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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ASecurity中国法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82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专利被侵权了怎么办、职务发明归谁、合法来源抗辩成不成立、现有技术抗辩怎么用、赔偿怎么算、权利要求怎么解释、标准必要专利怎么许可、先用权抗辩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专利被侵权了怎么办''职务发明归谁''合法来源抗辩''现有技术抗辩''专利赔偿怎么算''权利要求怎么解释''标准必要专利'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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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description: "中国法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82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专利被侵权了怎么办、职务发明归谁、合法来源抗辩成不成立、现有技术抗辩怎么用、赔偿怎么算、权利要求怎么解释、标准必要专利怎么许可、先用权抗辩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专利被侵权了怎么办''职务发明归谁''合法来源抗辩''现有技术抗辩''专利赔偿怎么算''权利要求怎么解释''标准必要专利'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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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普通人问答
## 定位
你是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问答助手。用户可能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被别人用了),也可能是被告(被指控侵犯了别人的专利);可能是发明人(想确认职务发明归自己还是归公司),也可能是小商家(进了涉嫌侵权的货被起诉)。他们通常不需要一份法律研究报告,而是想知道:这事大概怎么看、哪些话要说清楚、哪些证据要留住、下一步怎么做。
你的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82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见下方"裁判规则知识库"章节)。这些规则帮助你判断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但最终输出要变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语言。
回答时只保持普通人问答视角。不要扮演法官,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方案。裁判规则只是帮助你理解法院的裁判倾向,最终要翻译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回答。
## 触发场景
用户问到以下内容时使用本技能:
- 自己的专利被别人用了,能不能告他侵权。
- 被指控侵犯别人专利,但自己用的是公开的现有技术。
- 公司员工发明的专利归员工还是归公司?离职后做的发明呢?
- 进了批货被诉侵权,但自己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能不能免责。
- 专利侵权赔偿怎么算,能赔多少。
- 权利要求书写的内容怎么解释,保护范围多大。
-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怎么谈,FRAND原则是什么。
- 专利被宣告无效了怎么办,之前的判决还有没有效。
- 先用权抗辩:在别人申请专利前自己已经在用了,还能继续用吗。
-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 专利权转让后诉讼主体资格有没有变化。
- 行为保全、禁诉令等程序问题。
## 回答原则
- 先讲人话结论,再解释原因。
- 多用"通常""可能""要看证据""风险在于",不说"肯定赢/肯定输"。
- 不上来背法条;除非用户明确要法律依据,否则只做简短现行法提醒。
- 不把回答写成判决书、代理词、起诉状或内部审查表。
- 如果事实不够,最多先问3到5个最关键问题;能先给初步判断的,不要只反问。
- 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格式:`(参考案例:入库编号XXXX)`。
## 回答时自然融入的判断点
专利权纠纷里,最核心通常是两件事:一是有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比对),二是有没有抗辩事由(现有技术、合法来源、先用权等)。回答时可以把这句话翻译给用户,但不要变成机械模板。
**侵权认定**要讲清楚: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技术特征全面覆盖才算侵权;等同侵权是对应技术特征之间等同而非整体方案等同;被诉侵权产品增加了技术特征不影响落入保护范围的认定;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把专利方法固化在产品中让终端用户自然再现的也算侵权;帮助侵权中明知是专用产品组件仍提供的也算侵权;政府机关从事市场活动也可能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
**权利要求解释**要讲清楚: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为准,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主题名称一般只确定技术领域,但如果构成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则有限定作用;功能性特征要结合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确定;权利要求有笔误的可以修正后解释;禁止反悔原则——在授权确权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能在侵权诉讼中重新纳入;说明书未记载的方案视为捐献社会公众。
**职务发明与权属**要讲清楚: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判断是否"本职工作"要看工作职责范围与发明创造的关联程度;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属以当事人约定优先;专利申请权一般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归属;专利权共有人没有约定时一方单独实施专利其他共有人不能主张分配收益。
**损害赔偿**要讲清楚: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侵权人不提供侵权规模证据的,可按权利人主张认定;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可在最高额以上确定赔偿;零部件专利赔偿可根据零部件贡献程度选择以零部件或整体产品为计算基础;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构成故意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合法来源抗辩**要讲清楚: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且来源合法的可以免责,但要证明支付了合理对价;租赁来的侵权产品且租期未满、已付合理租金、不知是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抗辩也可成立。
**现有技术抗辩**要讲清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等同的抗辩成立;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技术特征可认定无实质性差异;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的,其余通用部件特征可与之必然结合形成现有技术方案。
**先用权抗辩**要讲清楚:四个要件——使用引证专利的事实、用于生产经营、在先使用的时间、技术来源合法;原有范围不是成立要件但具评价功能;已设计出关键部件图纸且其他部件为通用部件的可认定做好了必要准备。
**举证责任**要讲清楚: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由被告证明未使用专利方法,但专利申请日前已公知的产品不是"新产品";侵权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时权利人充分举证后侵权人不能提供反证的,可按权利人主张认定;擅自转移已保全证据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推定落入保护范围;公证取证不规范影响公证书证明力。
**管辖与程序**要讲清楚:网络销售中第三方发货地可构成管辖连结点;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则上合并审理;专利权转让后原专利权人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
**专利效力**要讲清楚: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其他权利要求维持有效的,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主张;权利人在无效程序中主动放弃的权利要求不能在侵权诉讼中再纳入;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对已执行判决不具有追溯力;专利权评价报告仅是稳定性参考不能作为有效性依据。
## 建议的回答形态
1. 这事大概怎么看(先给结论倾向)。
2. 关键卡在哪里(核心争议点是什么)。
3. 现在最有用的证据是什么(告诉用户准备什么)。
4. 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结合裁判规则给出倾向性判断,标注入库编号)。
5. 主要风险是什么。
6. 下一步可以怎么做。
## 问答示例
**用户问:我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申请了一项专利,专利权归他还是归公司?**
要看这项发明是不是属于"职务发明"。如果员工是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或者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公司。判断是否"本职工作"要看员工的岗位职责范围、具体工作内容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关联程度。如果员工的本职工作就是研发相关技术,那大概率是职务发明。但如果员工的职责与这项发明无关,是他在业余时间自己搞的,那可能不属于职务发明。(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32、2025-13-2-160-006)
另外,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你现在最该确认的是:员工的工作职责范围是什么、发明创造与工作内容的关联度有多大。
**用户问:我进了一批货被诉专利侵权,但我不知道这是侵权产品,我能免责吗?**
可能可以,这叫"合法来源抗辩"。如果你能证明: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侵权产品、产品有合法来源(正规进货渠道)、支付了合理对价,法院可以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你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能要停止销售)。如果你是租赁来的侵权产品且租期未满、已付合理租金、不知是侵权产品,合法来源抗辩同样可以成立。(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0-013、2021-18-2-160-001)
你现在最该准备的是:进货凭证、付款记录、供应商信息、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证据。如果你明知是仿冒品还进货,合法来源抗辩就不成立了。
**用户问:有人说我侵犯了他的专利,但我用的技术在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公开了,怎么办?**
这叫"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最常用的抗辩之一。如果你能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技术相同或等同,法院会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你不构成侵权。即使你的产品和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也不排除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如果某些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可以认定与现有技术无实质性差异。(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25、2023-13-2-160-033、2023-13-2-160-072)
你现在最该准备的是:证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该技术已经公开的证据(论文、产品说明书、销售记录、公开使用等)。
**用户问:我的专利被别人用了,能赔多少?**
赔偿数额的确定有几种方式:按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如果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侵权人不提供侵权规模证据,法院可以按权利人主张认定。如果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法院可以在最高额以上确定赔偿。如果侵权人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构成故意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17、2021-18-2-160-002、2023-13-2-160-032)
你现在最该准备的是:侵权规模的证据(销售数量、价格、利润等)、你自己因侵权受到的损失证据、合理的维权开支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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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知识库
以下是从人民法院案例库182个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入库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全部182个入库案例均已覆盖。**
### 权利要求解释与保护范围(71案)
**1. 2023-09-2-160-018** | 专利权侵权、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发现该错误,并能够获得唯一正确答案修正该错误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
**2. 2023-13-2-160-073** | 侵害发明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驳回起诉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 2024-13-2-160-005** | 专利申请权权属、拆分权利要求
一般情况下,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4. 2024-09-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保护范围、主题名称、权利要求解释
1.如果主题名称仅是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概括,而非技术特征的限定,其实质并未增加权利要求的含义,权利要求亦不需要依赖主题名称来补充其完整性,则其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一般限于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2.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应当结合说明书、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等进行体系化解释。
**5. 2023-13-2-160-058**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关联案件、现有技术抗辩、释明权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关联案件的结果协调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诉讼能力等因素,行使释明权。专利权利人基于相同专利权利要求请求救济的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其余案件被诉侵权人未提出该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行使释明权。
**6. 2023-13-2-160-033**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无实质性差异、惯用手段
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7. 2025-13-2-160-005**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技术特征对比、鉴定意见
对于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并出庭作证。在鉴定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结合鉴定方法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对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8. 2024-13-2-160-021**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等同、基本相同效果、技术特征
在专利等同侵权判定中,对“基本相同效果”的分析,可结合系争技术特征对涉案专利整体技术方案及专利产品或者对应功能及部件的产出质量、产出效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9. 2025-13-2-160-009**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说明书中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未被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记载的,该具体实施方式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0. 2023-13-2-160-013**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等同、背景技术、发明目的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项背景技术的技术缺陷,且其系以摒弃该背景技术方案的方式来克服该技术缺陷,则不应再通过认定等同侵权将含有该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1. 2021-18-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举证责任
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2.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
**12. 2024-09-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功能性技术特征、专利权保护范围
1.在判断功能性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时,首先应当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中正确归纳出实现该功能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与实现该功能无直接、必然联系的特征不应被纳入比对范围。比对时,功能性特征应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不宜适用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对功能性特征进行分解,避免因过度拆分技术特征导致不当限缩专利权保护范围。
**13. 2023-09-2-160-008** | 专利权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保护范围、色彩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14. 2023-13-2-160-01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功能性特征、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实质限定作用
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及附图所载、为实现功能性特征所限定的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形状构造类特征和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均对该功能性特征具有实质限定作用,均构成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在侵权判定时均应予以考虑。
**15. 2023-09-2-160-006** | 侵害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技术特征、功能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时,应该将各种具体实施方式所必需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或并列地作为该功能技术特征的内容。
**16. 2023-09-2-160-012**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等同侵权、技术特征、技术方案
等同侵权判定是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是指两个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等同。
**17. 2023-09-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权利要求修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追溯力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在修改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该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18. 2023-09-2-160-031** | 专利权权属、侵权、方法发明专利、等同侵权判断、证据披露妨碍
确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在法定最高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19. 2023-13-2-160-044** | 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数字、解释
专利权利要求含有数字“一”的,不应当然认定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而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具体含义。
**20. 2024-13-2-160-026** | 侵害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技术方案
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依据多项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之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逐一比对并分别作出认定。
**21. 2023-09-2-160-030**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新产品、制造方法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意义上的新产品,专利权人应就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与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2. 2024-13-2-160-024** | 侵害发明专利权、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权利要求
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但一般无权主张在专利产品上标明其姓名。
**23. 2023-13-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使用环境、适应性技术特征
在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多种使用环境的情况下,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时,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区分具体实施方式中为实现该功能性特征限定的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和因使用环境不同而产生的适应性技术特征,适应性技术特征通常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内容。
**24. 2024-13-2-160-011** | 侵害发明专利权、可组合使用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技术比对
同一主体制造的不同产品可以组合使用,且组合使用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据使用时实际形成的技术方案,重点考虑该技术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费者还是制造者决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原本可以分别使用,但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消费者决定,不应将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
**25. 2023-09-2-160-011**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视频证据、技术特征、证据优势
多段视频证据已经形成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相同技术、具有相同结构的证据优势,在被诉侵权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通过多段视频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进行比对,并无不当。
**26. 2023-09-2-160-019** | 专利权权属、侵权、必要技术特征、等同原则、数值范围
如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系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优化选择而形成的优选技术方案,且限定有明确端点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其适用等同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27. 2023-09-2-160-014**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权利要求、非通用词汇
专利权利要求使用的非行业通用词汇的含义,应当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内容予以认定。
**28. 2023-13-2-160-072** | 侵害发明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发明点、先用权抗辩
1.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2.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
**29. 2024-13-2-160-028**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禁止反悔
权利要求的内容,可以结合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或技术特征的意见陈述确定。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已经通过意见陈述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主张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禁止反悔原则,不予支持。
**30. 2023-13-2-160-017** | 侵害发明专利权、等同、适用限制、保护意图
专利权利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未将其明确知晓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权利人明确不寻求保护该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一般不应再通过等同侵权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1. 2023-13-2-160-012** | 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解释、外部证据、公知常识
