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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ASecurity中国法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76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环境污染怎么起诉、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怎么算、虚拟治理成本法、劳务代偿、技改抵扣、惩罚性赔偿、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刑事民事衔接、预防性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怎么打''谁能提起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费用怎么算''非法捕捞要赔多少''技改费用能抵扣吗'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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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description: "中国法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76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环境污染怎么起诉、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怎么算、虚拟治理成本法、劳务代偿、技改抵扣、惩罚性赔偿、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刑事民事衔接、预防性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怎么打''谁能提起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费用怎么算''非法捕捞要赔多少''技改费用能抵扣吗'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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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普通人问答
## 定位
你是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问答助手。用户可能是关心环境问题的普通公民、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也可能是被指控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或个人。他们通常不需要一份法律研究报告,而是想知道:这事大概怎么看、谁有权起诉、要承担什么责任、赔偿怎么算、下一步怎么做。
你的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76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见下方"裁判规则知识库"章节)。这些规则帮助你判断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但最终输出要变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语言。
回答时只保持普通人问答视角。不要扮演法官,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方案。裁判规则只是帮助你理解法院的裁判倾向,最终要翻译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回答。
## 触发场景
用户问到以下内容时使用本技能:
- 企业排污污染了环境,谁可以起诉、怎么起诉。
- 检察机关能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怎么算、能不能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 非法捕捞、非法采矿、滥伐林木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 环境污染的共同侵权和连带责任怎么认定。
- 举证责任是不是倒置的、被告不提供环境信息会怎样。
- 污染者已经被罚了款/判了刑,还要不要承担民事赔偿。
- 劳务代偿、技改抵扣是什么意思、能不能用来替代赔偿。
- 预防性公益诉讼:还没造成实际损害但有重大风险能不能起诉。
- 产品召回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适用。
## 回答原则
- 先讲人话结论,再解释原因。
- 多用"通常""可能""要看证据""风险在于",不说"肯定赢/肯定输"。
- 不上来背法条;除非用户明确要法律依据,否则只做简短现行法提醒。
- 不把回答写成判决书、代理词、起诉状或内部审查表。
- 如果事实不够,最多先问3到5个最关键问题;能先给初步判断的,不要只反问。
- 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格式:`(参考案例:入库编号XXXX)`。
## 回答时自然融入的判断点
环境公益诉讼里,最核心通常是三件事:一是谁有权起诉(原告资格),二是污染者要承担什么责任(修复+赔偿+道歉),三是赔偿怎么算(虚拟治理成本法等)。回答时可以把这句话翻译给用户,但不要变成机械模板。
**公益诉讼主体与程序**要讲清楚:检察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因无力交纳鉴定费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损失金额的,法院可参照修复费用考量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公益诉讼中原告撤诉须经法院审查,只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才能准许撤诉;调解协议和和解协议须经法院实质审查,重点审查修复措施、期限、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等内容;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程序。(参考案例:2023-11-2-466-027、2023-11-2-466-017、2025-18-2-466-003、2025-18-2-466-002、2023-11-2-466-020)
**侵权认定与共同侵权**要讲清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委托他人处理排污但明知受托方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的,承担连带责任;非法捕捞中"捕捞-销售-收购"链条上明知非法仍协助或收购的,与捕捞者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数个污染行为竞合侵权的不能简单全案连带,要结合参与度及致害度按比例分割赔偿;固体废物产生者明知对方无处置资质仍通过销售形式交付的,与处置者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19-18-2-466-002、2024-11-2-466-010、2023-11-2-466-012、2024-11-2-466-014)
**损害赔偿计算**要讲清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污量、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量化;社会组织交不起鉴定费的,法院可参照修复费用考量因素合理确定服务功能损失金额;生态环境敏感区非法捕捞的,可判令承担附加赔偿;违反法律故意污染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参考案例:2019-18-2-466-002、2023-11-2-466-027、2023-11-2-466-023、2023-11-2-466-021)
**责任承担方式**要讲清楚:恢复原状不仅是就地恢复,更是恢复生态容量达到生态平衡,可异地恢复;补种树木要从"种植"和"管护"两阶段综合评价,确保成活率;劳务代偿可以替代部分惩罚性赔偿;技改费用可在提供充分担保且确有减排效果时适当抵扣修复费用或损害赔偿金;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危及生态环境重大风险的,可判令产品召回。(参考案例:2023-11-2-466-002、2023-11-2-466-014、2023-11-2-466-021、2022-18-2-466-001、2025-11-2-466-001)
**举证责任**要讲清楚: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法院可推定原告主张的污染事实成立;污染物精确数量无法查明时,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或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专家意见可作为修复费用认定证据;预防性公益诉讼采用"两段式"举证:原告证明存在重大风险因素,被告证明可以排除危险性。(参考案例:2019-18-2-466-007、2024-11-2-466-007、2023-11-2-466-008、2024-11-2-466-009)
**刑事民事衔接**要讲清楚:因同一行为已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罚款罚金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不能抵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刑事判决未全部囊括环境侵权事实的,仍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参考案例:2025-18-2-466-001、2022-18-2-466-002、2023-11-2-466-012)
**预防性公益诉讼**要讲清楚:企业多次超标排放被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可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判令停止侵害的可责令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前不得恢复生产;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可提起以消除危险为诉讼请求的预防性公益诉讼。(参考案例:2019-18-2-466-003、2019-18-2-466-006、2024-11-2-466-009)
## 建议的回答形态
1. 这事大概怎么看(先给结论倾向)。
2. 关键卡在哪里(核心争议点是什么)。
3. 现在最有用的证据是什么(告诉用户准备什么)。
4. 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结合裁判规则给出倾向性判断,标注入库编号)。
5. 主要风险是什么。
6. 下一步可以怎么做。
## 问答示例
**用户问:附近工厂一直偷排污水,我能起诉他们吗?**
要看你的身份。如果你是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果你是普通公民个人,不能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但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向环保部门投诉由行政机关处理。如果你自己的财产或人身受到了污染损害,可以提起普通的侵权诉讼。(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27)
不管谁起诉,工厂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法院可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
**用户问:我们企业排污被罚了款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吗?**
要。因同一污染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罚款或罚金均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不能抵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也就是说,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不能代替民事赔偿,你需要另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损害赔偿。(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8-2-466-001)
不过,如果你在诉讼期间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等因素,适当减轻你的赔偿责任。如果你进行了环保技术改造且有节能减排效果的,技改费用可以申请适当抵扣损害赔偿金。(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19-18-2-466-004、2022-18-2-466-001)
**用户问:有人在长江里非法捕捞,除了判刑还要赔什么?**
除了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非法捕捞不仅造成被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还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要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还要承担该区域特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的附加赔偿。如果"捕捞-销售-收购"链条上有人明知非法仍协助或收购的,协助者和收购者也要连带赔偿。(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1-18-2-466-003、2023-11-2-466-023、2024-11-2-466-010)
生态资源损失难以确定时,法院结合生态破坏的范围程度、资源稀缺性、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确定。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可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
**用户问:我们企业做了环保技术改造,能用来抵扣该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吗?**
可能可以。如果你在已经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法院可以根据你的申请,结合技改时间节点、守法情况等因素,将技改费用适当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但为达到环评要求或排污标准而实施的强制性技改费用不能抵扣。(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466-001、2023-11-2-466-004)
你需要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法院会综合判断技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政策、是否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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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知识库
以下是从人民法院案例库76个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入库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全部76个入库案例均已覆盖。**
### 公益诉讼主体与程序(73案)
**1. 2019-18-2-466-003**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2023-11-2-466-027**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损失、无法鉴定
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因无力交纳鉴定费用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金额的,为切实保护受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所需考量的因素,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金额予以合理确定。
**3. 2022-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走私、处置费用
1.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因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2023-11-2-466-002**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原状、异地补植复绿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就地恢复,即应就地恢复,若就地恢复确有困难,可以异地恢复,以尽量达到或超过原有的生态容量水平。
**5. 2019-18-2-466-006**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停止侵害、恢复生产、附条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6. 2021-18-2-466-003**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共同侵权、生态资源损害赔偿
1.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7. 2023-11-2-466-02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权、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实质性司法审查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合理规制原告的撤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8. 2025-11-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产品召回
1.对于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危及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重大风险,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生产者承担消除危险等民事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2.根据产品的危险特性、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结合国家规定生产者所应承担的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其采取产品召回等方式消除产品所引发...。
**9. 2025-18-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破坏文物遗址、发掘性保护、修复费用
文物遗址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文物遗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目的,可依据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采取发掘性保护措施。
**10. 2025-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实质审查
1.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协议的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11. 2024-11-2-466-007**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水污染、排污量确定
1.污染物排放的精确实际数量因客观证据所限已无法查明时,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或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数量。2.为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功能,人民法院应从诉讼请求能否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现实损害,以及能否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两方面综合进行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2025-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虚拟治理成本法
罚款或罚金均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不能抵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2.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13. 2019-18-2-466-007**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信息、不利推定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14. 2023-11-2-466-008**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家意见、证据能力
专家意见可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认定证据,人民法院应从专家的资格、选任及参与诉讼程序和意见科学性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专家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5. 2023-11-2-466-00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污染、司法建议、预防性司法
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16. 2024-11-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修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法占用农地行为对环境资源影响程度区别化处理:对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应当拆除并复垦。对于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如果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复垦。
**17. 2023-11-2-466-01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审查、诉请性质、公共利益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对其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应准许原告撤诉。
**18. 2023-11-2-466-014** | 民事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 非法占用林地 替代性修复 服务功能损失
1.侵权人采取补种树木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应当从“种植”与“管护”两个阶段综合评价相关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种植”阶段应当按照生态修复方案科学栽培,确保树种、密度、质量、面积、数量等全部达标。
**19. 2023-11-2-466-02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珍稀水生物
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被捕捞水生生物种群衰退、水域生物链结构受损、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主张侵权人就该区域特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承担附加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予以支持。
**20. 2025-18-2-466-003**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撤诉审查
1.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的,方可裁定准许。
**21. 2023-11-2-466-01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刑事、裁判冲突、数人环境侵权
1.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的基础事实可在民事判决中予以采信,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未全部囊括环境侵权事实的,依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存在民事与刑事的裁判冲突。2.存在数个污染行为竞合侵权的情形下,不能简单以共同侵权而全案适用连带责任,若将参与度及致害度低的污染责任主体与其他污染量大、致害参与度高的主体不加区别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会有失公平,仍要结合可分割的损害后果,考虑比例分割赔偿。
**22. 2019-18-2-466-002**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3. 2023-11-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文遗迹、传统村落
当地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队伍,金溪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和金溪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会按照“参照原貌、修旧如旧”的修复原则具体指导修复工作。上述模式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有效衔接,解决生态修复资金长期以来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难题,既保护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唤起了人民群众对人文生态资源...。
**24. 2023-11-2-466-029**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人文遗迹、环境保护范围
行为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违法建设经营,破坏长城历史与环境风貌,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25. 2019-18-2-466-004**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降低环境风险、减轻赔偿责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26. 2023-11-2-466-01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共同侵权、重度污染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因对外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彼此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存在投资合作、分工协同、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情形,足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治理,一方面,应当综合运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加以处置。
**27. 2024-11-2-466-009**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公益诉讼、沉船
对以消除危险为诉讼请求的海洋环境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根据环境保护法所明确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探索提出了针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两段式”审理路径及相配套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第一,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因素”,即诉请事项存在何种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可能会导致何种重大损害。第二,由被告举证证明“可以排除诉...。
**28. 2023-11-2-466-013**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文物、自然文化遗产
1.案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游客的刻划行为造成了文物不可逆损害,贬损了该文物的艺术价值及科学研究价值,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29. 2024-11-2-466-01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产生者防治义务
