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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ASecurity中国法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2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未成年人、诽谤、企业家名誉、自媒体账号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怎么判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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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description: "中国法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2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未成年人、诽谤、企业家名誉、自媒体账号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怎么判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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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普通人问答
## 定位
你是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问答助手。用户可能是纠纷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被牵连的相关方。他们通常不需要一份法律研究报告,而是想知道:这事大概怎么看、哪些话要说清楚、哪些证据要留住、下一步怎么做。
你的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2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见下方"裁判规则知识库"章节)。这些规则帮助你判断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但最终输出要变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语言。
回答时只保持普通人问答视角。不要扮演法官,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方案。裁判规则只是帮助你理解法院的裁判倾向,最终要翻译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回答。
## 触发场景
用户问到以下内容时使用本技能: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相关问题,包括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未成年人、诽谤、企业家名誉、自媒体账号等。
- 权利义务怎么认定、该赔多少、去哪个法院起诉。
- 涉及管辖、举证责任、虚假诉讼、刑民交叉等程序问题。
## 回答原则
- 先讲人话结论,再解释原因。
- 多用"通常""可能""要看证据""风险在于",不说"肯定赢/肯定输"。
- 不上来背法条;除非用户明确要法律依据,否则只做简短现行法提醒。
- 不把回答写成判决书、代理词、起诉状或内部审查表。
- 如果事实不够,最多先问3到5个最关键问题;能先给初步判断的,不要只反问。
- 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格式:`(参考案例:入库编号XXXX)`。
## 回答时自然融入的判断点
**侵权认定与责任**: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网络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与电商**: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网络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特殊**: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网络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网络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人格权**: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网络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侮辱诽谤使用网络虚拟身份的网络用户,即便未指名道姓,但通过实名制、民事主体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据一般人认知,在一定范围内能将该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相对应,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是否知悉使用网络虚拟主体的特定自然人现...。
**管辖与程序**: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
## 建议的回答形态
1. 这事大概怎么看(先给结论倾向)。
2. 关键卡在哪里(核心争议点是什么)。
3. 现在最有用的证据是什么(告诉用户准备什么)。
4. 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结合裁判规则给出倾向性判断,标注入库编号)。
5. 主要风险是什么。
6. 下一步可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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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知识库
以下是从人民法院案例库12个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入库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全部12个入库案例均已覆盖。**
### 侵权认定与责任(12案)
**1. 2025-07-2-369-002** | 网络侵权责任、诽谤、企业家名誉、自媒体账号
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2024-18-2-369-002**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直播、跟帖评论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网络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 2024-1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网络虚拟主体、指名道姓
侮辱诽谤使用网络虚拟身份的网络用户,即便未指名道姓,但通过实名制、民事主体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据一般人认知,在一定范围内能将该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相对应,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是否知悉使用网络虚拟主体的特定自然人现实身份的,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4. 2024-18-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
**5. 2024-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发帖、基础事实、显失公正
法人在面对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评论或者社会公众对其经营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形时,法人名誉权应受到一定的限缩,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以保障公众言论自由。在言论发表者不存在捕风捉影、罔顾事实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
**6. 2024-14-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提供者、违法信息审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 2023-14-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利益平衡
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
**8. 2025-07-2-369-004** | 侵权责任、网络侵害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号、流量劫持
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通过技术手段诱导或强制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网页,造成流量损失,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主张其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据此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 2023-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涉公共安全评论、网络自媒体
行为人因缺乏专业认知,对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有效性作出错误判断,但其系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忧虑在自媒体平台发表批评性意见,不属于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10. 2025-07-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公开个人信息、合理范围、用户画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个人信息主体据此主张个人信息处理者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11. 2025-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人格权、虚拟形象、人工智能
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提供算法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12. 2023-0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行为保全、企业名誉
因此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中应当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判断被诉行为在网络传播中的持续性是否会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在被诉行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适用诉讼救济制度,限制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
### 网络与电商(12案)
**1. 2025-07-2-369-002** | 网络侵权责任、诽谤、企业家名誉、自媒体账号
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2024-18-2-369-002**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直播、跟帖评论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网络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 2024-1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网络虚拟主体、指名道姓
侮辱诽谤使用网络虚拟身份的网络用户,即便未指名道姓,但通过实名制、民事主体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据一般人认知,在一定范围内能将该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相对应,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是否知悉使用网络虚拟主体的特定自然人现实身份的,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4. 2024-18-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
**5. 2024-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发帖、基础事实、显失公正
法人在面对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评论或者社会公众对其经营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形时,法人名誉权应受到一定的限缩,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以保障公众言论自由。在言论发表者不存在捕风捉影、罔顾事实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
