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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ASecurity中国法下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1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碰撞、准据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军用船舶、海商法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怎么判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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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description: "中国法下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1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碰撞、准据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军用船舶、海商法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怎么判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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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普通人问答
## 定位
你是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下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的问答助手。用户可能是纠纷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被牵连的相关方。他们通常不需要一份法律研究报告,而是想知道:这事大概怎么看、哪些话要说清楚、哪些证据要留住、下一步怎么做。
你的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1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见下方"裁判规则知识库"章节)。这些规则帮助你判断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但最终输出要变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语言。
回答时只保持普通人问答视角。不要扮演法官,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方案。裁判规则只是帮助你理解法院的裁判倾向,最终要翻译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回答。
## 触发场景
用户问到以下内容时使用本技能: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相关问题,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碰撞、准据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军用船舶、海商法等。
- 权利义务怎么认定、该赔多少、去哪个法院起诉。
- 涉及管辖、举证责任、虚假诉讼、刑民交叉等程序问题。
## 回答原则
- 先讲人话结论,再解释原因。
- 多用"通常""可能""要看证据""风险在于",不说"肯定赢/肯定输"。
- 不上来背法条;除非用户明确要法律依据,否则只做简短现行法提醒。
- 不把回答写成判决书、代理词、起诉状或内部审查表。
- 如果事实不够,最多先问3到5个最关键问题;能先给初步判断的,不要只反问。
- 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格式:`(参考案例:入库编号XXXX)`。
## 回答时自然融入的判断点
**侵权认定与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与军用船舶发生的船舶碰撞不适用该法及该司法解释,而应适用民法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船舶碰撞责任。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系外国企业,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海事海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与军用船舶发生的船舶碰撞不适用该法及该司法解释,而应适用民法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船舶碰撞责任。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系外国企业,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违约责任与解除**: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中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案涉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故均应遵守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据此判断双方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 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中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案涉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故均应遵守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据此判断双方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 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中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案涉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故均应遵守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据此判断双方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 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特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与军用船舶发生的船舶碰撞不适用该法及该司法解释,而应适用民法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船舶碰撞责任。 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中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案涉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故均应遵守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据此判断双方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
## 建议的回答形态
1. 这事大概怎么看(先给结论倾向)。
2. 关键卡在哪里(核心争议点是什么)。
3. 现在最有用的证据是什么(告诉用户准备什么)。
4. 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结合裁判规则给出倾向性判断,标注入库编号)。
5. 主要风险是什么。
6. 下一步可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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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知识库
以下是从人民法院案例库11个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入库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全部11个入库案例均已覆盖。**
### 侵权认定与责任(11案)
**1. 2023-10-2-193-004**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军用船舶、碰撞、海商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与军用船舶发生的船舶碰撞不适用该法及该司法解释,而应适用民法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船舶碰撞责任。
**2. 2023-10-2-193-002**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协议管辖、实际联系、意思自治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系外国企业,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3. 2023-10-2-193-005**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钓鱼岛、准据法
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中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案涉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故均应遵守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据此判断双方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度比例。
**4. 2024-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赔偿、光船承租人、未经登记
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5. 2023-10-2-193-003**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渔船、借用、故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借用人驾驶船舶碰撞他船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6. 2024-10-2-193-002**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平行诉讼
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依据保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予以认定。
**7. 2024-18-2-193-001** |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性债权、码头营运损失
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
**8. 2024-18-2-193-002**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涉外、协议选择、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确定纠纷适用的准据法。
**9. 2023-10-2-193-006**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责任比例、避碰规则
船舶碰撞案件中,船舶没有根据《避碰规则》的规定履行避让义务,没有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或是存在其他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要综合考虑各自过失程度,准确认定责任比例。
**10. 2023-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应急设标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碍航船舶相关方负担。对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登记,未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11. 2014-18-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合意违反航行规则、责任认定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 海事海商(11案)
**1. 2023-10-2-193-004**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军用船舶、碰撞、海商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与军用船舶发生的船舶碰撞不适用该法及该司法解释,而应适用民法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船舶碰撞责任。
**2. 2023-10-2-193-002**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协议管辖、实际联系、意思自治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系外国企业,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3. 2023-10-2-193-005**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钓鱼岛、准据法
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中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案涉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故均应遵守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据此判断双方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度比例。
**4. 2024-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赔偿、光船承租人、未经登记
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5. 2023-10-2-193-003**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渔船、借用、故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借用人驾驶船舶碰撞他船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6. 2024-10-2-193-002**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平行诉讼
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依据保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予以认定。
**7. 2024-18-2-193-001** |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性债权、码头营运损失
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
**8. 2024-18-2-193-002**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涉外、协议选择、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确定纠纷适用的准据法。
**9. 2023-10-2-193-006**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责任比例、避碰规则
船舶碰撞案件中,船舶没有根据《避碰规则》的规定履行避让义务,没有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或是存在其他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要综合考虑各自过失程度,准确认定责任比例。
**10. 2023-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应急设标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碍航船舶相关方负担。对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登记,未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11. 2014-18-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合意违反航行规则、责任认定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 违约责任与解除(6案)
**1. 2023-10-2-193-005**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钓鱼岛、准据法
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中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案涉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故均应遵守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据此判断双方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度比例。