固体废物产生者明知相对方无处置固体废物资质,仍通过销售形式,将应当依法处置的固体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公司堆放、处置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请求固体废物生产者与处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固体废物产生者以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抗辩的,不予支持。
**30. 2024-11-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破坏、非法采矿
人民检察院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
**31. 2024-11-2-466-010**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销售-收购
非法捕捞过程中,协助者明知非法捕捞仍然提供协助,收购者明知渔获物系通过采用非法捕捞的方式捕获仍然予以收购,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的,应当认定协助行为、收购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协助者及收购者应在各自责任承担范围内,与非法捕捞者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32. 2023-11-2-466-009**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化学品、不当泄露、共同环境侵权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侵权责任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
**33. 2021-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34. 2025-11-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实质审查、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约定具体的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替代性修复措施等内容,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及程度、恢复生态环境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评估调解协议能否实现修复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避免继续发生损害环境风险的目的。对于调解协议能够实现上述目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
**35. 2023-11-2-466-03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技术事实、技术专家、专业机构
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36. 2023-11-2-466-021**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
1.侵权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依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可以判决侵权人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劳动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
**37. 2023-11-2-466-004**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
**38. 2022-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
**39. 2024-18-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污染、非法倾废、举证责任再分配
1.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倾倒数量等侵权事实,而侵权人予以否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分配举证责任后,侵权人未提交证据的,应当认定上述倾废数量等相关侵权事实。2.海上倾倒废弃物侵权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有多人,相互有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40. 2024-11-2-466-00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占用耕地、生态修复
行为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应同时依法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物、修复涉案耕地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手段,有效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种责任,严厉惩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对实现受损耕地的有效修复,形成耕地资源保护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41. 2016-18-2-466-001** |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
**42. 2023-11-2-466-01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服务功能损失、虚拟治理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43. 2023-11-2-466-00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交通事故、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计算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筛选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其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严格遵循位次排序规则及适用情形。
**44. 2023-11-2-466-01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释明权、诉讼请求、中立原则
人民法院虽然有环境公益诉讼诉请释明权,但是否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仍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程序自主权,不能突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经释明后原告未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便于其他主体另行起诉时进行主张。
**45. 2024-11-2-466-01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固体废物
非法倾倒具有危险废物特征的固体废物对倾倒地点的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置费不仅包括实际倾倒废物的处置费,还包括倾倒废物所接触和渗透的土壤等受污染的周边物质的处置费。
**46. 2024-11-2-466-01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水电站建设
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效果、企业生存发展等因素选择最优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原位恢复不具经济性的情况下,评估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建议采取在受损区域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境并补偿期间损失的修复方案,有利于提升受损区域整体保护效果,能够实现受损区域保护目标的的,法院可予支持。
**47. 2023-11-2-466-018** |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副产酸、非法处置、诉前磋商
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人民法院在认定涉事企业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可结合具体案情判令侵权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用在一定额度内折抵赔偿费用。
**48. 2022-18-2-466-003**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侵权人实施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应当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49. 2024-11-2-466-008**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野生动物、生态环境
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法院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当地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影响程度、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50. 2022-18-2-466-00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1.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遗迹的珍稀性、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51. 2022-18-2-466-006**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先予执行
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的,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52. 2024-18-2-466-001** |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溯及力
1.行为人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大量危险废物,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等多种损害后果,或者因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2.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或者人身财产实际损失数额等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
**53. 2024-11-2-466-01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法采矿、生态破坏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的,应予支持。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签定评估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请求赔偿义务人向支持起诉人支付相关签定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4. 2023-11-2-466-024**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损害危险、不作为侵权
1.侵权行为,虽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危险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预防性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
**55. 2024-11-2-466-00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社会组织、工业固废
1.固体废物填埋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和环保技术标准,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保护措施,对于历史遗留的填埋场所,填埋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履行限期改造义务,或者将已填埋的固体废物移至其他符合条件的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否则造成损害或存在污染环境重大风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企业改制不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改制后的企业仍应依法对未处理的固废和固废处置设施、场所负责,并承担相...。
**56. 2021-18-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潜在风险、预防性措施、濒危野生植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57. 2023-11-2-466-003** |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交通事故、野生动物、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保护漏洞,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58. 2022-18-2-466-007**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部分诉前磋商、司法确认、证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59. 2024-11-2-466-00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行政处罚
环保组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管理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已进行整改并完成验收,环保组织仅以该行为人曾受到行政处罚为由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60. 2023-11-2-466-02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移栽古树木、办理手续、社会公共利益
在未办理合规手续的情况下移栽古树木并导致大量古树木死亡,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1. 2023-11-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报告、司法审查、修复目的
若该《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62. 2023-11-2-466-028**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检测机构、篡改检测数据、虚假检测报告
环境检测机构在侵权行为人的要求下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3. 2019-18-2-466-005**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自净功能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4. 2024-11-2-466-01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弄虚作假、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行为人售卖帮助尾气不合格车辆规避年度检测相关设备的,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教唆或协助机动车主实施大气污染行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作为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5. 2023-11-2-466-026**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起诉人、举证责任、委托鉴定
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减轻自身责任承担的主张,公益起诉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但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仍由被告即违法行为人来承担,在无法查实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或者无法准确厘清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比例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66. 2023-11-2-466-022**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风险代理、合理律师费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诉前律师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等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67. 2022-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整体认定
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68. 2024-11-2-466-01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
在办理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有关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签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在刑事案件中处理。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该笔费用的,不予支持。
**69. 2025-18-2-466-00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建设项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70. 2023-11-2-466-03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能力、劳务代偿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
**71. 2021-18-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濒危野生动植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原告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72. 2024-11-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滥伐林木、碳汇认购、替代修复
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当存在“原位同质”直接修复可能时,应当优先采取直接修复措施。对于难以采取直接修复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请,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
**73. 2023-11-2-466-01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2022年修改为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可能,是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
### 侵权认定与因果关系(67案)
**1. 2019-18-2-466-003**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2019-18-2-466-00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3. 2023-11-2-466-027**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损失、无法鉴定
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因无力交纳鉴定费用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金额的,为切实保护受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所需考量的因素,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金额予以合理确定。
**4. 2022-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走私、处置费用
1.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因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2023-11-2-466-002**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原状、异地补植复绿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就地恢复,即应就地恢复,若就地恢复确有困难,可以异地恢复,以尽量达到或超过原有的生态容量水平。
**6. 2019-18-2-466-006**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停止侵害、恢复生产、附条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7. 2021-18-2-466-003**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共同侵权、生态资源损害赔偿
1.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8. 2023-11-2-466-02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权、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实质性司法审查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合理规制原告的撤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9. 2025-11-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产品召回
1.对于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危及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重大风险,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生产者承担消除危险等民事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2.根据产品的危险特性、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结合国家规定生产者所应承担的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其采取产品召回等方式消除产品所引发...。
**10. 2025-18-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破坏文物遗址、发掘性保护、修复费用
文物遗址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文物遗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目的,可依据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采取发掘性保护措施。
**11. 2025-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实质审查
1.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协议的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12. 2024-11-2-466-007**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水污染、排污量确定
1.污染物排放的精确实际数量因客观证据所限已无法查明时,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或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数量。2.为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功能,人民法院应从诉讼请求能否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现实损害,以及能否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两方面综合进行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13. 2025-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虚拟治理成本法
罚款或罚金均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不能抵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2.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14. 2019-18-2-466-007**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信息、不利推定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15. 2023-11-2-466-008**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家意见、证据能力
专家意见可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认定证据,人民法院应从专家的资格、选任及参与诉讼程序和意见科学性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专家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6. 2023-11-2-466-00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污染、司法建议、预防性司法
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17. 2023-11-2-466-01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审查、诉请性质、公共利益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对其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应准许原告撤诉。
**18. 2023-11-2-466-014** | 民事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 非法占用林地 替代性修复 服务功能损失
1.侵权人采取补种树木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应当从“种植”与“管护”两个阶段综合评价相关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种植”阶段应当按照生态修复方案科学栽培,确保树种、密度、质量、面积、数量等全部达标。
**19. 2023-11-2-466-02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珍稀水生物
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被捕捞水生生物种群衰退、水域生物链结构受损、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主张侵权人就该区域特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承担附加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予以支持。
**20. 2023-11-2-466-019**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专家辅助人
二侵权人先后向同一位置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因二者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难以认定两方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损害后果及相应的治理费用。在确定二侵权人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在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1. 2025-18-2-466-003**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撤诉审查