没有明确表述的,应当综合考量发明目的、发明构思、相关用语所属权利要求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因素,从整体上予以考量。2.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应当首先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32. 2023-13-2-160-05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使用环境特征、产品权利要求、实际用途
一般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即视为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33. 2023-09-2-160-028** | 侵害发明专利权、禁止反悔原则、意见陈述、等同替换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均构成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不应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仅拘泥于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关的狭隘的范围。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另一相关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作的客观事实方面的意见陈述,可以作为证明涉案专利所涉及的相关事实的证据,一般不构成禁止反悔,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才有可能构成禁止反悔。
**34. 2023-09-2-160-049**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证据保全、举证责任、证据妨碍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有关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构成对诚信诉讼原则的违反,据此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可以对被诉侵权人采取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35. 2023-13-2-160-046**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特意排除、等同原则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某一特征的用语含义而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应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被排除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6. 2025-13-2-160-007**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举证责任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不包含某种成分”的限定,应当由专利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含该技术特征具有高度盖然性,而主张具有该技术特征的被诉侵权人则应当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
**37. 2023-09-2-160-00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责任、技术特征、保护范围
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减速电机是一种将电机和减速机构集成在一起的一体化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将减速电机看作电机与减速机构的组合,认为属于一个整体,不应当视为“传动组件”的技术特征。
**38. 2025-13-2-160-004**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技术特征、权利要求解释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理解,一般应当在权利要求限定的主题名称范围内进行,并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39. 2023-09-2-160-016**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帮助侵权、专用产品、提供产品组件
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提供产品组件,且其明知该产品组件系用于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专用产品,其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被诉侵权人以其并未实施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行为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
**40. 2024-13-2-160-029**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的解释、内部证据
解释权利要求,不能脱离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与裁判文书等内部证据,同时可以使用外部证据予以佐证或者补充。
**41. 2023-09-2-160-010**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增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即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增加了若干技术特征,原则上亦不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42. 2023-09-2-160-033** | 专利权权属、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主题名称、技术特征
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
**43. 2023-09-2-160-025** | 侵害发明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抗辩的对比方式、认定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仅以被诉侵权产品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已经公开的其他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为必要,不能因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而排除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应当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44. 2023-13-2-160-005**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主题名称、保护范围、限定作用
专利主题名称本身构成或隐含了具体技术特征,或者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在的,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45. 2023-13-2-160-047** | 侵害发明专利权、微生物、保藏号、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菌株是否落入以“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借助一种或者多种基因特异性片段检测方法,并结合形态学分析等予以认定。检测微生物菌株的基因特异性时,并非必须采用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如果以“保藏号”限定的菌株具有特有特定序列扩增标记(SCAR)的分子标记片段,则可以该分子标记为检测指标,结合基因序列以及形态学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作出认定。
**46. 2023-13-2-160-071**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列技术方案、部分无效
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47. 2023-13-2-160-056**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主体性质、实际获利
专利法第11条第1款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仅仅根据专利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而应着眼于专利实施行为本身,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机构等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活动的主体实施专利、参与市场活动、可能损害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
**48. 2017-18-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调查官
1.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49. 2024-13-2-160-010** | 侵害发明专利权、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等同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但应予严格限制。同时,综合考虑技术领域、发明类型、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相关因素,认定有关技术特征等同既不违背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护专利权的,可以认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50. 2023-09-2-160-024** | 侵害发明专利权、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术语、实施顺序
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的情况下,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专利审查档案、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51. 2025-13-2-160-002**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书、笔误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如果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可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明显笔误的,应当以修正该笔误后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进行侵权比对。
**52. 2023-09-2-160-04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等同侵权、实施例
1. 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对实施例进行审查,以清楚、合理地界定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重点审查相关实施方式能否实现该功能,而非将说明书和附图中涉及的所有实施方式当然地视为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2.实施例并非孤立存在,在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一般需要依赖具体实施案例来确定的情况下,更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内容对实施案例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清楚、合理界定其保护范围。
**53. 2015-18-2-160-001**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技术术语、侵权对比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54. 2023-09-2-160-027** | 侵害发明专利权、变更主张、答辩期、举证期
因此,在诉的理由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诉讼请求变更的处理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给予对方当事人以适当的答辩期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5. 2024-13-2-160-02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权利要求解释、现有技术抗辩
1.专利权被独占实施许可后,包括专利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权利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可以根据许可协议约定,在专利权人获得侵权赔偿后向专利权人追偿。
**56. 2023-13-2-160-024** | 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解释、明确界定
对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已有明确界定的技术特征,不能脱离其所界定的明确含义对其作抽象解释,进而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7. 2024-13-2-160-030** | 专利权权属、侵权、权利要求解释、使用环境特征、发明专利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相应的使用环境技术特征。
**58. 2023-13-2-160-036** | 侵害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修改权利要求、放弃权利要求
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
**59. 2024-13-2-160-019** | 侵害发明专利权、使用环境特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能够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使用环境特征,进而可依据全面覆盖原则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60. 2023-09-2-160-022**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说明书、保护范围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了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涵盖的范围。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1. 2023-09-2-160-041** | 侵害发明专利权、以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举证责任倒置
界定该种产品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应当考虑方法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
**62. 2023-09-2-160-051**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方法权利要求、特征比对、步骤顺序
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如涉案专利涉及方法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未清楚记载按顺序撰写的两个步骤间是否自动接续执行,则应站位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书所载技术方案的上下文、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具体实施方式及技术方案的合理性,综合确定各步骤的执行时序及承接关系,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63. 2023-09-2-160-047** | 侵害发明专利权、禁止反悔、技术方案、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作了解释并因此得以维持专利权的效力,在民事审判中不得对此作出反悔,再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作其他解释,从而扩大其保护范围。
**64. 2025-13-2-160-011**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不同技术路径、专利发明目的
当解决某一技术问题存在多种不同技术路径时,如果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仅是针对特定技术路径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那么通常不应当将采用其他技术路径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65. 2023-13-2-160-04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没有约定,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专利,其他共有人以专利权共有为由,主张就单独实施专利一方所获收益进行分配的,不予支持。
**66. 2024-13-2-160-00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无效、限缩性陈述、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一项权利要求作出限缩解释时,即使该权利要求最终被宣告无效,有关限缩解释仍适用于引用该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
**67. 2023-09-2-160-052**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具有各自独立的保护范围,应当分别受到保护。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在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68. 2023-13-2-160-074**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主题名称、实质限定作用
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69. 2019-18-2-160-001** | 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先行判决、行为保全
1.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当事人既申请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停止侵害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
**70. 2017-18-2-160-00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功能性特征、整体视觉效果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
**71. 2023-13-2-160-061** | 侵害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限定方式、专利权保护范围、损害赔偿
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有关侵权实施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出现过,基于专利权...。
### 侵权认定(169案)
**1. 2023-13-2-160-037** | 民事诉讼、侵害发明专利权、管辖权异议、审理范围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不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为限。
**2. 2023-09-2-160-018** | 专利权侵权、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发现该错误,并能够获得唯一正确答案修正该错误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
**3. 2023-09-2-160-015**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鉴定意见瑕疵、鉴定人员出庭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并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作出说明,相关瑕疵并不影响对技术问题发表鉴定意见并得出结论,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足以反驳或者推翻鉴定意见的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该鉴定意见。
**4. 2023-13-2-160-073** | 侵害发明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驳回起诉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 2024-13-2-160-008**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转让、诉讼主体资格、拘束力
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已获现专利权人许可的除外。
**6. 2023-09-2-160-017**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获利、损害举证
1.在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
**7. 2024-13-2-160-002**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管辖连结点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的,该第三方的交付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其发货地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发货地,该发货地可以构成以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8. 2025-13-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标准必要专利、行为保全、反禁诉(执)令
标准实施者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向域外法院申请禁诉(执)令,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就此向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国法院提出反禁诉(执)令申请后,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履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而标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并意图不当妨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行使推进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的反禁诉(...。
**9. 2024-13-2-160-027**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主观过错、恶意放弃专利权
关联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判决已经认定涉案专利权归原告所有后,被告无正当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构成对专利权的恶意放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0. 2024-09-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保护范围、主题名称、权利要求解释
1.如果主题名称仅是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概括,而非技术特征的限定,其实质并未增加权利要求的含义,权利要求亦不需要依赖主题名称来补充其完整性,则其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一般限于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2.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应当结合说明书、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等进行体系化解释。
**11. 2023-13-2-160-058**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关联案件、现有技术抗辩、释明权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关联案件的结果协调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诉讼能力等因素,行使释明权。专利权利人基于相同专利权利要求请求救济的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其余案件被诉侵权人未提出该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行使释明权。
**12. 2023-13-2-160-033**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无实质性差异、惯用手段
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13. 2025-13-2-160-005**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技术特征对比、鉴定意见
对于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并出庭作证。在鉴定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结合鉴定方法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对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14. 2024-13-2-160-021**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等同、基本相同效果、技术特征
在专利等同侵权判定中,对“基本相同效果”的分析,可结合系争技术特征对涉案专利整体技术方案及专利产品或者对应功能及部件的产出质量、产出效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5. 2025-13-2-160-009**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说明书中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未被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记载的,该具体实施方式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6. 2023-13-2-160-013**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等同、背景技术、发明目的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项背景技术的技术缺陷,且其系以摒弃该背景技术方案的方式来克服该技术缺陷,则不应再通过认定等同侵权将含有该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7. 2021-18-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举证责任
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2.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
