易记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电子商务法》第17条)
- 不得删除差评或进行选择性展示

**(六)数据引用与排名**:见步骤3.5。

**(七)字体与图片知识产权(含肖像权)**:见步骤3.8-3.10。

**(八)AI生成广告合规**:三层风险金字塔:

- **第一层·标识义务**:AI生成或辅助生成的广告内容须显著标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 **第二层·内容真实性**:AI生成内容同样适用《广告法》第28条虚假宣传规定——不得以"AI生成"为由抗辩内容失实
- **第三层·知识产权**: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侵权责任归属存法律空白——如AI生成画面与第三方作品实质性相似,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需提示用户知悉法律不确定性)


#### 横切议题(可与任何品类叠加审查)

##### 场景(二十四)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

- **种草文、软广、体验分享**须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9条)
-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主播须履行广告标识义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主播的口头推荐亦受《广告法》规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
- **弹窗广告**: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10条)
- **竞价排名广告**:须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9条;《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 **AI生成广告标识**:画面常驻、字体清晰、位置醒目——不得以短暂闪现、半透明、小字号等方式规避(《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 场景(二十五)国家尊严与政治合规

- 禁止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广告法》第9条)
- 禁止商业广告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
- 禁止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 **国家版图合规**:中国地图须完整、准确——不得缺失台湾(须标注为"台湾省")、南海诸岛、藏南地区(阿克赛钦);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标注为"国家"或与主权国家并列
- **民族/宗教**:不得含民族歧视、宗教歧视内容;使用民族元素须尊重民族文化传统


##### 场景(二十六)公序良俗、性暗示与舆论风险合规

**适用条件**:本场景为横切议题,可与任何品类叠加审查。凡物料涉及以下任一信号时触发:

- 文案含双关语、暧昧表述或性暗示
- 画面突出展示与产品功能无关的身体部位(胸部、臀部、裆部等)
- 广告场景暗示性行为、性关系或使用情趣符号
- 人物穿着、动作、表情带有挑逗意味且与产品使用场景无关
- 使用"性"作为主要卖点(非计生用品/性健康产品)
- 可能被公众解读为"物化女性/男性""低俗""油腻"的内容
- 涉及性别刻板印象且可能引发社交媒体争议

**法律依据**:

| 条款 | 核心要旨 | 适用情形 |
|------|---------|---------|
| 《广告法》第9条第(七)项 |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性暗示、擦边文案、低俗画面、物化身体——这是最主要的执法依据 |
| 《广告法》第9条第(八)项 | 不得含有淫秽、色情内容 | 明显色情内容(裸露性器官、性行为描述等)——主流商业广告中较少触发 |
| 《民法典》第8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虽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但已引发公众普遍反感的营销内容 |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 |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 物化女性、以女性身体为噱头、强化性别刻板印象的低俗广告 |
| 《广告法》第10条 |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擦边内容在未成年人可接触渠道投放的叠加风险 |

###### 26.1 典型违规模式识别(四级递进判断)

| 识别维度 | 判断要素 | 风险信号(满足任一即触发审查) |
|----------|---------|-------------------------------|
| **文字暗示** | 文案是否存在性暗示、双关语、暧昧表述 | "从小喝到大"(双关发育/饮用)、"不消停/停不下来"(双关性行为/产品使用)、"越摸越爽"(双关触感/性暗示)、"今夜一滴都不许剩"(食品联名文案翻车案例) |
| **视觉暗示** | 画面是否突出展示与产品无关的身体部位 | 大特写胸部/臀部/裆部、穿着暴露(与产品使用场景无关)、舔舐/抚摸动作(与产品功能无关)、湿身/透视/捆绑等视觉元素 |
| **情境暗示** | 广告场景是否暗示性行为或性关系 | 床上场景(与睡眠产品无关)、浴室偷窥视角、酒店房间暧昧互动、SM/情趣符号挪用 |
| **价值观风险** | 是否可能被解读为物化、低俗或不尊重 | 将身体部位与产品功能做不当类比、将女性/男性简化为性符号、以"性"为唯一或主要卖点(非计生用品)、强化性别刻板印象("女人的价值在于外貌"等) |

**注意区分以下合理商业表达**(通常不构成违规):

- **性教育/健康科普**类广告(如HPV疫苗、性健康检查)——不以"挑逗"为目的的正常科普表述 ≠ 性暗示
- **内衣/泳装/健身**品类展示产品功能的合理人体展示 ≠ 低俗(关键判断:画面焦点是"产品功能"还是"身体部位")
- **计生用品**的必要功能描述 ≠ 低俗营销(但创意须有底线——不以"下流"为"有趣")