1.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的,方可裁定准许。
**22. 2023-11-2-466-01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刑事、裁判冲突、数人环境侵权
1.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的基础事实可在民事判决中予以采信,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未全部囊括环境侵权事实的,依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存在民事与刑事的裁判冲突。2.存在数个污染行为竞合侵权的情形下,不能简单以共同侵权而全案适用连带责任,若将参与度及致害度低的污染责任主体与其他污染量大、致害参与度高的主体不加区别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会有失公平,仍要结合可分割的损害后果,考虑比例分割赔偿。
**23. 2019-18-2-466-002**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4. 2023-11-2-466-029**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人文遗迹、环境保护范围
行为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违法建设经营,破坏长城历史与环境风貌,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25. 2019-18-2-466-004**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降低环境风险、减轻赔偿责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26. 2023-11-2-466-01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共同侵权、重度污染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因对外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彼此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存在投资合作、分工协同、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情形,足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治理,一方面,应当综合运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加以处置。
**27. 2024-11-2-466-009**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公益诉讼、沉船
对以消除危险为诉讼请求的海洋环境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根据环境保护法所明确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探索提出了针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两段式”审理路径及相配套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第一,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因素”,即诉请事项存在何种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可能会导致何种重大损害。第二,由被告举证证明“可以排除诉...。
**28. 2023-11-2-466-013**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文物、自然文化遗产
1.案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游客的刻划行为造成了文物不可逆损害,贬损了该文物的艺术价值及科学研究价值,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29. 2024-11-2-466-01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产生者防治义务
固体废物产生者明知相对方无处置固体废物资质,仍通过销售形式,将应当依法处置的固体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公司堆放、处置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请求固体废物生产者与处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固体废物产生者以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抗辩的,不予支持。
**30. 2024-11-2-466-010**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销售-收购
非法捕捞过程中,协助者明知非法捕捞仍然提供协助,收购者明知渔获物系通过采用非法捕捞的方式捕获仍然予以收购,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的,应当认定协助行为、收购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协助者及收购者应在各自责任承担范围内,与非法捕捞者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31. 2023-11-2-466-009**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化学品、不当泄露、共同环境侵权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侵权责任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
**32. 2021-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33. 2025-11-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实质审查、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约定具体的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替代性修复措施等内容,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及程度、恢复生态环境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评估调解协议能否实现修复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避免继续发生损害环境风险的目的。对于调解协议能够实现上述目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
**34. 2023-11-2-466-03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技术事实、技术专家、专业机构
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35. 2023-11-2-466-021**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
1.侵权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依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可以判决侵权人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劳动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
**36. 2023-11-2-466-004**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
**37. 2022-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
**38. 2024-18-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污染、非法倾废、举证责任再分配
1.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倾倒数量等侵权事实,而侵权人予以否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分配举证责任后,侵权人未提交证据的,应当认定上述倾废数量等相关侵权事实。2.海上倾倒废弃物侵权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有多人,相互有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39. 2023-10-2-466-00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污染者、恢复期间损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船岸作业引起的污染事故中,船、岸双方共同实施作业行为的,不论污染物泄漏点实际位于何方的产权设施上,双方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污染者(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船舶一方,不论是否存在光船租赁情形,船舶所有人均应被认定为污染者(侵权人)之一,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40. 2016-18-2-466-001** |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
**41. 2023-11-2-466-01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服务功能损失、虚拟治理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42. 2023-11-2-466-00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交通事故、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计算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筛选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其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严格遵循位次排序规则及适用情形。
**43. 2023-11-2-466-01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释明权、诉讼请求、中立原则
人民法院虽然有环境公益诉讼诉请释明权,但是否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仍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程序自主权,不能突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经释明后原告未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便于其他主体另行起诉时进行主张。
**44. 2024-11-2-466-01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固体废物
非法倾倒具有危险废物特征的固体废物对倾倒地点的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置费不仅包括实际倾倒废物的处置费,还包括倾倒废物所接触和渗透的土壤等受污染的周边物质的处置费。
**45. 2023-11-2-466-018** |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副产酸、非法处置、诉前磋商
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人民法院在认定涉事企业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可结合具体案情判令侵权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用在一定额度内折抵赔偿费用。
**46. 2022-18-2-466-003**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侵权人实施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应当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47. 2022-18-2-466-00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1.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遗迹的珍稀性、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48. 2022-18-2-466-006**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先予执行
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的,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49. 2024-18-2-466-001** |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溯及力
1.行为人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大量危险废物,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等多种损害后果,或者因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2.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或者人身财产实际损失数额等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
**50. 2024-11-2-466-01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法采矿、生态破坏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的,应予支持。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签定评估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请求赔偿义务人向支持起诉人支付相关签定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1. 2023-11-2-466-024**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损害危险、不作为侵权
1.侵权行为,虽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危险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预防性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
**52. 2024-11-2-466-00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社会组织、工业固废
1.固体废物填埋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和环保技术标准,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保护措施,对于历史遗留的填埋场所,填埋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履行限期改造义务,或者将已填埋的固体废物移至其他符合条件的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否则造成损害或存在污染环境重大风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企业改制不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改制后的企业仍应依法对未处理的固废和固废处置设施、场所负责,并承担相...。
**53. 2021-18-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潜在风险、预防性措施、濒危野生植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54. 2022-18-2-466-007**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部分诉前磋商、司法确认、证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55. 2024-11-2-466-00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行政处罚
环保组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管理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已进行整改并完成验收,环保组织仅以该行为人曾受到行政处罚为由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56. 2023-11-2-466-02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移栽古树木、办理手续、社会公共利益
在未办理合规手续的情况下移栽古树木并导致大量古树木死亡,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7. 2023-11-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报告、司法审查、修复目的
若该《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58. 2023-11-2-466-028**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检测机构、篡改检测数据、虚假检测报告
环境检测机构在侵权行为人的要求下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9. 2019-18-2-466-005**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自净功能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0. 2024-11-2-466-01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弄虚作假、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行为人售卖帮助尾气不合格车辆规避年度检测相关设备的,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教唆或协助机动车主实施大气污染行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作为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1. 2023-11-2-466-026**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起诉人、举证责任、委托鉴定
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减轻自身责任承担的主张,公益起诉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但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仍由被告即违法行为人来承担,在无法查实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或者无法准确厘清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比例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62. 2022-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整体认定
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63. 2024-11-2-466-01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
在办理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有关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签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在刑事案件中处理。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该笔费用的,不予支持。
**64. 2025-18-2-466-00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建设项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65. 2023-11-2-466-03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能力、劳务代偿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
**66. 2021-18-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濒危野生动植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原告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67. 2023-11-2-466-01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2022年修改为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可能,是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
### 损害赔偿计算(54案)
**1. 2019-18-2-466-00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2. 2023-11-2-466-027**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损失、无法鉴定
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因无力交纳鉴定费用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金额的,为切实保护受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所需考量的因素,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金额予以合理确定。
**3. 2021-18-2-466-003**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共同侵权、生态资源损害赔偿
1.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4. 2023-11-2-466-02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权、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实质性司法审查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合理规制原告的撤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5. 2025-18-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破坏文物遗址、发掘性保护、修复费用
文物遗址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文物遗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目的,可依据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采取发掘性保护措施。
**6. 2025-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实质审查
1.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协议的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7. 2025-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虚拟治理成本法
罚款或罚金均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不能抵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2.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8. 2023-11-2-466-008**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家意见、证据能力
专家意见可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认定证据,人民法院应从专家的资格、选任及参与诉讼程序和意见科学性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专家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9. 2023-11-2-466-00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污染、司法建议、预防性司法
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10. 2024-11-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修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法占用农地行为对环境资源影响程度区别化处理:对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应当拆除并复垦。对于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如果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复垦。
**11. 2023-11-2-466-01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审查、诉请性质、公共利益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对其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应准许原告撤诉。
**12. 2023-11-2-466-014** | 民事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 非法占用林地 替代性修复 服务功能损失
1.侵权人采取补种树木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应当从“种植”与“管护”两个阶段综合评价相关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种植”阶段应当按照生态修复方案科学栽培,确保树种、密度、质量、面积、数量等全部达标。
**13. 2023-11-2-466-02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珍稀水生物
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被捕捞水生生物种群衰退、水域生物链结构受损、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主张侵权人就该区域特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承担附加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予以支持。
**14. 2023-11-2-466-019**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专家辅助人
二侵权人先后向同一位置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因二者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难以认定两方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损害后果及相应的治理费用。在确定二侵权人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在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5. 2025-18-2-466-003**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撤诉审查
1.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的,方可裁定准许。
**16. 2023-11-2-466-01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刑事、裁判冲突、数人环境侵权
1.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的基础事实可在民事判决中予以采信,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未全部囊括环境侵权事实的,依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存在民事与刑事的裁判冲突。2.存在数个污染行为竞合侵权的情形下,不能简单以共同侵权而全案适用连带责任,若将参与度及致害度低的污染责任主体与其他污染量大、致害参与度高的主体不加区别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会有失公平,仍要结合可分割的损害后果,考虑比例分割赔偿。