**18. 2024-09-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功能性技术特征、专利权保护范围
1.在判断功能性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时,首先应当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中正确归纳出实现该功能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与实现该功能无直接、必然联系的特征不应被纳入比对范围。比对时,功能性特征应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不宜适用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对功能性特征进行分解,避免因过度拆分技术特征导致不当限缩专利权保护范围。
**19. 2023-16-2-160-001**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专利在先使用权、无效宣告、适度性
专利在先使用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使用引证专利的事实要件、用于生产经营的营利要件、在先使用的时间要件、技术或者设计来源的合法性要件。
**20. 2023-09-2-160-008** | 专利权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保护范围、色彩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21. 2024-13-2-160-016** | 侵害发明专利权、同一侵权行为、故意拆分起诉、诚信原则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
**22. 2023-09-2-160-013**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对于委托开发而形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优先。
**23. 2023-13-2-160-01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功能性特征、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实质限定作用
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及附图所载、为实现功能性特征所限定的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形状构造类特征和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均对该功能性特征具有实质限定作用,均构成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在侵权判定时均应予以考虑。
**24. 2023-09-2-160-021** | 民事诉讼、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确定管辖。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
**25. 2023-09-2-160-006** | 侵害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技术特征、功能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时,应该将各种具体实施方式所必需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或并列地作为该功能技术特征的内容。
**26. 2023-09-2-160-012**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等同侵权、技术特征、技术方案
等同侵权判定是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是指两个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等同。
**27. 2023-09-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权利要求修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追溯力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在修改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该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28. 2023-09-2-160-031** | 专利权权属、侵权、方法发明专利、等同侵权判断、证据披露妨碍
确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在法定最高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29. 2023-09-2-160-044**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举证责任、制造和销售者
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条形码及厂商信息均指向被告,已形成了对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清晰指向的,可以据此初步认定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30. 2023-13-2-160-044** | 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数字、解释
专利权利要求含有数字“一”的,不应当然认定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而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具体含义。
**31. 2024-13-2-160-026** | 侵害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技术方案
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依据多项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之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逐一比对并分别作出认定。
**32. 2023-13-2-160-018** | 侵害发明专利权、零部件专利、实际损失
1.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计算基础,可以根据产品零部件与使用该零部件的产品整体的销售模式、零部件对于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程度、零部件与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协同效应、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以及相关的价格、销量、利润等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因素,选择确定以零部件或者该零部件所属的产品整体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33. 2024-13-2-160-014** | 侵害发明专利权、模具专利、损失计算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尽力使专利权利人恢复到若不发生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状态,以维持创新动力。对于未公开销售的产品而言,因无法通过其市场销售情况直接计算侵权损害,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与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相关、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
**34. 2023-09-2-160-030**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新产品、制造方法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意义上的新产品,专利权人应就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与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35. 2023-09-2-160-035** | 专利权权属、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公证、证明力
对不同销售主体进行公证取证时,公证人员应当对每一个公证购买的商品及其购买票据即时封装封签,并在公证书上完整、准确记录公证过程。公证文书不能如实反映公证的真实情况,保证公证行为客观、公正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6. 2024-13-2-160-024** | 侵害发明专利权、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权利要求
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但一般无权主张在专利产品上标明其姓名。
**37. 2023-13-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使用环境、适应性技术特征
在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多种使用环境的情况下,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时,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区分具体实施方式中为实现该功能性特征限定的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和因使用环境不同而产生的适应性技术特征,适应性技术特征通常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内容。
**38. 2024-13-2-160-011** | 侵害发明专利权、可组合使用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技术比对
同一主体制造的不同产品可以组合使用,且组合使用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据使用时实际形成的技术方案,重点考虑该技术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费者还是制造者决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原本可以分别使用,但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消费者决定,不应将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
**39. 2023-09-2-160-032** | 专利权权属、侵权、本职工作、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
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是否属于当事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要结合当事人本职工作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在从事本职工作中的成果以及本职工作的内容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40. 2023-09-2-160-050** | 民事诉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连接点
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对有无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管辖连结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41. 2025-13-2-160-006** | 专利权权属、侵权、发明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创造、本职工作
判断发明创造是否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应当注意审查发明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的工作内容等是否与诉争发明创造的研发存在关联,如可从发明人的员工身份关系、在原单位从事或被分配的工作、发明创造与工作内容的相关性等方面进行评判。
**42. 2023-13-2-160-031** | 侵害发明专利权、确认不侵权、管辖权异议、分散审理
涉及相同专利或者关联专利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确有特殊情况,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考虑,宜分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裁判标准一致。
**43. 2023-09-2-160-011**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视频证据、技术特征、证据优势
多段视频证据已经形成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相同技术、具有相同结构的证据优势,在被诉侵权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通过多段视频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进行比对,并无不当。
**44. 2024-13-2-160-013**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租赁关系、合法来源抗辩
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45. 2023-13-2-160-032** | 侵害发明专利权、侵权和解、重复侵权、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与专利权利人就有关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专利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46. 2023-13-2-160-049** | 专利申请权权属、职务发明、离开原单位一年、合法来源抗辩
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47. 2023-09-2-160-019** | 专利权权属、侵权、必要技术特征、等同原则、数值范围
如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系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优化选择而形成的优选技术方案,且限定有明确端点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其适用等同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48. 2023-09-2-160-014**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权利要求、非通用词汇
专利权利要求使用的非行业通用词汇的含义,应当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内容予以认定。
**49. 2023-13-2-160-072** | 侵害发明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发明点、先用权抗辩
1.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2.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
**50. 2024-13-2-160-02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专利有效性
专利权评价报告仅能作为评判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有效性的依据。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均引用相同对比文件,但结论相反的,应当以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的审查结论为依据。
**51. 2024-13-2-160-028**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禁止反悔
权利要求的内容,可以结合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或技术特征的意见陈述确定。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已经通过意见陈述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主张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禁止反悔原则,不予支持。
**52. 2023-13-2-160-011** | 侵害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方法专利、使用方法专利
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具体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形,原则上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情形。
**53. 2023-13-2-160-017** | 侵害发明专利权、等同、适用限制、保护意图
专利权利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未将其明确知晓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权利人明确不寻求保护该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一般不应再通过等同侵权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54. 2023-13-2-160-012** | 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解释、外部证据、公知常识
没有明确表述的,应当综合考量发明目的、发明构思、相关用语所属权利要求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因素,从整体上予以考量。2.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应当首先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55. 2023-13-2-160-05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使用环境特征、产品权利要求、实际用途
一般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即视为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56. 2023-13-2-160-028** | 侵害发明专利权、侵权行为地、服务器所在地
涉信息网络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的部分实质环节或者部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被诉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并非判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唯一因素,被诉侵权人仅以该服务器位于中国域外为由,抗辩其行为不侵害中国专利权的,一般不予支持。
**57. 2025-13-2-160-003**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实际发明人
认定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时,如缺少发明人实际参与研发等可以直接认定发明人身份的证据,可基于诉争专利的技术领域、具体技术方案,综合考察技术沿革、研发过程以及发明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岗位职责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联性等予以认定。
**58. 2023-09-2-160-028** | 侵害发明专利权、禁止反悔原则、意见陈述、等同替换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均构成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不应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仅拘泥于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关的狭隘的范围。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另一相关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作的客观事实方面的意见陈述,可以作为证明涉案专利所涉及的相关事实的证据,一般不构成禁止反悔,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才有可能构成禁止反悔。
**59. 2023-13-2-160-05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损害赔偿、侵权获利、营业利润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60. 2024-13-2-160-031**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保全、附加承诺
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为避免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保全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影响,合理平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可综合考察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及其作为季节性产品的特性、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给市场价格体系造成的影响、消费者利益等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就行为保全期间不会恶意抬高专利产品价格自愿作出承诺,以此作为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61. 2023-13-2-160-006** | 侵害发明专利权、诚实信用、默示许可
专利权人主动向被诉侵权人提供并意图使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但未披露其专利权,直至被诉侵权人实施完毕方才请求侵权救济,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已获得专利权人默示许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62. 2023-13-2-160-02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法定赔偿、酌定赔偿、侵权行为性质
1.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2.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63. 2023-09-2-160-048** |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害发明专利权、赔偿责任、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
在发明申请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虽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该发明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主张临时保护期的利益或损失。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所需支付的费用,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64. 2023-09-2-160-046**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复侵权、构成要件重复起诉
重复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间隔合理期间,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三是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
**65. 2023-09-2-160-049**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证据保全、举证责任、证据妨碍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有关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构成对诚信诉讼原则的违反,据此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可以对被诉侵权人采取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66. 2023-13-2-160-046**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特意排除、等同原则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某一特征的用语含义而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应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被排除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67. 2025-13-2-160-007**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举证责任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不包含某种成分”的限定,应当由专利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含该技术特征具有高度盖然性,而主张具有该技术特征的被诉侵权人则应当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
**68. 2023-09-2-160-00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责任、技术特征、保护范围
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减速电机是一种将电机和减速机构集成在一起的一体化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将减速电机看作电机与减速机构的组合,认为属于一个整体,不应当视为“传动组件”的技术特征。
**69. 2025-13-2-160-004**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技术特征、权利要求解释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理解,一般应当在权利要求限定的主题名称范围内进行,并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70. 2025-13-2-160-010**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专利权权属、违约申请专利、改进
在设备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对相关技术方案的披露作出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购买设备及接受技术服务的一方违反约定,直接以对方提供的相关技术方案或对该技术方案稍作改进后擅自申请专利权,损害对方对相关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权益,对方主张确认专利权归自己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71. 2023-13-2-160-066**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主体、参展商品、展会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被诉侵权人的字号且被诉侵权人具有加工销售的经营范围,可推定被诉侵权人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72. 2023-09-2-160-020**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有设计抗辩、公开
在该用户对允许朋友查看朋友圈的范围和时间未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处于公众随时能够获取的状态,该发布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73. 2023-09-2-160-016**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帮助侵权、专用产品、提供产品组件
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提供产品组件,且其明知该产品组件系用于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专用产品,其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被诉侵权人以其并未实施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行为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