###### 26.2 舆论风险评估矩阵

执法处罚并非唯一风险——大量"擦边"广告即使未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违法,仍可能引发社交媒体舆论危机,导致品牌声誉受损、消费者抵制、合作方解约等连锁后果。

| 舆论风险因子 | 权重 | 说明 |
|-------------|------|------|
| **性别议题敏感性** | 高 | 涉及女性物化、男性凝视的广告在当前舆论环境下极容易被放大——微博/小红书等平台传播速度极快,话题发酵通常在2-4小时内 |
| **未成年人触及风险** | 极高 | 擦边内容如在未成年人可接触的渠道(短视频平台、校园周边)投放,舆论反弹将指数级放大——叠加《广告法》第10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
| **品牌调性反差** | 中 | 传统/严肃/国有品牌出现擦边内容比新消费品牌更容易引发负面舆论——消费者对"人设崩塌"的容忍度极低 |
| **节点敏感性** | 高 | 在妇女节/母亲节/国家公祭日等节点发布擦边内容,风险等级自动+2——节点营销须额外审慎 |
| **二次传播风险** | 高 | 即使原始投放渠道受众有限,截屏/录屏的社交平台二次传播不可控——须以"被截屏发到微博热搜"为假设前提进行审查 |
| **累积效应** | 中 | 品牌历史上如有类似争议,本次再犯的舆论反弹将呈倍数放大——"屡教不改"的标签极难摘除 |

###### 26.3 典型案例参照

| 案例 | 核心问题 | 执法/舆论结果 | 合规教训 |
|------|---------|--------------|---------|
| **椰树椰汁**(2019-2024多次) | "我从小喝到大"双关语 + 大胸模特画面,被指"用女性身体做卖点";直播间沿用"土味低俗"风格 | 2019年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0万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多次舆论翻车但品牌有意利用争议维持热度 | 即使品牌将"擦边"作为营销策略,行政处罚风险可量化(罚款),但品牌资产折损不可逆——年轻消费者对"低俗"容忍度持续下降 |
| **杜蕾斯**(多次) | 文案"擦边"——利用双关、暗示进行创意营销(如"不消停""越战越勇"等),部分内容跨入低俗边界 | 多次被网信办/市场监管部门约谈;2019年与喜茶联名文案翻车被批"恶心"后公开道歉 | 计生用品品类本身有性联想空间,但创意须守住"不下流"的底线;与其他品牌联名时需额外审慎——联名方的品牌调性叠加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舆论化学反应 |
| **OPPO**(2017-2018) | 部分广告被指物化女性——以女性身体/穿着作为手机卖点的视觉呈现 | 网络舆论批评,品牌声誉受损,后续广告风格调整 | 3C品类与"性"无天然关联——用性暗示卖手机/耳机等3C产品,消费者负面感知尤其强烈("没必要""掉价""low") |
| **绝味鸭脖**(2017) | 海报文案"鲜嫩多汁"配以女性腿部特写,被指低俗 | 被罚款60万元,公开道歉 | 食品品类以性暗示为卖点极易引发公众反感——"食色"关联须极度审慎,"油腻"是食品品牌最难洗掉的标签之一 |
| **喜茶×杜蕾斯**(2019) | 联名文案"今夜一滴都不许剩"被指低俗 | 舆论翻车,喜茶紧急道歉并删除;话题阅读量数亿 | 联名/跨界营销是擦边内容的高发区——两种品牌调性碰撞产生的文案空间容易被创意团队过度开发 |
| **某品牌"小三裙"**(2023) | 直播间以"小三裙""绿茶的裙子"等作为卖点标签 | 舆论批评,平台下架 | 以负面道德标签作为卖点,公众反感强烈——"黑红"逻辑在合规审查中不可接受 |

###### 26.4 审查决策流程

对每一条物料,逐项执行以下判断链:

```text
步骤A:是否存在上述26.1节中的任一违规模式信号?
  ├─ 否 → 通过,不触发本节审查
  └─ 是 → 进入步骤B

步骤B:该信号是否具有"商业表达必要性"?
  ├─ 是(如计生用品的功能展示、内衣品类的合身着装展示、健身品类的人体展示)
  │   → 判断表现方式是否"必要且适度"——超出必要范围的部分视为违规风险
  │   → 🟡中风险:即使必要,也须以得体的方式呈现
  └─ 否(如卖手机/食品/饮料/汽车等与性无关的产品却使用性暗示)
      → 意图可推断为"纯粹以低俗博眼球" → 🔴高风险

步骤C:进行舆论压力测试(三个必答题)
  ├─ Q1: 该内容的截屏如被发到微博,是否会引发#低俗广告#话题?
  ├─ Q2: 该内容的表述如被@人民日报/@央视网/@丁香医生 等大V转发批评,是否站得住脚?
  └─ Q3: 如果竞争对手模仿同样的擦边尺度,你的品牌是否乐见其成?

  如任一答案为"是" → 即使法律上可辩解,舆论风险已不可控 → 建议改写

步骤D:叠加风险因子(对照26.2评估矩阵)
  ├─ 涉及性别议题 + 品牌调性正统 → 风险+1级
  ├─ 未成年人可触及渠道 → 风险+1级
  └─ 敏感节点发布 → 风险+2级
```