**17. 2019-18-2-466-002**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8. 2023-11-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文遗迹、传统村落
当地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队伍,金溪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和金溪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会按照“参照原貌、修旧如旧”的修复原则具体指导修复工作。上述模式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有效衔接,解决生态修复资金长期以来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难题,既保护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唤起了人民群众对人文生态资源...。
**19. 2019-18-2-466-004**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降低环境风险、减轻赔偿责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20. 2023-11-2-466-01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共同侵权、重度污染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因对外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彼此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存在投资合作、分工协同、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情形,足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治理,一方面,应当综合运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加以处置。
**21. 2023-11-2-466-013**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文物、自然文化遗产
1.案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游客的刻划行为造成了文物不可逆损害,贬损了该文物的艺术价值及科学研究价值,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22. 2024-11-2-466-01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产生者防治义务
固体废物产生者明知相对方无处置固体废物资质,仍通过销售形式,将应当依法处置的固体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公司堆放、处置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请求固体废物生产者与处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固体废物产生者以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抗辩的,不予支持。
**23. 2024-11-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破坏、非法采矿
人民检察院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
**24. 2024-11-2-466-010**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销售-收购
非法捕捞过程中,协助者明知非法捕捞仍然提供协助,收购者明知渔获物系通过采用非法捕捞的方式捕获仍然予以收购,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的,应当认定协助行为、收购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协助者及收购者应在各自责任承担范围内,与非法捕捞者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5. 2023-11-2-466-009**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化学品、不当泄露、共同环境侵权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侵权责任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
**26. 2021-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27. 2025-11-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实质审查、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约定具体的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替代性修复措施等内容,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及程度、恢复生态环境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评估调解协议能否实现修复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避免继续发生损害环境风险的目的。对于调解协议能够实现上述目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
**28. 2023-11-2-466-03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技术事实、技术专家、专业机构
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29. 2023-11-2-466-021**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
1.侵权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依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可以判决侵权人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劳动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
**30. 2023-11-2-466-004**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
**31. 2022-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
**32. 2024-18-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污染、非法倾废、举证责任再分配
1.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倾倒数量等侵权事实,而侵权人予以否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分配举证责任后,侵权人未提交证据的,应当认定上述倾废数量等相关侵权事实。2.海上倾倒废弃物侵权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有多人,相互有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33. 2024-11-2-466-00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占用耕地、生态修复
行为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应同时依法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物、修复涉案耕地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手段,有效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种责任,严厉惩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对实现受损耕地的有效修复,形成耕地资源保护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34. 2023-10-2-466-00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污染者、恢复期间损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船岸作业引起的污染事故中,船、岸双方共同实施作业行为的,不论污染物泄漏点实际位于何方的产权设施上,双方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污染者(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船舶一方,不论是否存在光船租赁情形,船舶所有人均应被认定为污染者(侵权人)之一,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35. 2023-11-2-466-01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服务功能损失、虚拟治理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36. 2023-11-2-466-00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交通事故、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计算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筛选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其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严格遵循位次排序规则及适用情形。
**37. 2024-11-2-466-01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水电站建设
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效果、企业生存发展等因素选择最优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原位恢复不具经济性的情况下,评估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建议采取在受损区域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境并补偿期间损失的修复方案,有利于提升受损区域整体保护效果,能够实现受损区域保护目标的的,法院可予支持。
**38. 2023-11-2-466-018** |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副产酸、非法处置、诉前磋商
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人民法院在认定涉事企业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可结合具体案情判令侵权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用在一定额度内折抵赔偿费用。
**39. 2022-18-2-466-003**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侵权人实施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应当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40. 2022-18-2-466-00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1.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遗迹的珍稀性、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41. 2022-18-2-466-006**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先予执行
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的,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42. 2024-18-2-466-001** |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溯及力
1.行为人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大量危险废物,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等多种损害后果,或者因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2.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或者人身财产实际损失数额等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
**43. 2024-11-2-466-01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法采矿、生态破坏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的,应予支持。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签定评估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请求赔偿义务人向支持起诉人支付相关签定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4. 2024-11-2-466-00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社会组织、工业固废
1.固体废物填埋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和环保技术标准,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保护措施,对于历史遗留的填埋场所,填埋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履行限期改造义务,或者将已填埋的固体废物移至其他符合条件的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否则造成损害或存在污染环境重大风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企业改制不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改制后的企业仍应依法对未处理的固废和固废处置设施、场所负责,并承担相...。
**45. 2022-18-2-466-007**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部分诉前磋商、司法确认、证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46. 2023-11-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报告、司法审查、修复目的
若该《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47. 2019-18-2-466-005**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自净功能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 2024-11-2-466-01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弄虚作假、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行为人售卖帮助尾气不合格车辆规避年度检测相关设备的,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教唆或协助机动车主实施大气污染行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作为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9. 2023-11-2-466-026**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起诉人、举证责任、委托鉴定
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减轻自身责任承担的主张,公益起诉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但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仍由被告即违法行为人来承担,在无法查实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或者无法准确厘清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比例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50. 2023-11-2-466-022**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风险代理、合理律师费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诉前律师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等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51. 2022-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整体认定
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52. 2024-11-2-466-01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
在办理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有关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签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在刑事案件中处理。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该笔费用的,不予支持。
**53. 2023-11-2-466-03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能力、劳务代偿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
**54. 2024-11-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滥伐林木、碳汇认购、替代修复
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当存在“原位同质”直接修复可能时,应当优先采取直接修复措施。对于难以采取直接修复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请,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
### 责任承担方式(43案)
**1. 2019-18-2-466-00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2. 2023-11-2-466-027**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损失、无法鉴定
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因无力交纳鉴定费用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金额的,为切实保护受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所需考量的因素,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金额予以合理确定。
**3. 2023-11-2-466-002**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原状、异地补植复绿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就地恢复,即应就地恢复,若就地恢复确有困难,可以异地恢复,以尽量达到或超过原有的生态容量水平。
**4. 2019-18-2-466-006**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停止侵害、恢复生产、附条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5. 2023-11-2-466-02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权、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实质性司法审查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合理规制原告的撤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6. 2025-11-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产品召回
1.对于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危及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重大风险,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生产者承担消除危险等民事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2.根据产品的危险特性、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结合国家规定生产者所应承担的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其采取产品召回等方式消除产品所引发...。
**7. 2025-18-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破坏文物遗址、发掘性保护、修复费用
文物遗址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文物遗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目的,可依据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采取发掘性保护措施。
**8. 2025-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实质审查
1.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协议的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9. 2025-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虚拟治理成本法
罚款或罚金均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不能抵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2.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10. 2023-11-2-466-008**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家意见、证据能力
专家意见可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认定证据,人民法院应从专家的资格、选任及参与诉讼程序和意见科学性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专家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1. 2024-11-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修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法占用农地行为对环境资源影响程度区别化处理:对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应当拆除并复垦。对于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如果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复垦。
**12. 2023-11-2-466-01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审查、诉请性质、公共利益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对其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应准许原告撤诉。
**13. 2023-11-2-466-014** | 民事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 非法占用林地 替代性修复 服务功能损失
1.侵权人采取补种树木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应当从“种植”与“管护”两个阶段综合评价相关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种植”阶段应当按照生态修复方案科学栽培,确保树种、密度、质量、面积、数量等全部达标。
**14. 2023-11-2-466-019**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专家辅助人
二侵权人先后向同一位置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因二者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难以认定两方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损害后果及相应的治理费用。在确定二侵权人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在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5. 2025-18-2-466-003**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撤诉审查
1.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的,方可裁定准许。
**16. 2019-18-2-466-002**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7. 2023-11-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文遗迹、传统村落
当地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队伍,金溪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和金溪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会按照“参照原貌、修旧如旧”的修复原则具体指导修复工作。上述模式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有效衔接,解决生态修复资金长期以来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难题,既保护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唤起了人民群众对人文生态资源...。
**18. 2023-11-2-466-01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共同侵权、重度污染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因对外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彼此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存在投资合作、分工协同、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情形,足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治理,一方面,应当综合运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加以处置。
**19. 2024-11-2-466-009**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公益诉讼、沉船
对以消除危险为诉讼请求的海洋环境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根据环境保护法所明确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探索提出了针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两段式”审理路径及相配套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第一,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因素”,即诉请事项存在何种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可能会导致何种重大损害。第二,由被告举证证明“可以排除诉...。
**20. 2024-11-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破坏、非法采矿
人民检察院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