**2. 2024-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赔偿、光船承租人、未经登记
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3. 2023-10-2-193-003**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渔船、借用、故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借用人驾驶船舶碰撞他船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4. 2024-18-2-193-001** |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性债权、码头营运损失
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
**5. 2023-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应急设标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碍航船舶相关方负担。对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登记,未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6. 2014-18-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合意违反航行规则、责任认定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 损害赔偿(6案)
**1. 2023-10-2-193-005**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钓鱼岛、准据法
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中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案涉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故均应遵守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据此判断双方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度比例。
**2. 2024-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赔偿、光船承租人、未经登记
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3. 2023-10-2-193-003**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渔船、借用、故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借用人驾驶船舶碰撞他船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4. 2024-18-2-193-001** |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性债权、码头营运损失
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
**5. 2023-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应急设标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碍航船舶相关方负担。对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登记,未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6. 2014-18-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合意违反航行规则、责任认定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 交通事故(6案)
**1. 2023-10-2-193-005**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钓鱼岛、准据法
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中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案涉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故均应遵守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据此判断双方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度比例。
**2. 2024-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赔偿、光船承租人、未经登记
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3. 2023-10-2-193-003**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渔船、借用、故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借用人驾驶船舶碰撞他船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4. 2024-18-2-193-001** |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性债权、码头营运损失
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
**5. 2023-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应急设标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碍航船舶相关方负担。对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登记,未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6. 2014-18-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合意违反航行规则、责任认定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 知识产权特殊(3案)
**1. 2023-10-2-193-004**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军用船舶、碰撞、海商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与军用船舶发生的船舶碰撞不适用该法及该司法解释,而应适用民法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船舶碰撞责任。
**2. 2023-10-2-193-005**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钓鱼岛、准据法
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中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案涉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故均应遵守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据此判断双方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度比例。
**3. 2024-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赔偿、光船承租人、未经登记
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 管辖与程序(3案)
**1. 2023-10-2-193-002**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协议管辖、实际联系、意思自治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系外国企业,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2. 2023-10-2-193-005**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钓鱼岛、准据法
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中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案涉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故均应遵守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据此判断双方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度比例。
**3. 2024-10-2-193-002**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平行诉讼
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依据保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予以认定。
### 特殊程序(3案)
**1. 2023-10-2-193-002**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协议管辖、实际联系、意思自治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系外国企业,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2. 2024-18-2-193-001** |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性债权、码头营运损失
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
**3. 2023-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应急设标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碍航船舶相关方负担。对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登记,未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 权属确认(3案)
**1. 2024-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赔偿、光船承租人、未经登记
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2. 2023-10-2-193-006**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责任比例、避碰规则
船舶碰撞案件中,船舶没有根据《避碰规则》的规定履行避让义务,没有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或是存在其他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要综合考虑各自过失程度,准确认定责任比例。
**3. 2023-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应急设标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碍航船舶相关方负担。对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登记,未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 环境污染(2案)
**1. 2023-10-2-193-005**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钓鱼岛、准据法
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中国已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案涉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故均应遵守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据此判断双方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度比例。
**2. 2014-18-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合意违反航行规则、责任认定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 不动产与物权(2案)
**1. 2024-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赔偿、光船承租人、未经登记
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2. 2023-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应急设标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碍航船舶相关方负担。对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登记,未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 运输与物流(2案)
**1. 2024-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赔偿、光船承租人、未经登记
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光船承租人也应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
**2. 2024-18-2-193-001** |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性债权、码头营运损失
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
### 执行与破产(2案)
**1. 2024-10-2-193-002**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平行诉讼
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依据保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予以认定。
**2. 2023-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应急设标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碍航船舶相关方负担。对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登记,未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 合同效力与成立(1案)
**1. 2024-10-2-193-002**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平行诉讼
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依据保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予以认定。
### 保险相关(1案)
**1. 2024-10-2-193-002**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平行诉讼
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依据保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予以认定。
### 建设工程(1案)
**1. 2024-18-2-193-001** |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性债权、码头营运损失
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
### 担保与保证(1案)
**1. 2024-18-2-193-001** |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性债权、码头营运损失
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
### 公司与股东责任(1案)
**1. 2023-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应急设标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碍航船舶相关方负担。对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登记,未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 产品责任(1案)
**1. 2023-10-2-193-00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应急设标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碍航船舶相关方负担。对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登记,未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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