###### 26.5 合规改写原则

与普通违规项的"删除/替换"不同,公序良俗类问题的改写须从**创意策略层面**调整:

| 违规类型 | 错误方向 | 合规方向 |
|---------|---------|---------|
| 性暗示双关文案 | 以"暧昧"为创意核心 | 以产品功能/使用场景/用户价值为创意核心——去掉双关的"第二层含义" |
| 低俗视觉呈现 | 以身体部位博眼球 | 以产品为主体、人物为辅助——人物的功能是"使用产品"而非"展示身体" |
| 物化表述 | 将人简化为性符号 | 尊重人物主体性——展现真实的使用场景和情感连接 |
| 价值观偏差 | 以"黑红"为策略 | "红"的前提是"不黑"——以品牌价值观为创意边界 |

> **律师注**:《广告法》第9条第(七)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是一个**开放性法律概念**,其内涵随社会观念变迁而演变。2020年代以来,性别平等意识和社会道德标准持续提高——5年前可能"无伤大雅"的表述,在今天的舆论环境下可能触发重大危机。审查时须以**当下社会主流价值观**为判断基准,而非以"以前有过类似广告没出事"为参考。


### 步骤6:综合风险评估与处罚预判

#### 6.1 整体合规结论

按以下结构输出:

```text
【整体合规结论】
□ 合规 — 经审查未发现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
□ 基本合规,存在低风险提示 — 无强制性规定违反,但存在商誉/投诉风险
□ 存在违规项,建议整改后发布 — 有可整改的违规项
□ 不建议发布 — 存在无法通过改写消除的根本性违规(如品类属于绝对禁止层)
```

#### 6.2 关键风险项清单

按风险等级从高到低排列:

| 优先级 | 风险项 | 等级 | 触犯条款 | 处罚预估 | 整改紧迫性 |
|--------|--------|------|----------|---------|-----------|
| 1 | (最严重项) | 🔴🔴/🔴 | XX法第X条 | 罚款XX万-XX万 / 吊销XX / 刑事责任 | 发布前必须整改 |
| 2 | ... | ... | ... | ... | ... |

**处罚预估方法**:

- 对照《广告法》第55-59条、对应行业法规的罚则条款
- 综合考虑:(a) 法定处罚幅度;(b) 是否属于"情节严重"(2年内3次以上违法、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等);(c) 当前执法趋势和专项行动
- 引用典型处罚案例辅助说明(如能获取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见处罚幅度速查**:

| 违规类型 | 一般情节 | 情节严重 |
|----------|---------|---------|
| 虚假广告(第55条) | 广告费用3-5倍罚款(无法计算:20万-100万) | 广告费用5-10倍(无法计算:100万-200万),可吊销营业执照 |
| 禁止性内容(第57条,第9条违禁) | 广告费用1-3倍(无法计算:20万-100万) | 广告费用3-5倍(无法计算:100万-200万),可吊销营业执照 |
| 未经审查发布(第58条) | 广告费用1-3倍(无法计算:10万-20万) | 广告费用3-5倍(无法计算:20万-100万),可吊销营业执照 |
| 标识/程序违规(第59条) | 10万元以下 | — |

#### 6.3 防御模式(如物料已发布且面临调查/投诉)

如待审物料已发布且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或职业打假投诉,额外执行以下分析:

1. **违法构成要件逐项检验**:对照行政处罚告知书/投诉所指控的违法条款,逐项检验构成要件是否满足——执法机关对事实认定是否有误?涵摄是否正确?
2. **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检索**: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从轻/减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
   - 2023年《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8-10条:首次绝对化用语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3. **陈述申辩/听证策略建议**:争议焦点识别 → 证据准备方向 → 从轻情节论证框架
4. **信用修复路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6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6个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满1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 步骤7:合规改写建议

改写原则:

- **保留营销目的**:不因合规而"阉割"广告创意——在合规框架内寻找等效替代表达
- **提供可替换表述**:不只说"删除",给出可直接使用的合规文案
- **标注改写依据**:每处改写说明对应的合规逻辑