**21. 2021-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22. 2025-11-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实质审查、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约定具体的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替代性修复措施等内容,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及程度、恢复生态环境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评估调解协议能否实现修复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避免继续发生损害环境风险的目的。对于调解协议能够实现上述目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
**23. 2023-11-2-466-03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技术事实、技术专家、专业机构
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24. 2023-11-2-466-021**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
1.侵权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依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可以判决侵权人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劳动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
**25. 2023-11-2-466-004**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
**26. 2022-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
**27. 2024-11-2-466-00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占用耕地、生态修复
行为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应同时依法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物、修复涉案耕地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手段,有效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种责任,严厉惩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对实现受损耕地的有效修复,形成耕地资源保护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28. 2023-10-2-466-00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污染者、恢复期间损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船岸作业引起的污染事故中,船、岸双方共同实施作业行为的,不论污染物泄漏点实际位于何方的产权设施上,双方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污染者(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船舶一方,不论是否存在光船租赁情形,船舶所有人均应被认定为污染者(侵权人)之一,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29. 2023-11-2-466-01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服务功能损失、虚拟治理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30. 2023-11-2-466-00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交通事故、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计算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筛选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其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严格遵循位次排序规则及适用情形。
**31. 2024-11-2-466-01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水电站建设
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效果、企业生存发展等因素选择最优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原位恢复不具经济性的情况下,评估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建议采取在受损区域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境并补偿期间损失的修复方案,有利于提升受损区域整体保护效果,能够实现受损区域保护目标的的,法院可予支持。
**32. 2022-18-2-466-003**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侵权人实施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应当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33. 2022-18-2-466-00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1.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遗迹的珍稀性、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34. 2022-18-2-466-006**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先予执行
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的,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5. 2024-11-2-466-01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法采矿、生态破坏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的,应予支持。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签定评估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请求赔偿义务人向支持起诉人支付相关签定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6. 2023-11-2-466-024**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损害危险、不作为侵权
1.侵权行为,虽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危险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预防性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
**37. 2022-18-2-466-007**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部分诉前磋商、司法确认、证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38. 2023-11-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报告、司法审查、修复目的
若该《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39. 2019-18-2-466-005**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自净功能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0. 2023-11-2-466-026**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起诉人、举证责任、委托鉴定
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减轻自身责任承担的主张,公益起诉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但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仍由被告即违法行为人来承担,在无法查实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或者无法准确厘清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比例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1. 2022-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整体认定
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42. 2023-11-2-466-03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能力、劳务代偿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
**43. 2024-11-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滥伐林木、碳汇认购、替代修复
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当存在“原位同质”直接修复可能时,应当优先采取直接修复措施。对于难以采取直接修复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请,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
### 举证责任与鉴定(32案)
**1. 2023-11-2-466-027**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损失、无法鉴定
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因无力交纳鉴定费用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金额的,为切实保护受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所需考量的因素,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金额予以合理确定。
**2. 2021-18-2-466-003**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共同侵权、生态资源损害赔偿
1.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3. 2025-18-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破坏文物遗址、发掘性保护、修复费用
文物遗址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文物遗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目的,可依据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采取发掘性保护措施。
**4. 2025-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实质审查
1.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协议的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5. 2024-11-2-466-007**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水污染、排污量确定
1.污染物排放的精确实际数量因客观证据所限已无法查明时,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或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数量。2.为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功能,人民法院应从诉讼请求能否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现实损害,以及能否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两方面综合进行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6. 2019-18-2-466-007**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信息、不利推定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7. 2023-11-2-466-008**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家意见、证据能力
专家意见可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认定证据,人民法院应从专家的资格、选任及参与诉讼程序和意见科学性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专家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8. 2023-11-2-466-00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污染、司法建议、预防性司法
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9. 2023-11-2-466-019**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专家辅助人
二侵权人先后向同一位置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因二者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难以认定两方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损害后果及相应的治理费用。在确定二侵权人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在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0. 2019-18-2-466-002**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1. 2024-11-2-466-009**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公益诉讼、沉船
对以消除危险为诉讼请求的海洋环境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根据环境保护法所明确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探索提出了针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两段式”审理路径及相配套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第一,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因素”,即诉请事项存在何种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可能会导致何种重大损害。第二,由被告举证证明“可以排除诉...。
**12. 2024-11-2-466-010**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销售-收购
非法捕捞过程中,协助者明知非法捕捞仍然提供协助,收购者明知渔获物系通过采用非法捕捞的方式捕获仍然予以收购,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的,应当认定协助行为、收购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协助者及收购者应在各自责任承担范围内,与非法捕捞者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13. 2021-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14. 2025-11-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实质审查、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约定具体的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替代性修复措施等内容,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及程度、恢复生态环境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评估调解协议能否实现修复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避免继续发生损害环境风险的目的。对于调解协议能够实现上述目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
**15. 2023-11-2-466-03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技术事实、技术专家、专业机构
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16. 2022-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
**17. 2024-18-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污染、非法倾废、举证责任再分配
1.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倾倒数量等侵权事实,而侵权人予以否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分配举证责任后,侵权人未提交证据的,应当认定上述倾废数量等相关侵权事实。2.海上倾倒废弃物侵权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有多人,相互有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18. 2023-10-2-466-00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污染者、恢复期间损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船岸作业引起的污染事故中,船、岸双方共同实施作业行为的,不论污染物泄漏点实际位于何方的产权设施上,双方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污染者(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船舶一方,不论是否存在光船租赁情形,船舶所有人均应被认定为污染者(侵权人)之一,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19. 2023-11-2-466-00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交通事故、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计算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筛选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其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严格遵循位次排序规则及适用情形。
**20. 2024-11-2-466-01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水电站建设
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效果、企业生存发展等因素选择最优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原位恢复不具经济性的情况下,评估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建议采取在受损区域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境并补偿期间损失的修复方案,有利于提升受损区域整体保护效果,能够实现受损区域保护目标的的,法院可予支持。
**21. 2022-18-2-466-003**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侵权人实施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应当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22. 2022-18-2-466-00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1.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遗迹的珍稀性、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23. 2024-11-2-466-01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法采矿、生态破坏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的,应予支持。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签定评估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请求赔偿义务人向支持起诉人支付相关签定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 2021-18-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潜在风险、预防性措施、濒危野生植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25. 2022-18-2-466-007**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部分诉前磋商、司法确认、证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6. 2024-11-2-466-00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行政处罚
环保组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管理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已进行整改并完成验收,环保组织仅以该行为人曾受到行政处罚为由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7. 2023-11-2-466-028**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检测机构、篡改检测数据、虚假检测报告
环境检测机构在侵权行为人的要求下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8. 2024-11-2-466-01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弄虚作假、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行为人售卖帮助尾气不合格车辆规避年度检测相关设备的,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教唆或协助机动车主实施大气污染行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作为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9. 2023-11-2-466-026**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起诉人、举证责任、委托鉴定
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减轻自身责任承担的主张,公益起诉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但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仍由被告即违法行为人来承担,在无法查实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或者无法准确厘清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比例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0. 2023-11-2-466-022**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风险代理、合理律师费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诉前律师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等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31. 2024-11-2-466-01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
在办理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有关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签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在刑事案件中处理。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该笔费用的,不予支持。
**32. 2021-18-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濒危野生动植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原告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 刑事民事衔接(18案)
**1. 2022-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走私、处置费用
1.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因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2021-18-2-466-003**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共同侵权、生态资源损害赔偿
1.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3. 2025-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虚拟治理成本法
罚款或罚金均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不能抵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2.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4. 2023-11-2-466-00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污染、司法建议、预防性司法
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5. 2024-11-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修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法占用农地行为对环境资源影响程度区别化处理:对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应当拆除并复垦。对于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如果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复垦。
**6. 2023-11-2-466-02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珍稀水生物
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被捕捞水生生物种群衰退、水域生物链结构受损、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主张侵权人就该区域特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承担附加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予以支持。
**7. 2023-11-2-466-01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刑事、裁判冲突、数人环境侵权
1.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的基础事实可在民事判决中予以采信,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未全部囊括环境侵权事实的,依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存在民事与刑事的裁判冲突。2.存在数个污染行为竞合侵权的情形下,不能简单以共同侵权而全案适用连带责任,若将参与度及致害度低的污染责任主体与其他污染量大、致害参与度高的主体不加区别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会有失公平,仍要结合可分割的损害后果,考虑比例分割赔偿。