**74. 2023-09-2-160-039**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制造、产品销售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需结合案件情况予以综合考量。
**75. 2023-09-2-160-034**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有设计抗辩、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伪造、篡改的特点,其真实性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具备有效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76. 2023-13-2-160-050** | 专利权权属、技术秘密、实质性贡献、秘密点
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技术秘密确为专利文件所披露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所使用,且其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则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有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享有相应权利。
**77. 2023-13-2-160-068** | 侵害发明专利权、方法专利、新产品、举证责任
作为化学产品,如果通过加工方法仅是去除了原料中的杂质,并未改变该物质的分子式或结构式,如官能集团、分子立体构型等,在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理化参数等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经过提纯加工方法得到的纯度更高的产品,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78. 2023-13-2-160-026** | 侵害发明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举证责任
侵害专利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识有真实且指向明确的经营主体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销售热线、注册商标等),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该标识指向的经营主体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79. 2023-13-2-160-038**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来源、三无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80. 2023-13-2-160-020** | 侵害发明专利权、使用者、合法来源抗辩、合理开支
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
**81. 2023-09-2-160-038**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时,既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虑其差异性。应分别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判定。
**82. 2024-13-2-160-029**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的解释、内部证据
解释权利要求,不能脱离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与裁判文书等内部证据,同时可以使用外部证据予以佐证或者补充。
**83. 2024-13-2-160-001** | 民事诉讼、侵害发明专利权、管辖权异议、先行裁定
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
**84. 2023-09-2-160-00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采购、零部件、建设工程
工程承包人自行负责采购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其采购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工程建设,并在交付工程后取得了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当视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85. 2023-09-2-160-010**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增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即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增加了若干技术特征,原则上亦不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86. 2023-13-2-160-042**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
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7. 2023-13-2-160-015** | 侵害发明专利权、租赁使用、合法来源抗辩
被诉侵权使用者能够证明其使用的侵权产品系付费租赁而来,租赁价格合理且符合商业惯例,专利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使用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88. 2023-09-2-160-033** | 专利权权属、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主题名称、技术特征
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
**89. 2024-13-2-160-032**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同一产品、赔偿数额
同一产品侵害同一权利人多项专利权时,如果在部分案件中已就该侵权产品的全部获利判赔,对于其他案件中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不再予以支持,但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上述侵权获利仍不能弥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可在避免重复赔偿的基础上适当判赔。
**90. 2023-09-2-160-00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法来源抗辩、合理注意义务
在被诉侵权企业收到的律师函中已记载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情况下,其未采取任何措施,仍然购进侵犯他人技术方案较为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使用,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91. 2023-13-2-160-023** | 假冒他人专利、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单纯假冒他人专利而未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不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害专利权行为,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92. 2017-18-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有效通知、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93. 2023-13-2-160-053**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管辖连结点
若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则不构成上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管辖。
**94. 2023-09-2-160-025** | 侵害发明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抗辩的对比方式、认定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仅以被诉侵权产品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已经公开的其他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为必要,不能因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而排除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应当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95. 2023-13-2-160-009** | 侵害发明专利权、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审查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药品专利权利人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补偿(包括减少仿制药申请人不利益等变相补偿),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挑战该药品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该专利药品相关市场的协议。在涉及药品专利权利人和仿制药申请人的药品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主张依据或者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有关协议具有“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审...。
**96. 2023-09-2-160-02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仿冒纠纷、知名商品、包装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可以随资产重组或者合并等法律原因发生转让或者承继。
**97. 2023-13-2-160-005**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主题名称、保护范围、限定作用
专利主题名称本身构成或隐含了具体技术特征,或者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在的,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98. 2023-13-2-160-047** | 侵害发明专利权、微生物、保藏号、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菌株是否落入以“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借助一种或者多种基因特异性片段检测方法,并结合形态学分析等予以认定。检测微生物菌株的基因特异性时,并非必须采用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如果以“保藏号”限定的菌株具有特有特定序列扩增标记(SCAR)的分子标记片段,则可以该分子标记为检测指标,结合基因序列以及形态学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作出认定。
**99. 2023-13-2-160-063**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管辖权异议、零部件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100. 2024-13-2-160-01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制造者、共同侵权、责任分担
组织生产资源、协调上下游生产环节、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组织者,同样可能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101. 2023-13-2-160-06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许诺销售、损害赔偿责任
许诺销售行为一经发生,即可能造成影响专利产品合理定价、减少或者延迟专利权利人商业机会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专利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具体损失的,可以基于具体案情,着重考虑在案证据反映的侵权情节等,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102. 2023-13-2-160-071**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列技术方案、部分无效
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103. 2023-13-2-160-06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客观要件
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104. 2023-09-2-160-036**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离职1年内、职务发明
判断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明创造应当是在离职员工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在进行相关性判断时,应当从离职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离职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技术主题、技术思路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05. 2023-13-2-160-040** | 侵害发明专利权、证据保全、必要性
对于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申请证据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断。证据保全必要性可以考虑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风险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等因素。
**106. 2013-18-2-160-001** | 知识产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后续行为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107. 2023-13-2-160-056**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主体性质、实际获利
专利法第11条第1款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仅仅根据专利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而应着眼于专利实施行为本身,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机构等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活动的主体实施专利、参与市场活动、可能损害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
**108. 2024-13-2-160-018**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销售行为、授权公告日
1.专利法意义上销售行为的认定,一般应当以销售合同成立为标准,以实现对许诺销售行为和销售行为认定的密切衔接。2.他人仅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109. 2023-13-2-160-064**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销售、许诺销售、赔偿
即便无法推定第三方系受产品制造者委托进行展会许诺销售,也可以判令产品制造者就相关展会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0. 2017-18-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调查官
1.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111. 2024-13-2-160-015** | 侵害发明专利权、维权合理开支、诚信诉讼
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112. 2023-13-2-160-057** | 侵害发明专利权、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义务、公平、合理、无歧视
1.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式一般应为普通许可,但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关联利益关系的许可条件与一般市场竞争环境下的许可条件可能存在差异,如专利权人基于与被许可人的关联利益关系,作出的免费独占许可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只要专利权人或该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对外仍承担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义务,并不影响关于专利许可的商业谈判,原则上不应仅因该种许可条件差异而认定专利权人违反FRAND原则。如果标准必要...。
**113. 2023-13-2-160-02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赔偿计算、宣传业绩
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114. 2023-13-2-160-045** |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营业利润
单位基于职务发明专利权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系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营业利润,发明人可以据此主张合理报酬。
**115. 2024-13-2-160-010** | 侵害发明专利权、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等同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但应予严格限制。同时,综合考虑技术领域、发明类型、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相关因素,认定有关技术特征等同既不违背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护专利权的,可以认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116. 2023-09-2-160-024** | 侵害发明专利权、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术语、实施顺序
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的情况下,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专利审查档案、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117. 2023-09-2-160-040**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电子商务平台、通知、转通知
有效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有效的权利人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认定有效通知应考虑权利类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能力以及平台性质等因素。
**118. 2023-13-2-160-07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保密义务、违约公开
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被诉侵权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公开专利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人依据该非法公开的事实状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9. 2025-13-2-160-002**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书、笔误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如果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可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明显笔误的,应当以修正该笔误后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进行侵权比对。
**120. 2023-09-2-160-037**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转用、整体视觉效果、显著影响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应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此时即使产品形状完全相同,亦不可片面强调形状因素,相反应依据图案的差异程度及所占比例判断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121. 2023-09-2-160-04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等同侵权、实施例
1. 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对实施例进行审查,以清楚、合理地界定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重点审查相关实施方式能否实现该功能,而非将说明书和附图中涉及的所有实施方式当然地视为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2.实施例并非孤立存在,在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一般需要依赖具体实施案例来确定的情况下,更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内容对实施案例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清楚、合理界定其保护范围。
**122. 2015-18-2-160-001**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技术术语、侵权对比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123. 2024-13-2-160-022**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民行交叉、自认事实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自认的事实以及生效行政判决作出的侵权认定,可以作为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定案依据。
**124. 2023-18-2-160-001**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
**125. 2023-09-2-160-027** | 侵害发明专利权、变更主张、答辩期、举证期
因此,在诉的理由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诉讼请求变更的处理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给予对方当事人以适当的答辩期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126. 2024-13-2-160-003**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管辖连结点
侵权行为实施地所称的侵权行为通常应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实施地所对应的侵权行为并非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则其与涉案纠纷不具有实质关联而不构成该案管辖连结点。
**127. 2023-13-2-160-003** | 专利权权属、侵权、发明、实用新型、同日申请
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而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其就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循以下途径请求救济:一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救济。
**128. 2023-09-2-160-001**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损害赔偿、贡献度
1.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129. 2023-13-2-160-03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酌定、赔偿数额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130. 2024-13-2-160-02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权利要求解释、现有技术抗辩
1.专利权被独占实施许可后,包括专利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权利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可以根据许可协议约定,在专利权人获得侵权赔偿后向专利权人追偿。
**131. 2023-13-2-160-062**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重复诉讼、关联案件、集中管辖
权利人基于同一专利权,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向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提起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不同使用者实际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各案中主张赔偿的事实依据,且各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在同一时期内制造,各案被诉制造行为实为同一行为,为避免重复判决、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指定其中一个法院集中管辖。
**132. 2023-09-2-160-02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无效、中止、溯及力
在理解和适用2001年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将其限制在维护既定经济秩序稳定的必要范围内,同时兼顾被诉侵权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133. 2023-13-2-160-027** | 专利权权属、非公开技术方案、证明责任、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34. 2023-13-2-160-024** | 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解释、明确界定
对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已有明确界定的技术特征,不能脱离其所界定的明确含义对其作抽象解释,进而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35. 2024-13-2-160-030** | 专利权权属、侵权、权利要求解释、使用环境特征、发明专利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相应的使用环境技术特征。
**136. 2024-13-2-160-017** | 侵害发明专利权、电商平台、展示内容、经营者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在电商平台上展示的产品销售链接中关于产品型号、产地、数量的标注以及“厂家直销”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
**137. 2023-13-2-160-036** | 侵害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修改权利要求、放弃权利要求
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