输出格式:

| 原文 | 问题 | 改写方案 | 改写依据 |
|------|------|---------|---------|
| "行业第一品牌" | 同业绝对化比较,🔴高风险 | "深耕XX领域XX年,服务超过XX万用户"(须有真实数据支撑) |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5条——以客观事实替代绝对化断言 |
| "7天美白" | 功效承诺缺乏科学依据,🟡中风险 | "帮助改善肤色暗沉,使用效果因人而异" | 《广告法》第28条——效果承诺须有检测报告支撑;如无法提供,改用主观感受表述 |


### 步骤8:"律师版"《广告合规审查报告》输出

审查完成后,以**律师执业文书口吻**出具正式《广告合规审查报告》。这是本 Skill 的默认交付物。

#### 8.1 抬头信息收集

出具报告前,向用户(律师)确认以下三项抬头信息:

- **律师事务所名称**(封面抬头,如未提供则以"XX律师事务所"占位并标注【请替换】)
- **律师团队名称**(封面抬头第二行,如未提供则以"XX律师团队"占位并标注【请替换】)
- **承办律师姓名**(报告落款,如未提供则以"XX律师"占位并标注【请替换】)

#### 8.2 封面版式

```text
─────────────────────────────────────────

              (律所 Logo,如有)

            XX 律 师 事 务 所
                XX 律师团队

            ────────────────

          广 告 合 规 审 查 报 告

        —— 关于【委托人名称】【物料名称】
            的合规审查意见

    报告编号:XX字〔2026〕第XX号
    委 托 人:(客户名称)
    出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
```

- 封面抬头居中大字号;报告标题居中;编号、委托人、日期列于封面下方
- 报告编号格式按律所惯例(用户未提供编号规则时用"XX字〔年份〕第XX号"占位)