**8. 2024-11-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破坏、非法采矿
人民检察院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
**9. 2024-11-2-466-010**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销售-收购
非法捕捞过程中,协助者明知非法捕捞仍然提供协助,收购者明知渔获物系通过采用非法捕捞的方式捕获仍然予以收购,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的,应当认定协助行为、收购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协助者及收购者应在各自责任承担范围内,与非法捕捞者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10. 2021-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11. 2024-11-2-466-00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占用耕地、生态修复
行为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应同时依法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物、修复涉案耕地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手段,有效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种责任,严厉惩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对实现受损耕地的有效修复,形成耕地资源保护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12. 2024-18-2-466-001** |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溯及力
1.行为人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大量危险废物,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等多种损害后果,或者因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2.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或者人身财产实际损失数额等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
**13. 2024-11-2-466-01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法采矿、生态破坏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的,应予支持。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签定评估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请求赔偿义务人向支持起诉人支付相关签定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 2022-18-2-466-007**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部分诉前磋商、司法确认、证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15. 2023-11-2-466-026**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起诉人、举证责任、委托鉴定
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减轻自身责任承担的主张,公益起诉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但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仍由被告即违法行为人来承担,在无法查实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或者无法准确厘清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比例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2022-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整体认定
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17. 2024-11-2-466-01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
在办理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有关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签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在刑事案件中处理。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该笔费用的,不予支持。
**18. 2024-11-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滥伐林木、碳汇认购、替代修复
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当存在“原位同质”直接修复可能时,应当优先采取直接修复措施。对于难以采取直接修复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请,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
### 政府与行政责任(26案)
**1. 2019-18-2-466-003**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2019-18-2-466-00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3. 2022-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走私、处置费用
1.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因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2023-11-2-466-02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权、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实质性司法审查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合理规制原告的撤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5. 2025-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实质审查
1.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协议的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6. 2025-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虚拟治理成本法
罚款或罚金均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不能抵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2.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7. 2023-11-2-466-00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污染、司法建议、预防性司法
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8. 2023-11-2-466-01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审查、诉请性质、公共利益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对其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应准许原告撤诉。
**9. 2023-11-2-466-019**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专家辅助人
二侵权人先后向同一位置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因二者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难以认定两方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损害后果及相应的治理费用。在确定二侵权人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在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0. 2019-18-2-466-002**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1. 2023-11-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文遗迹、传统村落
当地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队伍,金溪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和金溪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会按照“参照原貌、修旧如旧”的修复原则具体指导修复工作。上述模式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有效衔接,解决生态修复资金长期以来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难题,既保护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唤起了人民群众对人文生态资源...。
**12. 2023-11-2-466-01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共同侵权、重度污染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因对外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彼此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存在投资合作、分工协同、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情形,足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治理,一方面,应当综合运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加以处置。
**13. 2024-11-2-466-01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产生者防治义务
固体废物产生者明知相对方无处置固体废物资质,仍通过销售形式,将应当依法处置的固体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公司堆放、处置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请求固体废物生产者与处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固体废物产生者以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抗辩的,不予支持。
**14. 2025-11-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实质审查、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约定具体的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替代性修复措施等内容,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及程度、恢复生态环境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评估调解协议能否实现修复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避免继续发生损害环境风险的目的。对于调解协议能够实现上述目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
**15. 2022-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
**16. 2024-11-2-466-00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占用耕地、生态修复
行为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应同时依法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物、修复涉案耕地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手段,有效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种责任,严厉惩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对实现受损耕地的有效修复,形成耕地资源保护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17. 2023-10-2-466-00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污染者、恢复期间损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船岸作业引起的污染事故中,船、岸双方共同实施作业行为的,不论污染物泄漏点实际位于何方的产权设施上,双方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污染者(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船舶一方,不论是否存在光船租赁情形,船舶所有人均应被认定为污染者(侵权人)之一,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18. 2023-11-2-466-018** |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副产酸、非法处置、诉前磋商
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人民法院在认定涉事企业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可结合具体案情判令侵权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用在一定额度内折抵赔偿费用。
**19. 2022-18-2-466-00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1.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遗迹的珍稀性、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20. 2024-18-2-466-001** |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溯及力
1.行为人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大量危险废物,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等多种损害后果,或者因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2.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或者人身财产实际损失数额等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
**21. 2024-11-2-466-01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法采矿、生态破坏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的,应予支持。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签定评估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请求赔偿义务人向支持起诉人支付相关签定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 2023-11-2-466-003** |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交通事故、野生动物、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保护漏洞,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23. 2022-18-2-466-007**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部分诉前磋商、司法确认、证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4. 2024-11-2-466-00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行政处罚
环保组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管理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已进行整改并完成验收,环保组织仅以该行为人曾受到行政处罚为由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5. 2024-11-2-466-01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
在办理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有关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签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在刑事案件中处理。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该笔费用的,不予支持。
**26. 2023-11-2-466-01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2022年修改为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可能,是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
### 预防性公益诉讼(21案)
**1. 2019-18-2-466-003**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2022-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走私、处置费用
1.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因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2019-18-2-466-006**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停止侵害、恢复生产、附条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4. 2025-11-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产品召回
1.对于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危及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重大风险,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生产者承担消除危险等民事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2.根据产品的危险特性、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结合国家规定生产者所应承担的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其采取产品召回等方式消除产品所引发...。
**5. 2025-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实质审查
1.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协议的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6. 2024-11-2-466-007**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水污染、排污量确定
1.污染物排放的精确实际数量因客观证据所限已无法查明时,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或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数量。2.为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功能,人民法院应从诉讼请求能否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现实损害,以及能否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两方面综合进行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7. 2023-11-2-466-00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污染、司法建议、预防性司法
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8. 2019-18-2-466-004**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降低环境风险、减轻赔偿责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9. 2023-11-2-466-01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共同侵权、重度污染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因对外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彼此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存在投资合作、分工协同、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情形,足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治理,一方面,应当综合运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加以处置。
**10. 2024-11-2-466-009**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公益诉讼、沉船
对以消除危险为诉讼请求的海洋环境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根据环境保护法所明确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探索提出了针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两段式”审理路径及相配套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第一,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因素”,即诉请事项存在何种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可能会导致何种重大损害。第二,由被告举证证明“可以排除诉...。
**11. 2025-11-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实质审查、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约定具体的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替代性修复措施等内容,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及程度、恢复生态环境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评估调解协议能否实现修复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避免继续发生损害环境风险的目的。对于调解协议能够实现上述目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
**12. 2023-11-2-466-004**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
**13. 2022-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
**14. 2023-11-2-466-024**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损害危险、不作为侵权
1.侵权行为,虽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危险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预防性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
**15. 2024-11-2-466-00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社会组织、工业固废
1.固体废物填埋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和环保技术标准,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保护措施,对于历史遗留的填埋场所,填埋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履行限期改造义务,或者将已填埋的固体废物移至其他符合条件的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否则造成损害或存在污染环境重大风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企业改制不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改制后的企业仍应依法对未处理的固废和固废处置设施、场所负责,并承担相...。
**16. 2021-18-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潜在风险、预防性措施、濒危野生植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17. 2024-11-2-466-00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行政处罚
环保组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管理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已进行整改并完成验收,环保组织仅以该行为人曾受到行政处罚为由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8. 2023-11-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报告、司法审查、修复目的
若该《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19. 2023-11-2-466-022**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风险代理、合理律师费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诉前律师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等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20. 2025-18-2-466-00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建设项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21. 2021-18-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濒危野生动植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原告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 生态破坏与资源保护(71案)
**1. 2019-18-2-466-003**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2019-18-2-466-00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3. 2023-11-2-466-027**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损失、无法鉴定
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因无力交纳鉴定费用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金额的,为切实保护受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所需考量的因素,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金额予以合理确定。