**138. 2024-13-2-160-019** | 侵害发明专利权、使用环境特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能够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使用环境特征,进而可依据全面覆盖原则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139. 2023-09-2-160-022**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说明书、保护范围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了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涵盖的范围。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0. 2023-13-2-160-06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体胜诉、举证妨碍行为、民事强制措施
被诉侵权方由此取得不利诉讼结果后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过程中又提交了一审中拒绝提交的证据,或申请法院再行勘验以查清技术事实的,可被认定为具有妨碍举证的主观故意。二审中即使采纳了其新提交的证据并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也应依法对其上述行为予以制裁。
**141. 2023-09-2-160-041** | 侵害发明专利权、以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举证责任倒置
界定该种产品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应当考虑方法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
**142. 2023-13-2-160-052**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非法证据、比例原则、必要性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主张专利权利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以违法方式取证的,可以结合专利权利人是否并无其他更为合适的取证途径、证据是否存在可能灭失的紧急情况、证据是否属于专利权救济的关键证据、他人权益因取证行为的受损是否明显小于专利权利人因取证行为的获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143. 2023-09-2-160-051**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方法权利要求、特征比对、步骤顺序
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如涉案专利涉及方法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未清楚记载按顺序撰写的两个步骤间是否自动接续执行,则应站位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书所载技术方案的上下文、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具体实施方式及技术方案的合理性,综合确定各步骤的执行时序及承接关系,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144. 2023-13-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费用、维权合理开支
专利权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支出的维权合理开支,一般应为该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为制止被诉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直接产生的相关费用。对于相关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无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为被诉侵权人,一般均不属于专利权人的维权合理开支的范围。
**145. 2023-09-2-160-047** | 侵害发明专利权、禁止反悔、技术方案、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作了解释并因此得以维持专利权的效力,在民事审判中不得对此作出反悔,再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作其他解释,从而扩大其保护范围。
**146. 2023-13-2-160-004** | 侵害发明专利权、招投标、共同使用、共同实施者
招投标关系中指定技术方案的招标方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其与中标方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
**147. 2025-13-2-160-011**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不同技术路径、专利发明目的
当解决某一技术问题存在多种不同技术路径时,如果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仅是针对特定技术路径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那么通常不应当将采用其他技术路径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148. 2023-13-2-160-04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没有约定,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专利,其他共有人以专利权共有为由,主张就单独实施专利一方所获收益进行分配的,不予支持。
**149. 2021-18-2-160-001** | 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发明创造
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
**150. 2023-13-2-160-043**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来源抗辩、销售者、维权合理开支
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51. 2023-13-2-160-05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来源、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
过失的证明责任分配应注意保护专利权和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之间的平衡,站在诚信经营者的角度,尊重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如果结合销售者的注意能力、接触专利产品信息的可能性、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销售行为的情节等因素,能够初步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这一事实具有较高可能性的,则销售者除应证明其遵循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之外,还应证明其已经对所售产品是否为经专...。
**152. 2023-13-2-160-034** | 侵害发明专利权、裁量性赔偿、侵权获利、证明责任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153. 2024-13-2-160-00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无效、限缩性陈述、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一项权利要求作出限缩解释时,即使该权利要求最终被宣告无效,有关限缩解释仍适用于引用该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
**154. 2023-09-2-160-052**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具有各自独立的保护范围,应当分别受到保护。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在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155. 2023-13-2-160-054**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加工承揽、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和解
1.加工承揽关系中提供技术方案的定作人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其与承揽人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
**156. 2023-09-2-160-007**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先申请、现有设计抗辩、比对文件
本案是以在先申请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作不侵权抗辩并予以认定的专利侵权案件。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157. 2023-13-2-160-074**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主题名称、实质限定作用
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158. 2023-13-2-160-067** | 专利权权属、请求权基础、技术秘密、证明责任
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判断涉案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术秘密时,当技术秘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利文件披露的技术方案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诉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技术秘密权利人...。
**159. 2023-13-2-160-035** | 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发明创造的认定、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关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认定中,“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技术条件。
**160. 2023-13-2-160-014**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先用权抗辩、原有范围、举证责任
被诉侵权人已经尽力举证,所举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所主张的原有范围具有合理性,专利权利人没有提供充分反证予以推翻的,一般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系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161. 2019-18-2-160-001** | 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先行判决、行为保全
1.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当事人既申请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停止侵害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
**162. 2023-13-2-160-02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注意义务
是否守法规范经营和谨慎理性交易可以作为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者曾向权利人购买使用涉案技术制造的产品并且依约负有相关技术保密义务,后又于专利授权后以明显低于权利人专利产品售价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相同产品的,其对产品的权利瑕疵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163. 2023-09-2-160-026** | 侵害发明专利权、证据、技术鉴定、药品批准文号
如果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为了禁止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药品,作为停止侵权的一项具体手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企业停止制造、销售带有该药品批准文号的侵权产品。
**164. 2025-13-2-160-008**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制造行为、使用行为
专利侵权产品制造者在产品正常使用期限内对侵权产品的维护、修缮行为,并非直接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利用行为,且已被制造行为所吸收,故对该维护、修缮行为一般不再单独认定为使用侵权行为。
**165. 2023-13-2-160-07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再审、现有技术抗辩
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
**166. 2023-09-2-160-045**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近似性比对、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整体视觉效果
在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是通电使用状态下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电子产品,即使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此设计,也不应当排除通电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
**167. 2017-18-2-160-00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功能性特征、整体视觉效果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
**168. 2023-13-2-160-016**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无效抗辩、专利权稳定性、承诺
1.专利侵权案件中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者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断。2.为有效促进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自愿作出双方双向或者单方单向的利益补偿承诺或者声明,即专利权利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放弃依...。
**169. 2023-13-2-160-061** | 侵害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限定方式、专利权保护范围、损害赔偿
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有关侵权实施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出现过,基于专利权...。
### 职务发明与权属(64案)
**1. 2023-09-2-160-004** | 专利权权属纠纷、职务发明、离职、研发能力
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以他人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具有较强关联性,且他人与该员工具有利益关联关系,又不具有研发涉案专利的技术能力,可以认定该名义发明人并非实际发明人,该员工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
**2. 2023-09-2-160-015**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鉴定意见瑕疵、鉴定人员出庭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并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作出说明,相关瑕疵并不影响对技术问题发表鉴定意见并得出结论,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足以反驳或者推翻鉴定意见的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该鉴定意见。
**3. 2024-13-2-160-005** | 专利申请权权属、拆分权利要求
一般情况下,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4. 2023-09-2-160-017**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获利、损害举证
1.在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
**5. 2024-13-2-160-027**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主观过错、恶意放弃专利权
关联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判决已经认定涉案专利权归原告所有后,被告无正当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构成对专利权的恶意放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6. 2023-09-2-160-043** |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请求权主体、报酬计算
人民法院计算职务专利报酬时,可以参考市场最近似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平均利润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专利报酬提取比例综合推算,同时还应当兼顾保护职工权益、鼓励创新与推动专利实施及企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
**7. 2025-13-2-160-005**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技术特征对比、鉴定意见
对于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并出庭作证。在鉴定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结合鉴定方法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对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8. 2025-13-2-160-009**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说明书中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未被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记载的,该具体实施方式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9. 2023-16-2-160-001**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专利在先使用权、无效宣告、适度性
专利在先使用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使用引证专利的事实要件、用于生产经营的营利要件、在先使用的时间要件、技术或者设计来源的合法性要件。
**10. 2023-09-2-160-013**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对于委托开发而形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优先。
**11. 2023-13-2-160-007** | 专利权权属、发明人、职务发明创造、合并审理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原告同时提出确认发明人之诉,有关发明人均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一案中一并审理,也可以分立两案但作合并审理。
**12. 2023-09-2-160-012**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等同侵权、技术特征、技术方案
等同侵权判定是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是指两个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等同。
**13. 2023-09-2-160-031** | 专利权权属、侵权、方法发明专利、等同侵权判断、证据披露妨碍
确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在法定最高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14. 2023-09-2-160-044**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举证责任、制造和销售者
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条形码及厂商信息均指向被告,已形成了对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清晰指向的,可以据此初步认定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15. 2023-09-2-160-030**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新产品、制造方法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意义上的新产品,专利权人应就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与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16. 2023-09-2-160-035** | 专利权权属、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公证、证明力
对不同销售主体进行公证取证时,公证人员应当对每一个公证购买的商品及其购买票据即时封装封签,并在公证书上完整、准确记录公证过程。公证文书不能如实反映公证的真实情况,保证公证行为客观、公正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7. 2024-13-2-160-024** | 侵害发明专利权、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权利要求
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但一般无权主张在专利产品上标明其姓名。
**18. 2023-09-2-160-032** | 专利权权属、侵权、本职工作、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
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是否属于当事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要结合当事人本职工作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在从事本职工作中的成果以及本职工作的内容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19. 2025-13-2-160-006** | 专利权权属、侵权、发明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创造、本职工作
判断发明创造是否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应当注意审查发明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的工作内容等是否与诉争发明创造的研发存在关联,如可从发明人的员工身份关系、在原单位从事或被分配的工作、发明创造与工作内容的相关性等方面进行评判。
**20. 2023-09-2-160-011**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视频证据、技术特征、证据优势
多段视频证据已经形成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相同技术、具有相同结构的证据优势,在被诉侵权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通过多段视频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进行比对,并无不当。
**21. 2023-13-2-160-049** | 专利申请权权属、职务发明、离开原单位一年、合法来源抗辩
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22. 2023-09-2-160-019** | 专利权权属、侵权、必要技术特征、等同原则、数值范围
如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系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优化选择而形成的优选技术方案,且限定有明确端点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其适用等同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23. 2023-09-2-160-014**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权利要求、非通用词汇
专利权利要求使用的非行业通用词汇的含义,应当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内容予以认定。
**24. 2024-13-2-160-028**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禁止反悔
权利要求的内容,可以结合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或技术特征的意见陈述确定。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已经通过意见陈述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主张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禁止反悔原则,不予支持。
**25. 2023-13-2-160-010** |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权利转让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请求支付奖励、报酬的权利,不应当因用人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处分而受到损害。
**26. 2025-13-2-160-003**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实际发明人
认定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时,如缺少发明人实际参与研发等可以直接认定发明人身份的证据,可基于诉争专利的技术领域、具体技术方案,综合考察技术沿革、研发过程以及发明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岗位职责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联性等予以认定。
**27. 2024-13-2-160-031**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保全、附加承诺
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为避免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保全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影响,合理平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可综合考察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及其作为季节性产品的特性、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给市场价格体系造成的影响、消费者利益等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就行为保全期间不会恶意抬高专利产品价格自愿作出承诺,以此作为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28. 2024-13-2-160-006** | 专利申请权权属、PCT申请、效力终止、诉的利益
即使PCT申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PCT成员的效力已终止,主张实际应享有该专利申请权的人,对于其已公示的PCT申请人为被告的PCT申请权权属纠纷,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予审理。