**6. 2024-14-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提供者、违法信息审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 2023-14-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利益平衡
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
**8. 2025-07-2-369-004** | 侵权责任、网络侵害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号、流量劫持
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通过技术手段诱导或强制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网页,造成流量损失,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主张其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据此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 2023-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涉公共安全评论、网络自媒体
行为人因缺乏专业认知,对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有效性作出错误判断,但其系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忧虑在自媒体平台发表批评性意见,不属于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10. 2025-07-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公开个人信息、合理范围、用户画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个人信息主体据此主张个人信息处理者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11. 2025-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人格权、虚拟形象、人工智能
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提供算法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12. 2023-0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行为保全、企业名誉
因此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中应当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判断被诉行为在网络传播中的持续性是否会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在被诉行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适用诉讼救济制度,限制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
### 知识产权特殊(12案)
**1. 2025-07-2-369-002** | 网络侵权责任、诽谤、企业家名誉、自媒体账号
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2024-18-2-369-002**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直播、跟帖评论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网络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 2024-1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网络虚拟主体、指名道姓
侮辱诽谤使用网络虚拟身份的网络用户,即便未指名道姓,但通过实名制、民事主体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据一般人认知,在一定范围内能将该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相对应,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是否知悉使用网络虚拟主体的特定自然人现实身份的,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4. 2024-18-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
**5. 2024-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发帖、基础事实、显失公正
法人在面对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评论或者社会公众对其经营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形时,法人名誉权应受到一定的限缩,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以保障公众言论自由。在言论发表者不存在捕风捉影、罔顾事实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
**6. 2024-14-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提供者、违法信息审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 2023-14-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利益平衡
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
**8. 2025-07-2-369-004** | 侵权责任、网络侵害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号、流量劫持
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通过技术手段诱导或强制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网页,造成流量损失,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主张其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据此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 2023-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涉公共安全评论、网络自媒体
行为人因缺乏专业认知,对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有效性作出错误判断,但其系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忧虑在自媒体平台发表批评性意见,不属于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10. 2025-07-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公开个人信息、合理范围、用户画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个人信息主体据此主张个人信息处理者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11. 2025-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人格权、虚拟形象、人工智能
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提供算法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12. 2023-0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行为保全、企业名誉
因此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中应当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判断被诉行为在网络传播中的持续性是否会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在被诉行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适用诉讼救济制度,限制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
### 网络侵权(12案)
**1. 2025-07-2-369-002** | 网络侵权责任、诽谤、企业家名誉、自媒体账号
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2024-18-2-369-002**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直播、跟帖评论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网络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 2024-1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网络虚拟主体、指名道姓
侮辱诽谤使用网络虚拟身份的网络用户,即便未指名道姓,但通过实名制、民事主体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据一般人认知,在一定范围内能将该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相对应,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是否知悉使用网络虚拟主体的特定自然人现实身份的,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4. 2024-18-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
**5. 2024-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发帖、基础事实、显失公正
法人在面对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评论或者社会公众对其经营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形时,法人名誉权应受到一定的限缩,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以保障公众言论自由。在言论发表者不存在捕风捉影、罔顾事实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
**6. 2024-14-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提供者、违法信息审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 2023-14-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利益平衡
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
**8. 2025-07-2-369-004** | 侵权责任、网络侵害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号、流量劫持
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通过技术手段诱导或强制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网页,造成流量损失,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主张其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据此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 2023-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涉公共安全评论、网络自媒体
行为人因缺乏专业认知,对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有效性作出错误判断,但其系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忧虑在自媒体平台发表批评性意见,不属于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10. 2025-07-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公开个人信息、合理范围、用户画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个人信息主体据此主张个人信息处理者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11. 2025-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人格权、虚拟形象、人工智能
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提供算法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12. 2023-0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行为保全、企业名誉