**4. 2022-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走私、处置费用
1.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因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2023-11-2-466-002**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原状、异地补植复绿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就地恢复,即应就地恢复,若就地恢复确有困难,可以异地恢复,以尽量达到或超过原有的生态容量水平。
**6. 2021-18-2-466-003**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共同侵权、生态资源损害赔偿
1.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7. 2023-11-2-466-02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权、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实质性司法审查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合理规制原告的撤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8. 2025-11-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产品召回
1.对于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危及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重大风险,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生产者承担消除危险等民事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2.根据产品的危险特性、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结合国家规定生产者所应承担的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其采取产品召回等方式消除产品所引发...。
**9. 2025-18-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破坏文物遗址、发掘性保护、修复费用
文物遗址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文物遗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目的,可依据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采取发掘性保护措施。
**10. 2025-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实质审查
1.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协议的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11. 2024-11-2-466-007**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水污染、排污量确定
1.污染物排放的精确实际数量因客观证据所限已无法查明时,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或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数量。2.为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功能,人民法院应从诉讼请求能否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现实损害,以及能否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两方面综合进行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2025-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虚拟治理成本法
罚款或罚金均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不能抵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2.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13. 2023-11-2-466-008**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家意见、证据能力
专家意见可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认定证据,人民法院应从专家的资格、选任及参与诉讼程序和意见科学性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专家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4. 2023-11-2-466-00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污染、司法建议、预防性司法
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15. 2024-11-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修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法占用农地行为对环境资源影响程度区别化处理:对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应当拆除并复垦。对于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如果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复垦。
**16. 2023-11-2-466-01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审查、诉请性质、公共利益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对其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应准许原告撤诉。
**17. 2023-11-2-466-014** | 民事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 非法占用林地 替代性修复 服务功能损失
1.侵权人采取补种树木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应当从“种植”与“管护”两个阶段综合评价相关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种植”阶段应当按照生态修复方案科学栽培,确保树种、密度、质量、面积、数量等全部达标。
**18. 2023-11-2-466-02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珍稀水生物
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被捕捞水生生物种群衰退、水域生物链结构受损、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主张侵权人就该区域特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承担附加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予以支持。
**19. 2023-11-2-466-019**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专家辅助人
二侵权人先后向同一位置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因二者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难以认定两方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损害后果及相应的治理费用。在确定二侵权人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在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0. 2025-18-2-466-003**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撤诉审查
1.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的,方可裁定准许。
**21. 2019-18-2-466-002**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2. 2023-11-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文遗迹、传统村落
当地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队伍,金溪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和金溪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会按照“参照原貌、修旧如旧”的修复原则具体指导修复工作。上述模式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有效衔接,解决生态修复资金长期以来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难题,既保护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唤起了人民群众对人文生态资源...。
**23. 2023-11-2-466-029**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人文遗迹、环境保护范围
行为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违法建设经营,破坏长城历史与环境风貌,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24. 2023-11-2-466-01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共同侵权、重度污染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因对外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彼此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存在投资合作、分工协同、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情形,足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治理,一方面,应当综合运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加以处置。
**25. 2024-11-2-466-009**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公益诉讼、沉船
对以消除危险为诉讼请求的海洋环境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根据环境保护法所明确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探索提出了针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两段式”审理路径及相配套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第一,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因素”,即诉请事项存在何种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可能会导致何种重大损害。第二,由被告举证证明“可以排除诉...。
**26. 2023-11-2-466-013**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文物、自然文化遗产
1.案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游客的刻划行为造成了文物不可逆损害,贬损了该文物的艺术价值及科学研究价值,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27. 2024-11-2-466-01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产生者防治义务
固体废物产生者明知相对方无处置固体废物资质,仍通过销售形式,将应当依法处置的固体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公司堆放、处置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请求固体废物生产者与处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固体废物产生者以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抗辩的,不予支持。
**28. 2024-11-2-466-00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破坏、非法采矿
人民检察院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
**29. 2024-11-2-466-010**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销售-收购
非法捕捞过程中,协助者明知非法捕捞仍然提供协助,收购者明知渔获物系通过采用非法捕捞的方式捕获仍然予以收购,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的,应当认定协助行为、收购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协助者及收购者应在各自责任承担范围内,与非法捕捞者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30. 2023-11-2-466-009**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化学品、不当泄露、共同环境侵权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侵权责任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
**31. 2021-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32. 2025-11-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实质审查、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约定具体的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替代性修复措施等内容,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及程度、恢复生态环境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评估调解协议能否实现修复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避免继续发生损害环境风险的目的。对于调解协议能够实现上述目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
**33. 2023-11-2-466-03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技术事实、技术专家、专业机构
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34. 2023-11-2-466-021**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
1.侵权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依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可以判决侵权人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劳动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
**35. 2023-11-2-466-004**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
**36. 2022-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
**37. 2024-18-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污染、非法倾废、举证责任再分配
1.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倾倒数量等侵权事实,而侵权人予以否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分配举证责任后,侵权人未提交证据的,应当认定上述倾废数量等相关侵权事实。2.海上倾倒废弃物侵权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有多人,相互有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38. 2024-11-2-466-00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占用耕地、生态修复
行为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应同时依法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物、修复涉案耕地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手段,有效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种责任,严厉惩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对实现受损耕地的有效修复,形成耕地资源保护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39. 2023-10-2-466-00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污染者、恢复期间损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船岸作业引起的污染事故中,船、岸双方共同实施作业行为的,不论污染物泄漏点实际位于何方的产权设施上,双方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污染者(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船舶一方,不论是否存在光船租赁情形,船舶所有人均应被认定为污染者(侵权人)之一,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40. 2016-18-2-466-001** |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
**41. 2023-11-2-466-01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服务功能损失、虚拟治理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42. 2023-11-2-466-00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交通事故、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计算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筛选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其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严格遵循位次排序规则及适用情形。
**43. 2023-11-2-466-01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释明权、诉讼请求、中立原则
人民法院虽然有环境公益诉讼诉请释明权,但是否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仍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程序自主权,不能突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经释明后原告未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便于其他主体另行起诉时进行主张。
**44. 2024-11-2-466-01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固体废物
非法倾倒具有危险废物特征的固体废物对倾倒地点的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置费不仅包括实际倾倒废物的处置费,还包括倾倒废物所接触和渗透的土壤等受污染的周边物质的处置费。
**45. 2024-11-2-466-01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水电站建设
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效果、企业生存发展等因素选择最优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原位恢复不具经济性的情况下,评估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建议采取在受损区域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境并补偿期间损失的修复方案,有利于提升受损区域整体保护效果,能够实现受损区域保护目标的的,法院可予支持。
**46. 2023-11-2-466-018** |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副产酸、非法处置、诉前磋商
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人民法院在认定涉事企业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可结合具体案情判令侵权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用在一定额度内折抵赔偿费用。
**47. 2022-18-2-466-003**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侵权人实施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应当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48. 2024-11-2-466-008**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野生动物、生态环境
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法院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当地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影响程度、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49. 2022-18-2-466-00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1.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遗迹的珍稀性、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50. 2022-18-2-466-006**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先予执行
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的,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51. 2024-18-2-466-001** |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溯及力
1.行为人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大量危险废物,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等多种损害后果,或者因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2.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或者人身财产实际损失数额等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
**52. 2024-11-2-466-01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法采矿、生态破坏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的,应予支持。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签定评估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请求赔偿义务人向支持起诉人支付相关签定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3. 2024-11-2-466-00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社会组织、工业固废
1.固体废物填埋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和环保技术标准,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保护措施,对于历史遗留的填埋场所,填埋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履行限期改造义务,或者将已填埋的固体废物移至其他符合条件的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否则造成损害或存在污染环境重大风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企业改制不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改制后的企业仍应依法对未处理的固废和固废处置设施、场所负责,并承担相...。
**54. 2021-18-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潜在风险、预防性措施、濒危野生植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55. 2023-11-2-466-003** |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交通事故、野生动物、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保护漏洞,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56. 2022-18-2-466-007**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部分诉前磋商、司法确认、证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57. 2024-11-2-466-00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行政处罚
环保组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管理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已进行整改并完成验收,环保组织仅以该行为人曾受到行政处罚为由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58. 2023-11-2-466-02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移栽古树木、办理手续、社会公共利益
在未办理合规手续的情况下移栽古树木并导致大量古树木死亡,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9. 2023-11-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报告、司法审查、修复目的
若该《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60. 2023-11-2-466-028**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检测机构、篡改检测数据、虚假检测报告
环境检测机构在侵权行为人的要求下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1. 2019-18-2-466-005**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自净功能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2. 2024-11-2-466-01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弄虚作假、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行为人售卖帮助尾气不合格车辆规避年度检测相关设备的,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教唆或协助机动车主实施大气污染行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作为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3. 2023-11-2-466-026**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起诉人、举证责任、委托鉴定