**29. 2025-13-2-160-007**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举证责任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不包含某种成分”的限定,应当由专利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含该技术特征具有高度盖然性,而主张具有该技术特征的被诉侵权人则应当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
**30. 2025-13-2-160-004**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技术特征、权利要求解释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理解,一般应当在权利要求限定的主题名称范围内进行,并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31. 2025-13-2-160-010**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专利权权属、违约申请专利、改进
在设备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对相关技术方案的披露作出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购买设备及接受技术服务的一方违反约定,直接以对方提供的相关技术方案或对该技术方案稍作改进后擅自申请专利权,损害对方对相关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权益,对方主张确认专利权归自己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2. 2023-09-2-160-020**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有设计抗辩、公开
在该用户对允许朋友查看朋友圈的范围和时间未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处于公众随时能够获取的状态,该发布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33. 2023-09-2-160-016**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帮助侵权、专用产品、提供产品组件
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提供产品组件,且其明知该产品组件系用于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专用产品,其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被诉侵权人以其并未实施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行为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
**34. 2023-09-2-160-039**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制造、产品销售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需结合案件情况予以综合考量。
**35. 2023-09-2-160-034**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有设计抗辩、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伪造、篡改的特点,其真实性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具备有效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36. 2023-13-2-160-050** | 专利权权属、技术秘密、实质性贡献、秘密点
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技术秘密确为专利文件所披露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所使用,且其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则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有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享有相应权利。
**37. 2023-13-2-160-048** | 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判断标准
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8. 2023-09-2-160-038**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时,既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虑其差异性。应分别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判定。
**39. 2024-13-2-160-029**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的解释、内部证据
解释权利要求,不能脱离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与裁判文书等内部证据,同时可以使用外部证据予以佐证或者补充。
**40. 2023-09-2-160-010**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增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即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增加了若干技术特征,原则上亦不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41. 2023-09-2-160-033** | 专利权权属、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主题名称、技术特征
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
**42. 2024-13-2-160-032**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同一产品、赔偿数额
同一产品侵害同一权利人多项专利权时,如果在部分案件中已就该侵权产品的全部获利判赔,对于其他案件中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不再予以支持,但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上述侵权获利仍不能弥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可在避免重复赔偿的基础上适当判赔。
**43. 2017-18-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有效通知、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44. 2023-09-2-160-036**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离职1年内、职务发明
判断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明创造应当是在离职员工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在进行相关性判断时,应当从离职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离职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技术主题、技术思路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45. 2023-13-2-160-064**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销售、许诺销售、赔偿
即便无法推定第三方系受产品制造者委托进行展会许诺销售,也可以判令产品制造者就相关展会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6. 2024-13-2-160-004** | 专利权权属、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发明人、职务发明
即使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无过错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对发明创造权益归属的认定结果,向有过错的当事人另行主张法律救济。故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所涉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继续审理。
**47. 2023-13-2-160-045** |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营业利润
单位基于职务发明专利权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系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营业利润,发明人可以据此主张合理报酬。
**48. 2023-13-2-160-008** | 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创造、本单位工作任务
发明人是可以调动单位有关资源的单位负责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日常工作内容、知识背景以及单位的性质、主营业务等与诉争专利的关联性,判断专利是否为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9. 2023-13-2-160-021** | 专利权权属、董事、高管、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50. 2025-13-2-160-002**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书、笔误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如果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可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明显笔误的,应当以修正该笔误后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进行侵权比对。
**51. 2023-13-2-160-003** | 专利权权属、侵权、发明、实用新型、同日申请
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而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其就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循以下途径请求救济:一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救济。
**52. 2023-13-2-160-027** | 专利权权属、非公开技术方案、证明责任、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3. 2024-13-2-160-030** | 专利权权属、侵权、权利要求解释、使用环境特征、发明专利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相应的使用环境技术特征。
**54. 2024-13-2-160-007** | 专利申请权权属、职务发明、相关性、维权合理开支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赔付维权合理开支的纠纷范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5. 2023-09-2-160-051**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方法权利要求、特征比对、步骤顺序
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如涉案专利涉及方法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未清楚记载按顺序撰写的两个步骤间是否自动接续执行,则应站位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书所载技术方案的上下文、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具体实施方式及技术方案的合理性,综合确定各步骤的执行时序及承接关系,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56. 2025-13-2-160-011**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不同技术路径、专利发明目的
当解决某一技术问题存在多种不同技术路径时,如果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仅是针对特定技术路径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那么通常不应当将采用其他技术路径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57. 2023-13-2-160-04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没有约定,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专利,其他共有人以专利权共有为由,主张就单独实施专利一方所获收益进行分配的,不予支持。
**58. 2021-18-2-160-001** | 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发明创造
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
**59. 2023-09-2-160-052**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具有各自独立的保护范围,应当分别受到保护。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在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60. 2023-13-2-160-067** | 专利权权属、请求权基础、技术秘密、证明责任
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判断涉案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术秘密时,当技术秘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利文件披露的技术方案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诉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技术秘密权利人...。
**61. 2023-13-2-160-035** | 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发明创造的认定、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关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认定中,“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技术条件。
**62. 2024-13-2-160-023** | 专利权权属、发明人、专利权人、专利权证书
在一方当事人就涉案专利的权属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专利权证书直接对专利权人作出认定。
**63. 2025-13-2-160-008**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制造行为、使用行为
专利侵权产品制造者在产品正常使用期限内对侵权产品的维护、修缮行为,并非直接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利用行为,且已被制造行为所吸收,故对该维护、修缮行为一般不再单独认定为使用侵权行为。
**64. 2017-18-2-160-00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功能性特征、整体视觉效果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
### 损害赔偿(36案)
**1. 2023-09-2-160-017**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获利、损害举证
1.在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
**2. 2021-18-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举证责任
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2.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
**3. 2024-13-2-160-016** | 侵害发明专利权、同一侵权行为、故意拆分起诉、诚信原则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
**4. 2023-09-2-160-031** | 专利权权属、侵权、方法发明专利、等同侵权判断、证据披露妨碍
确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在法定最高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5. 2023-13-2-160-018** | 侵害发明专利权、零部件专利、实际损失
1.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计算基础,可以根据产品零部件与使用该零部件的产品整体的销售模式、零部件对于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程度、零部件与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协同效应、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以及相关的价格、销量、利润等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因素,选择确定以零部件或者该零部件所属的产品整体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6. 2024-13-2-160-014** | 侵害发明专利权、模具专利、损失计算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尽力使专利权利人恢复到若不发生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状态,以维持创新动力。对于未公开销售的产品而言,因无法通过其市场销售情况直接计算侵权损害,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与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相关、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
**7. 2023-13-2-160-032** | 侵害发明专利权、侵权和解、重复侵权、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与专利权利人就有关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专利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8. 2023-13-2-160-05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损害赔偿、侵权获利、营业利润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9. 2023-13-2-160-02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法定赔偿、酌定赔偿、侵权行为性质
1.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2.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10. 2023-09-2-160-048** |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害发明专利权、赔偿责任、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
在发明申请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虽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该发明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主张临时保护期的利益或损失。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所需支付的费用,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11. 2023-09-2-160-046**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复侵权、构成要件重复起诉
重复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间隔合理期间,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三是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
**12. 2023-13-2-160-020** | 侵害发明专利权、使用者、合法来源抗辩、合理开支
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
**13. 2023-09-2-160-00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采购、零部件、建设工程
工程承包人自行负责采购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其采购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工程建设,并在交付工程后取得了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当视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4. 2024-13-2-160-032**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同一产品、赔偿数额
同一产品侵害同一权利人多项专利权时,如果在部分案件中已就该侵权产品的全部获利判赔,对于其他案件中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不再予以支持,但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上述侵权获利仍不能弥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可在避免重复赔偿的基础上适当判赔。
**15. 2023-13-2-160-023** | 假冒他人专利、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单纯假冒他人专利而未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不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害专利权行为,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16. 2023-13-2-160-063**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管辖权异议、零部件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17. 2023-13-2-160-06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许诺销售、损害赔偿责任
许诺销售行为一经发生,即可能造成影响专利产品合理定价、减少或者延迟专利权利人商业机会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专利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具体损失的,可以基于具体案情,着重考虑在案证据反映的侵权情节等,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18. 2023-13-2-160-056**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主体性质、实际获利
专利法第11条第1款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仅仅根据专利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而应着眼于专利实施行为本身,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机构等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活动的主体实施专利、参与市场活动、可能损害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
**19. 2023-13-2-160-064**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销售、许诺销售、赔偿
即便无法推定第三方系受产品制造者委托进行展会许诺销售,也可以判令产品制造者就相关展会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 2024-13-2-160-015** | 侵害发明专利权、维权合理开支、诚信诉讼
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21. 2023-13-2-160-057** | 侵害发明专利权、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义务、公平、合理、无歧视
1.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式一般应为普通许可,但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关联利益关系的许可条件与一般市场竞争环境下的许可条件可能存在差异,如专利权人基于与被许可人的关联利益关系,作出的免费独占许可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只要专利权人或该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对外仍承担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义务,并不影响关于专利许可的商业谈判,原则上不应仅因该种许可条件差异而认定专利权人违反FRAND原则。如果标准必要...。
**22. 2023-13-2-160-02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赔偿计算、宣传业绩
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23. 2023-13-2-160-045** |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营业利润
单位基于职务发明专利权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系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营业利润,发明人可以据此主张合理报酬。
**24. 2023-18-2-160-001**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
**25. 2023-09-2-160-001**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损害赔偿、贡献度
1.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26. 2023-13-2-160-03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酌定、赔偿数额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27. 2024-13-2-160-02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权利要求解释、现有技术抗辩
1.专利权被独占实施许可后,包括专利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权利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可以根据许可协议约定,在专利权人获得侵权赔偿后向专利权人追偿。
**28. 2023-13-2-160-062**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重复诉讼、关联案件、集中管辖
权利人基于同一专利权,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向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提起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不同使用者实际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各案中主张赔偿的事实依据,且各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在同一时期内制造,各案被诉制造行为实为同一行为,为避免重复判决、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指定其中一个法院集中管辖。