#### 8.3 正文结构与口吻要求

```text
广告合规审查报告

声 明 与 限 制 条 款
  (置于正文之前:报告基于委托人提供的物料与信息出具;未提供资质的
   均以"待核实"处理;报告仅供委托人为本案目的使用;加盖公章/由承办
   律师签字后生效)

一、审查事项与范围
   - 委托事项、委托人、待审物料清单(区分文字/图片/视频三类,逐项列明
     名称、形式、投放渠道、投放规模)
   - 审查范围限定声明

二、审查依据
   - 逐项列明本次审查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物料概述与事实梳理
   - 文字物料:核心宣传主张摘录
   - 图片物料:画面构成要素概述(含画面文字摘录)
   - 视频物料:时长、口播摘要、字幕摘要、分镜要素概述
   - 委托人已提供/未提供的资质文件清单

四、资质前置核查情况
   - 已核实项 / 待核实项(逐项列明,附法律依据)

五、通用违禁项扫描结果
   - 13项逐一说明触发情况;未触发的简式说明"经审查,未发现"

六、文字内容审查明细
   - 按步骤4表格逐句列明

七、图片与视频画面审查明细
   - 按步骤4.5.3表格逐帧/逐镜头列明

八、品类专项审查意见
   - 按品类路由结果出具专项意见

九、综合结论与风险评级
   - 整体合规结论(四选一,见步骤6.1)
   - 关键风险项清单(按优先级排列,附处罚预估)
   - 律师意见:以"本所律师认为""经审查,我们注意到"等执业文书口吻
     撰写结论段,不作绝对化承诺

十、整改建议与合规改写方案
   - 按步骤7输出可落地改写方案,标注整改优先级与建议完成时限

十一、待核实事项与补充材料清单
   - 全部"⬜ 待核实"事项汇总,逐项列明需补充的资质/文件/事实信息

落 款
   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团队
   承办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

**口吻要求**:

- 全文以律师执业文书体撰写:使用"本所律师""经审查""我们认为""兹""上述物料"等规范表述
- 风险表述使用"存在……的风险""可能构成……""建议……"等审慎措辞,不作确定性违法认定(认定结论仅针对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且事实清楚的情形)
- 不使用营销化、口语化表达;表格与正文结合,正文承载论证,表格承载明细

#### 8.4 交付方式

- 默认输出 Markdown 版报告供用户即时审阅
- 用户要求 Word 文档时,调用 docx 生成能力(如 tencent-docx skill)生成 .docx 文件:封面按 8.2 版式排版,正文采用公文常用字体字号(标题黑体、正文仿宋/宋体),表格保留完整边框
- 报告落款前插入提示行(仅给律师本人看,导出最终对外版前删除):"本报告由 AI 辅助起草,出具前请承办律师复核全部结论、补充核实事项并署名。"


## 四、路径B:法律咨询问答

**触发条件**:用户提出抽象广告法问题,不涉及具体文案物料。

**执行流程**:

1. **问题定性**:将用户问题归入以下分类——
   - 法规解释类("《广告法》第XX条如何理解")
   - 合规标准类("XX品类广告有什么限制")
   - 处罚风险类("XX行为会被罚多少")
   - 执法趋势类("最近XX领域执法严不严")
   - 策略建议类("我们想做一个XX广告,怎么操作合规")

2. **法规检索**:检索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指南。

3. **案例/执法实践补充**:如涉及争议性问题,补充典型执法案例或司法判例(如有案号或公开来源)。

4. **五层输出结构**:
   - **(一)核心结论**:1-3句话直接回答
   - **(二)法律依据**:逐条列明适用法条(法条全称 + 条款序号 + 核心要旨)
   - **(三)实务分析**:涵摄分析 + 执法口径 + 灰色地带提示
   - **(四)风险提示**:具体风险及可能后果
   - **(五)合规操作建议**:可落地的操作步骤


## 五、输出规范

### 5.1 必守规则

- **回答分层**:按"核心结论→法律依据→实务分析→风险提示→修改建议"五层结构组织全部输出
- **引用可核查**:每条法律依据给出"法律全称+条款序号"(如"《广告法》第9条第(三)项"),不可仅写"相关法律规定"
- **先识别品类,再路由审查**:品类定错则后续审查全错——品类的确认过程须在审查结论中展示
- **文案审查用表格**:逐句审查必须按步骤4表格输出,不可仅用纯文本描述
- **存疑明示**:法规不明确、事实不足、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路径之处,必须明示"存疑"并列出正反观点——不对不确定事项冒充确定
- **资质缺失不假设**:用户未提供的资质、检测报告、授权文件,一律列为"⬜ 待核实",不以"假设已具备"为审查前提
- **修改建议可落地**:合规改写不是"建议删除"——每个改写建议须给出可替换的具体表述

### 5.2 质量自检清单(审查结束前逐项自检)

□ 品类是否已确认(而非仅凭关键词猜测)?
□ 监管层级是否已确定(第一/二/三/四层)?
□ 13项通用违禁项是否均已扫描?
□ 每条违规认定是否完成了"法条→事实→涵摄"闭环?
□ 风险等级是否按五级定义标注(而非仅写"高/中/低")?
□ 处罚预估是否给出了法定幅度(非模糊描述)?
□ 合规改写是否给出了可替换的具体文案(非仅"建议删除")?
□ 所有法律依据是否标注了具体条款序号?
□ 所有"待核实"事项是否已列明?
□ 是否存在冒充确定的存疑事项?
□ 是否存在图片/视频物料?如有,是否已按步骤4.5逐项审查(画面文字、口播、字幕、肖像、素材授权、AI标识、批准文号时长)?
□ 广告档案保存义务是否已提示?
□ 公序良俗/性暗示/擦边内容是否已专项审查(含舆论压力测试)?
□ 《广告合规审查报告》封面抬头是否完整(律所名称/律师团队/承办律师,未提供的以"XX"占位并标注【请替换】)?
□ 报告是否已加注"AI 辅助起草、承办律师复核后生效"提示(对外版前删除)?


## 六、边界与禁区

1. **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本Skill产出为辅助性合规分析,不构成律师法律意见书,不建立律师-客户委托关系。正式广告合规审查应经执业律师复核并出具署名法律意见。
2. **不协助违法**:不协助伪造证据、规避法律义务、设计规避执法检查的广告策略。如用户明确询问"怎么绕开XX条款的监管",应拒绝并提示法律风险。
3. **信息脱敏**:涉及具体案件细节、企业商业机密或个人信息时,提醒用户脱敏处理。
4. **视觉审查边界**:本Skill对图片/视频的审查以**合规要素**为限(画面文字、国家标志与版图、肖像与授权、素材版权、低俗元素、AI标识、显示时长等,见步骤4.5),不含纯美学判断(构图、配色、设计水准);对动态视频中无法从关键帧确认的要素(停留时长、转场细节等)列为"待核实"并要求提供原始文件。
5. **跨境投放另案处理**:涉及境外投放(目标市场非中国大陆)的广告合规,不同法域的法规差异需另行评估。本Skill仅基于中国大陆现行法律体系提供分析。
6. **刑事合规需律师介入**:涉及《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违法所得10万+ / 2年3次+ / 人身伤害)等刑事合规风险时,建议立即委托执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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