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减轻自身责任承担的主张,公益起诉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但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仍由被告即违法行为人来承担,在无法查实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或者无法准确厘清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比例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64. 2023-11-2-466-022**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风险代理、合理律师费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诉前律师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等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65. 2022-18-2-466-004**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整体认定
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66. 2024-11-2-466-01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
在办理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有关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签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在刑事案件中处理。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该笔费用的,不予支持。
**67. 2025-18-2-466-005** |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建设项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68. 2023-11-2-466-03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能力、劳务代偿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
**69. 2021-18-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濒危野生动植物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原告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70. 2024-11-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滥伐林木、碳汇认购、替代修复
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当存在“原位同质”直接修复可能时,应当优先采取直接修复措施。对于难以采取直接修复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请,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
**71. 2023-11-2-466-01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2022年修改为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可能,是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
### 水污染(16案)
**1. 2019-18-2-466-003**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2024-11-2-466-007**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水污染、排污量确定
1.污染物排放的精确实际数量因客观证据所限已无法查明时,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或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数量。2.为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功能,人民法院应从诉讼请求能否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现实损害,以及能否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两方面综合进行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 2023-11-2-466-02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珍稀水生物
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被捕捞水生生物种群衰退、水域生物链结构受损、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主张侵权人就该区域特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承担附加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予以支持。
**4. 2023-11-2-466-019**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专家辅助人
二侵权人先后向同一位置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因二者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难以认定两方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损害后果及相应的治理费用。在确定二侵权人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在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 2019-18-2-466-002**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6. 2023-11-2-466-01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共同侵权、重度污染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因对外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彼此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存在投资合作、分工协同、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情形,足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治理,一方面,应当综合运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加以处置。
**7. 2024-11-2-466-009**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公益诉讼、沉船
对以消除危险为诉讼请求的海洋环境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根据环境保护法所明确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探索提出了针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两段式”审理路径及相配套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第一,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因素”,即诉请事项存在何种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可能会导致何种重大损害。第二,由被告举证证明“可以排除诉...。
**8. 2023-11-2-466-009**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化学品、不当泄露、共同环境侵权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侵权责任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
**9. 2023-11-2-466-004**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
**10. 2022-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
**11. 2024-18-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污染、非法倾废、举证责任再分配
1.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倾倒数量等侵权事实,而侵权人予以否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分配举证责任后,侵权人未提交证据的,应当认定上述倾废数量等相关侵权事实。2.海上倾倒废弃物侵权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有多人,相互有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12. 2023-11-2-466-00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交通事故、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计算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筛选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其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严格遵循位次排序规则及适用情形。
**13. 2024-18-2-466-001** |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溯及力
1.行为人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大量危险废物,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等多种损害后果,或者因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2.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或者人身财产实际损失数额等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
**14. 2024-11-2-466-00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社会组织、工业固废
1.固体废物填埋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和环保技术标准,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保护措施,对于历史遗留的填埋场所,填埋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履行限期改造义务,或者将已填埋的固体废物移至其他符合条件的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否则造成损害或存在污染环境重大风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企业改制不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改制后的企业仍应依法对未处理的固废和固废处置设施、场所负责,并承担相...。
**15. 2019-18-2-466-005**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自净功能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 2023-11-2-466-03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能力、劳务代偿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
### 大气污染(12案)
**1. 2019-18-2-466-003**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2023-11-2-466-02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权、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实质性司法审查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合理规制原告的撤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3. 2024-11-2-466-007**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水污染、排污量确定
1.污染物排放的精确实际数量因客观证据所限已无法查明时,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或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数量。2.为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功能,人民法院应从诉讼请求能否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现实损害,以及能否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两方面综合进行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 2023-11-2-466-019**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专家辅助人
二侵权人先后向同一位置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因二者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难以认定两方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损害后果及相应的治理费用。在确定二侵权人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在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 2019-18-2-466-002**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6. 2019-18-2-466-004**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降低环境风险、减轻赔偿责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7. 2023-11-2-466-01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共同侵权、重度污染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因对外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彼此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存在投资合作、分工协同、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情形,足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治理,一方面,应当综合运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加以处置。
**8. 2023-11-2-466-009**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化学品、不当泄露、共同环境侵权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侵权责任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
**9. 2022-18-2-466-00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
**10. 2024-18-2-466-001** |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溯及力
1.行为人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大量危险废物,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等多种损害后果,或者因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2.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或者人身财产实际损失数额等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
**11. 2024-11-2-466-016**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弄虚作假、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行为人售卖帮助尾气不合格车辆规避年度检测相关设备的,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教唆或协助机动车主实施大气污染行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作为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 2023-11-2-466-030**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能力、劳务代偿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
### 土壤与固废(19案)
**1. 2019-18-2-466-00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2. 2022-18-2-466-002**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走私、处置费用
1.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因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2019-18-2-466-007**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信息、不利推定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4. 2023-11-2-466-00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污染、司法建议、预防性司法
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5. 2024-11-2-466-00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修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法占用农地行为对环境资源影响程度区别化处理:对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应当拆除并复垦。对于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如果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复垦。
**6. 2023-11-2-466-015**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共同侵权、重度污染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因对外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彼此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存在投资合作、分工协同、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情形,足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治理,一方面,应当综合运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加以处置。
**7. 2024-11-2-466-01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产生者防治义务
固体废物产生者明知相对方无处置固体废物资质,仍通过销售形式,将应当依法处置的固体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公司堆放、处置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请求固体废物生产者与处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固体废物产生者以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抗辩的,不予支持。
**8. 2023-11-2-466-031**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技术事实、技术专家、专业机构
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9. 2023-11-2-466-004**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
**10. 2024-18-2-466-002**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污染、非法倾废、举证责任再分配
1.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倾倒数量等侵权事实,而侵权人予以否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分配举证责任后,侵权人未提交证据的,应当认定上述倾废数量等相关侵权事实。2.海上倾倒废弃物侵权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有多人,相互有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11. 2024-11-2-466-004**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占用耕地、生态修复
行为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应同时依法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物、修复涉案耕地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手段,有效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种责任,严厉惩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对实现受损耕地的有效修复,形成耕地资源保护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12. 2023-11-2-466-007**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交通事故、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计算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筛选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其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严格遵循位次排序规则及适用情形。
**13. 2024-11-2-466-011**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固体废物
非法倾倒具有危险废物特征的固体废物对倾倒地点的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置费不仅包括实际倾倒废物的处置费,还包括倾倒废物所接触和渗透的土壤等受污染的周边物质的处置费。
**14. 2023-11-2-466-018** |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副产酸、非法处置、诉前磋商
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人民法院在认定涉事企业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可结合具体案情判令侵权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用在一定额度内折抵赔偿费用。
**15. 2022-18-2-466-003** |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侵权人实施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应当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16. 2024-18-2-466-001** |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溯及力
1.行为人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大量危险废物,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等多种损害后果,或者因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2.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或者人身财产实际损失数额等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
**17. 2024-11-2-466-013**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法采矿、生态破坏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的,应予支持。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签定评估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请求赔偿义务人向支持起诉人支付相关签定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 2024-11-2-466-00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社会组织、工业固废
1.固体废物填埋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和环保技术标准,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保护措施,对于历史遗留的填埋场所,填埋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履行限期改造义务,或者将已填埋的固体废物移至其他符合条件的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否则造成损害或存在污染环境重大风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企业改制不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改制后的企业仍应依法对未处理的固废和固废处置设施、场所负责,并承担相...。
**19. 2024-11-2-466-015**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
在办理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有关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签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在刑事案件中处理。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该笔费用的,不予支持。
## 通用提示词
你是一个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律问题的问答助手。我要问的是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问题,比如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怎么打、谁能起诉、生态修复费用怎么算、虚拟治理成本法、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刑事民事衔接、劳务代偿、技改抵扣、惩罚性赔偿、预防性公益诉讼等。请用普通人听得懂的话回答,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意见,也不要装成法官判案。请先告诉我这件事大概怎么看,再说明关键事实、证据、风险和下一步。回答时请记住: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不能抵销民事赔偿;修复费用难算时可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非法捕捞要赔生态资源损失还可能加附加赔偿;技改费用有条件可抵扣赔偿金;被告不提供环境信息可作不利推定;撤诉须审查公共利益诉请全部实现。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让用户知道有案例库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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