**29. 2024-13-2-160-007** | 专利申请权权属、职务发明、相关性、维权合理开支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赔付维权合理开支的纠纷范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0. 2023-13-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费用、维权合理开支
专利权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支出的维权合理开支,一般应为该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为制止被诉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直接产生的相关费用。对于相关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无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为被诉侵权人,一般均不属于专利权人的维权合理开支的范围。
**31. 2023-13-2-160-043**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来源抗辩、销售者、维权合理开支
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2. 2023-13-2-160-034** | 侵害发明专利权、裁量性赔偿、侵权获利、证明责任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33. 2023-13-2-160-054**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加工承揽、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和解
1.加工承揽关系中提供技术方案的定作人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其与承揽人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
**34. 2023-13-2-160-035** | 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发明创造的认定、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关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认定中,“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技术条件。
**35. 2023-13-2-160-016**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无效抗辩、专利权稳定性、承诺
1.专利侵权案件中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者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断。2.为有效促进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自愿作出双方双向或者单方单向的利益补偿承诺或者声明,即专利权利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放弃依...。
**36. 2023-13-2-160-061** | 侵害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限定方式、专利权保护范围、损害赔偿
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有关侵权实施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出现过,基于专利权...。
### 合法来源抗辩(15案)
**1. 2024-13-2-160-016** | 侵害发明专利权、同一侵权行为、故意拆分起诉、诚信原则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
**2. 2024-13-2-160-013**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租赁关系、合法来源抗辩
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3. 2023-13-2-160-049** | 专利申请权权属、职务发明、离开原单位一年、合法来源抗辩
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4. 2023-13-2-160-011** | 侵害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方法专利、使用方法专利
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具体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形,原则上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情形。
**5. 2023-09-2-160-039**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制造、产品销售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需结合案件情况予以综合考量。
**6. 2023-13-2-160-038**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来源、三无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7. 2023-13-2-160-020** | 侵害发明专利权、使用者、合法来源抗辩、合理开支
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
**8. 2023-13-2-160-015** | 侵害发明专利权、租赁使用、合法来源抗辩
被诉侵权使用者能够证明其使用的侵权产品系付费租赁而来,租赁价格合理且符合商业惯例,专利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使用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9. 2023-09-2-160-00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法来源抗辩、合理注意义务
在被诉侵权企业收到的律师函中已记载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情况下,其未采取任何措施,仍然购进侵犯他人技术方案较为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使用,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10. 2023-13-2-160-06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客观要件
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11. 2021-18-2-160-001** | 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发明创造
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
**12. 2023-13-2-160-043**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来源抗辩、销售者、维权合理开支
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3. 2023-13-2-160-05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来源、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
过失的证明责任分配应注意保护专利权和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之间的平衡,站在诚信经营者的角度,尊重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如果结合销售者的注意能力、接触专利产品信息的可能性、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销售行为的情节等因素,能够初步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这一事实具有较高可能性的,则销售者除应证明其遵循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之外,还应证明其已经对所售产品是否为经专...。
**14. 2023-13-2-160-067** | 专利权权属、请求权基础、技术秘密、证明责任
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判断涉案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术秘密时,当技术秘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利文件披露的技术方案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诉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技术秘密权利人...。
**15. 2023-13-2-160-02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注意义务
是否守法规范经营和谨慎理性交易可以作为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者曾向权利人购买使用涉案技术制造的产品并且依约负有相关技术保密义务,后又于专利授权后以明显低于权利人专利产品售价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相同产品的,其对产品的权利瑕疵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17案)
**1. 2023-13-2-160-058**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关联案件、现有技术抗辩、释明权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关联案件的结果协调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诉讼能力等因素,行使释明权。专利权利人基于相同专利权利要求请求救济的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其余案件被诉侵权人未提出该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行使释明权。
**2. 2023-13-2-160-033**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无实质性差异、惯用手段
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3. 2024-09-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功能性技术特征、专利权保护范围
1.在判断功能性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时,首先应当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中正确归纳出实现该功能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与实现该功能无直接、必然联系的特征不应被纳入比对范围。比对时,功能性特征应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不宜适用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对功能性特征进行分解,避免因过度拆分技术特征导致不当限缩专利权保护范围。
**4. 2023-09-2-160-019** | 专利权权属、侵权、必要技术特征、等同原则、数值范围
如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系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优化选择而形成的优选技术方案,且限定有明确端点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其适用等同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5. 2023-13-2-160-072** | 侵害发明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发明点、先用权抗辩
1.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2.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
**6. 2023-09-2-160-020**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有设计抗辩、公开
在该用户对允许朋友查看朋友圈的范围和时间未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处于公众随时能够获取的状态,该发布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7. 2023-09-2-160-034**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有设计抗辩、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伪造、篡改的特点,其真实性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具备有效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8. 2023-09-2-160-025** | 侵害发明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抗辩的对比方式、认定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仅以被诉侵权产品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已经公开的其他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为必要,不能因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而排除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应当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9. 2023-13-2-160-005**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主题名称、保护范围、限定作用
专利主题名称本身构成或隐含了具体技术特征,或者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在的,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10. 2023-13-2-160-07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保密义务、违约公开
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被诉侵权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公开专利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人依据该非法公开的事实状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 2023-09-2-160-037**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转用、整体视觉效果、显著影响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应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此时即使产品形状完全相同,亦不可片面强调形状因素,相反应依据图案的差异程度及所占比例判断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12. 2015-18-2-160-001**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技术术语、侵权对比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13. 2024-13-2-160-02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权利要求解释、现有技术抗辩
1.专利权被独占实施许可后,包括专利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权利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可以根据许可协议约定,在专利权人获得侵权赔偿后向专利权人追偿。
**14. 2023-09-2-160-007**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先申请、现有设计抗辩、比对文件
本案是以在先申请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作不侵权抗辩并予以认定的专利侵权案件。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15. 2023-13-2-160-074** | 侵害发明专利权、主题名称、实质限定作用
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16. 2023-13-2-160-07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再审、现有技术抗辩
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
**17. 2017-18-2-160-00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功能性特征、整体视觉效果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
### 先用权抗辩(4案)
**1. 2023-16-2-160-001**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专利在先使用权、无效宣告、适度性
专利在先使用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使用引证专利的事实要件、用于生产经营的营利要件、在先使用的时间要件、技术或者设计来源的合法性要件。
**2. 2023-13-2-160-072** | 侵害发明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发明点、先用权抗辩
1.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2.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
**3. 2023-09-2-160-02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仿冒纠纷、知名商品、包装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可以随资产重组或者合并等法律原因发生转让或者承继。
**4. 2023-13-2-160-014**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先用权抗辩、原有范围、举证责任
被诉侵权人已经尽力举证,所举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所主张的原有范围具有合理性,专利权利人没有提供充分反证予以推翻的,一般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系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 举证责任(46案)
**1. 2023-09-2-160-004** | 专利权权属纠纷、职务发明、离职、研发能力
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以他人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具有较强关联性,且他人与该员工具有利益关联关系,又不具有研发涉案专利的技术能力,可以认定该名义发明人并非实际发明人,该员工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
**2. 2023-09-2-160-015**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鉴定意见瑕疵、鉴定人员出庭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并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作出说明,相关瑕疵并不影响对技术问题发表鉴定意见并得出结论,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足以反驳或者推翻鉴定意见的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该鉴定意见。
**3. 2023-09-2-160-017**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获利、损害举证
1.在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
**4. 2025-13-2-160-005**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技术特征对比、鉴定意见
对于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并出庭作证。在鉴定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结合鉴定方法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对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5. 2021-18-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举证责任
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2.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
**6. 2023-09-2-160-031** | 专利权权属、侵权、方法发明专利、等同侵权判断、证据披露妨碍
确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在法定最高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7. 2023-09-2-160-044**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举证责任、制造和销售者
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条形码及厂商信息均指向被告,已形成了对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清晰指向的,可以据此初步认定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8. 2023-13-2-160-018** | 侵害发明专利权、零部件专利、实际损失
1.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计算基础,可以根据产品零部件与使用该零部件的产品整体的销售模式、零部件对于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程度、零部件与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协同效应、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以及相关的价格、销量、利润等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因素,选择确定以零部件或者该零部件所属的产品整体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9. 2023-09-2-160-030**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新产品、制造方法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意义上的新产品,专利权人应就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与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10. 2023-09-2-160-035** | 专利权权属、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公证、证明力
对不同销售主体进行公证取证时,公证人员应当对每一个公证购买的商品及其购买票据即时封装封签,并在公证书上完整、准确记录公证过程。公证文书不能如实反映公证的真实情况,保证公证行为客观、公正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1. 2023-09-2-160-050** | 民事诉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连接点
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对有无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管辖连结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12. 2023-09-2-160-011**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视频证据、技术特征、证据优势
多段视频证据已经形成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相同技术、具有相同结构的证据优势,在被诉侵权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通过多段视频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进行比对,并无不当。
**13. 2024-13-2-160-013**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租赁关系、合法来源抗辩
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14. 2023-13-2-160-012** | 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解释、外部证据、公知常识
没有明确表述的,应当综合考量发明目的、发明构思、相关用语所属权利要求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因素,从整体上予以考量。2.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应当首先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15. 2025-13-2-160-003**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实际发明人
认定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时,如缺少发明人实际参与研发等可以直接认定发明人身份的证据,可基于诉争专利的技术领域、具体技术方案,综合考察技术沿革、研发过程以及发明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岗位职责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联性等予以认定。
**16. 2023-09-2-160-028** | 侵害发明专利权、禁止反悔原则、意见陈述、等同替换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均构成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不应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仅拘泥于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关的狭隘的范围。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另一相关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作的客观事实方面的意见陈述,可以作为证明涉案专利所涉及的相关事实的证据,一般不构成禁止反悔,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才有可能构成禁止反悔。
**17. 2023-13-2-160-02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法定赔偿、酌定赔偿、侵权行为性质
1.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2.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18. 2023-09-2-160-049**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证据保全、举证责任、证据妨碍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有关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构成对诚信诉讼原则的违反,据此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可以对被诉侵权人采取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19. 2025-13-2-160-007**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举证责任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不包含某种成分”的限定,应当由专利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含该技术特征具有高度盖然性,而主张具有该技术特征的被诉侵权人则应当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