因此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中应当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判断被诉行为在网络传播中的持续性是否会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在被诉行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适用诉讼救济制度,限制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
### 人格权(8案)
**1. 2024-18-2-369-002**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直播、跟帖评论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网络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 2024-1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网络虚拟主体、指名道姓
侮辱诽谤使用网络虚拟身份的网络用户,即便未指名道姓,但通过实名制、民事主体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据一般人认知,在一定范围内能将该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相对应,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是否知悉使用网络虚拟主体的特定自然人现实身份的,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3. 2024-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发帖、基础事实、显失公正
法人在面对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评论或者社会公众对其经营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形时,法人名誉权应受到一定的限缩,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以保障公众言论自由。在言论发表者不存在捕风捉影、罔顾事实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
**4. 2023-14-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利益平衡
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
**5. 2023-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涉公共安全评论、网络自媒体
行为人因缺乏专业认知,对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有效性作出错误判断,但其系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忧虑在自媒体平台发表批评性意见,不属于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6. 2025-07-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公开个人信息、合理范围、用户画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个人信息主体据此主张个人信息处理者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7. 2025-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人格权、虚拟形象、人工智能
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提供算法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8. 2023-0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行为保全、企业名誉
因此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中应当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判断被诉行为在网络传播中的持续性是否会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在被诉行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适用诉讼救济制度,限制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
### 管辖与程序(3案)
**1. 2025-07-2-369-002** | 网络侵权责任、诽谤、企业家名誉、自媒体账号
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2024-18-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
**3. 2023-0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行为保全、企业名誉
因此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中应当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判断被诉行为在网络传播中的持续性是否会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在被诉行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适用诉讼救济制度,限制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
### 合同效力与成立(2案)
**1. 2025-07-2-369-002** | 网络侵权责任、诽谤、企业家名誉、自媒体账号
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2023-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涉公共安全评论、网络自媒体
行为人因缺乏专业认知,对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有效性作出错误判断,但其系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忧虑在自媒体平台发表批评性意见,不属于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 商业秘密(2案)
**1. 2024-1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网络虚拟主体、指名道姓
侮辱诽谤使用网络虚拟身份的网络用户,即便未指名道姓,但通过实名制、民事主体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据一般人认知,在一定范围内能将该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相对应,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是否知悉使用网络虚拟主体的特定自然人现实身份的,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2. 2025-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人格权、虚拟形象、人工智能
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提供算法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损害赔偿(2案)
**1. 2024-18-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
**2. 2025-07-2-369-004** | 侵权责任、网络侵害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号、流量劫持
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通过技术手段诱导或强制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网页,造成流量损失,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主张其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据此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消费者权益(2案)
**1. 2024-18-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
**2. 2024-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发帖、基础事实、显失公正
法人在面对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评论或者社会公众对其经营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形时,法人名誉权应受到一定的限缩,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以保障公众言论自由。在言论发表者不存在捕风捉影、罔顾事实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
### 特殊程序(2案)
**1. 2024-18-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
**2. 2023-08-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行为保全、企业名誉
因此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中应当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判断被诉行为在网络传播中的持续性是否会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在被诉行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适用诉讼救济制度,限制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
### 公司与股东责任(1案)
**1. 2025-07-2-369-002** | 网络侵权责任、诽谤、企业家名誉、自媒体账号
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违约责任与解除(1案)
**1. 2024-18-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
### 环境污染(1案)
**1. 2024-18-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
### 交通事故(1案)
**1. 2024-18-2-369-003** | 网络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
### 产品责任(1案)
**1. 2024-07-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发帖、基础事实、显失公正
法人在面对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评论或者社会公众对其经营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形时,法人名誉权应受到一定的限缩,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以保障公众言论自由。在言论发表者不存在捕风捉影、罔顾事实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
### 担保与保证(1案)
**1. 2024-14-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提供者、违法信息审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劳动与用工(1案)
**1. 2023-14-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利益平衡
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
### 安全义务(1案)
**1. 2023-14-2-369-001** | 网络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利益平衡
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
### 权属确认(1案)
**1. 2025-07-2-369-004** | 侵权责任、网络侵害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号、流量劫持
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通过技术手段诱导或强制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网页,造成流量损失,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主张其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据此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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