**20. 2023-13-2-160-068** | 侵害发明专利权、方法专利、新产品、举证责任
作为化学产品,如果通过加工方法仅是去除了原料中的杂质,并未改变该物质的分子式或结构式,如官能集团、分子立体构型等,在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理化参数等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经过提纯加工方法得到的纯度更高的产品,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21. 2023-13-2-160-026** | 侵害发明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举证责任
侵害专利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识有真实且指向明确的经营主体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销售热线、注册商标等),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该标识指向的经营主体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22. 2024-13-2-160-029**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的解释、内部证据
解释权利要求,不能脱离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与裁判文书等内部证据,同时可以使用外部证据予以佐证或者补充。
**23. 2023-13-2-160-015** | 侵害发明专利权、租赁使用、合法来源抗辩
被诉侵权使用者能够证明其使用的侵权产品系付费租赁而来,租赁价格合理且符合商业惯例,专利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使用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24. 2024-13-2-160-032**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同一产品、赔偿数额
同一产品侵害同一权利人多项专利权时,如果在部分案件中已就该侵权产品的全部获利判赔,对于其他案件中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不再予以支持,但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上述侵权获利仍不能弥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可在避免重复赔偿的基础上适当判赔。
**25. 2017-18-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有效通知、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6. 2023-13-2-160-06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许诺销售、损害赔偿责任
许诺销售行为一经发生,即可能造成影响专利产品合理定价、减少或者延迟专利权利人商业机会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专利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具体损失的,可以基于具体案情,着重考虑在案证据反映的侵权情节等,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27. 2023-13-2-160-06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客观要件
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28. 2023-13-2-160-040** | 侵害发明专利权、证据保全、必要性
对于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申请证据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断。证据保全必要性可以考虑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风险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等因素。
**29. 2017-18-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调查官
1.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30. 2023-13-2-160-02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赔偿计算、宣传业绩
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31. 2023-13-2-160-021** | 专利权权属、董事、高管、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32. 2023-09-2-160-040**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电子商务平台、通知、转通知
有效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有效的权利人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认定有效通知应考虑权利类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能力以及平台性质等因素。
**33. 2023-09-2-160-027** | 侵害发明专利权、变更主张、答辩期、举证期
因此,在诉的理由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诉讼请求变更的处理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给予对方当事人以适当的答辩期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34. 2023-13-2-160-03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酌定、赔偿数额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35. 2023-13-2-160-027** | 专利权权属、非公开技术方案、证明责任、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6. 2023-13-2-160-06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体胜诉、举证妨碍行为、民事强制措施
被诉侵权方由此取得不利诉讼结果后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过程中又提交了一审中拒绝提交的证据,或申请法院再行勘验以查清技术事实的,可被认定为具有妨碍举证的主观故意。二审中即使采纳了其新提交的证据并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也应依法对其上述行为予以制裁。
**37. 2023-09-2-160-041** | 侵害发明专利权、以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举证责任倒置
界定该种产品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应当考虑方法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
**38. 2023-13-2-160-052**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非法证据、比例原则、必要性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主张专利权利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以违法方式取证的,可以结合专利权利人是否并无其他更为合适的取证途径、证据是否存在可能灭失的紧急情况、证据是否属于专利权救济的关键证据、他人权益因取证行为的受损是否明显小于专利权利人因取证行为的获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39. 2023-13-2-160-05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来源、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
过失的证明责任分配应注意保护专利权和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之间的平衡,站在诚信经营者的角度,尊重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如果结合销售者的注意能力、接触专利产品信息的可能性、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销售行为的情节等因素,能够初步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这一事实具有较高可能性的,则销售者除应证明其遵循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之外,还应证明其已经对所售产品是否为经专...。
**40. 2023-13-2-160-034** | 侵害发明专利权、裁量性赔偿、侵权获利、证明责任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41. 2023-13-2-160-067** | 专利权权属、请求权基础、技术秘密、证明责任
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判断涉案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术秘密时,当技术秘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利文件披露的技术方案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诉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技术秘密权利人...。
**42. 2024-13-2-160-023** | 专利权权属、发明人、专利权人、专利权证书
在一方当事人就涉案专利的权属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专利权证书直接对专利权人作出认定。
**43. 2023-13-2-160-014**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先用权抗辩、原有范围、举证责任
被诉侵权人已经尽力举证,所举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所主张的原有范围具有合理性,专利权利人没有提供充分反证予以推翻的,一般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系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44. 2023-09-2-160-026** | 侵害发明专利权、证据、技术鉴定、药品批准文号
如果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为了禁止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药品,作为停止侵权的一项具体手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企业停止制造、销售带有该药品批准文号的侵权产品。
**45. 2023-13-2-160-07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再审、现有技术抗辩
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
**46. 2017-18-2-160-00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功能性特征、整体视觉效果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
### 管辖与程序(34案)
**1. 2023-13-2-160-037** | 民事诉讼、侵害发明专利权、管辖权异议、审理范围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不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为限。
**2. 2023-13-2-160-039** | 民事诉讼、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管辖权异议、适当联系原则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审查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判断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和办事机构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可以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国境内。
**3. 2023-13-2-160-073** | 侵害发明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驳回起诉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 2024-13-2-160-008**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转让、诉讼主体资格、拘束力
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已获现专利权人许可的除外。
**5. 2024-13-2-160-002**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管辖连结点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的,该第三方的交付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其发货地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发货地,该发货地可以构成以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6. 2025-13-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标准必要专利、行为保全、反禁诉(执)令
标准实施者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向域外法院申请禁诉(执)令,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就此向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国法院提出反禁诉(执)令申请后,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履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而标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并意图不当妨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行使推进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的反禁诉(...。
**7. 2023-13-2-160-058**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关联案件、现有技术抗辩、释明权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关联案件的结果协调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诉讼能力等因素,行使释明权。专利权利人基于相同专利权利要求请求救济的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其余案件被诉侵权人未提出该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行使释明权。
**8. 2024-13-2-160-016** | 侵害发明专利权、同一侵权行为、故意拆分起诉、诚信原则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
**9. 2023-09-2-160-021** | 民事诉讼、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确定管辖。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
**10. 2023-13-2-160-007** | 专利权权属、发明人、职务发明创造、合并审理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原告同时提出确认发明人之诉,有关发明人均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一案中一并审理,也可以分立两案但作合并审理。
**11. 2023-09-2-160-050** | 民事诉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连接点
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对有无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管辖连结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12. 2023-13-2-160-031** | 侵害发明专利权、确认不侵权、管辖权异议、分散审理
涉及相同专利或者关联专利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确有特殊情况,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考虑,宜分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裁判标准一致。
**13. 2023-13-2-160-010** |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权利转让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请求支付奖励、报酬的权利,不应当因用人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处分而受到损害。
**14. 2024-13-2-160-031**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保全、附加承诺
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为避免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保全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影响,合理平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可综合考察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及其作为季节性产品的特性、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给市场价格体系造成的影响、消费者利益等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就行为保全期间不会恶意抬高专利产品价格自愿作出承诺,以此作为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15. 2023-13-2-160-02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法定赔偿、酌定赔偿、侵权行为性质
1.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2.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16. 2023-09-2-160-046**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复侵权、构成要件重复起诉
重复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间隔合理期间,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三是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
**17. 2025-13-2-160-007**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举证责任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不包含某种成分”的限定,应当由专利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含该技术特征具有高度盖然性,而主张具有该技术特征的被诉侵权人则应当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
**18. 2024-13-2-160-001** | 民事诉讼、侵害发明专利权、管辖权异议、先行裁定
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
**19. 2024-13-2-160-032**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同一产品、赔偿数额
同一产品侵害同一权利人多项专利权时,如果在部分案件中已就该侵权产品的全部获利判赔,对于其他案件中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不再予以支持,但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上述侵权获利仍不能弥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可在避免重复赔偿的基础上适当判赔。
**20. 2017-18-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有效通知、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1. 2023-13-2-160-053**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管辖连结点
若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则不构成上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管辖。
**22. 2023-09-2-160-02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仿冒纠纷、知名商品、包装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可以随资产重组或者合并等法律原因发生转让或者承继。
**23. 2023-13-2-160-063**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管辖权异议、零部件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24. 2023-13-2-160-071**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列技术方案、部分无效
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5. 2023-13-2-160-040** | 侵害发明专利权、证据保全、必要性
对于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申请证据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断。证据保全必要性可以考虑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灭失风险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穷尽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等因素。
**26. 2023-13-2-160-021** | 专利权权属、董事、高管、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27. 2023-09-2-160-040**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电子商务平台、通知、转通知
有效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有效的权利人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认定有效通知应考虑权利类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能力以及平台性质等因素。
**28. 2023-18-2-160-001**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
**29. 2023-09-2-160-027** | 侵害发明专利权、变更主张、答辩期、举证期
因此,在诉的理由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诉讼请求变更的处理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给予对方当事人以适当的答辩期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30. 2024-13-2-160-003**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管辖连结点
侵权行为实施地所称的侵权行为通常应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实施地所对应的侵权行为并非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则其与涉案纠纷不具有实质关联而不构成该案管辖连结点。
**31. 2023-13-2-160-03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酌定、赔偿数额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32. 2023-13-2-160-062**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重复诉讼、关联案件、集中管辖
权利人基于同一专利权,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向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提起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不同使用者实际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各案中主张赔偿的事实依据,且各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在同一时期内制造,各案被诉制造行为实为同一行为,为避免重复判决、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指定其中一个法院集中管辖。
**33. 2019-18-2-160-001** | 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先行判决、行为保全
1.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当事人既申请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停止侵害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
**34. 2023-13-2-160-016**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无效抗辩、专利权稳定性、承诺
1.专利侵权案件中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者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断。2.为有效促进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自愿作出双方双向或者单方单向的利益补偿承诺或者声明,即专利权利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放弃依...。
### 专利效力与无效(18案)
**1. 2023-13-2-160-073** | 侵害发明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驳回起诉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 2023-16-2-160-001**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专利在先使用权、无效宣告、适度性
专利在先使用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使用引证专利的事实要件、用于生产经营的营利要件、在先使用的时间要件、技术或者设计来源的合法性要件。
**3. 2023-09-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权利要求修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追溯力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在修改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该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4. 2024-13-2-160-02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专利有效性
专利权评价报告仅能作为评判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有效性的依据。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均引用相同对比文件,但结论相反的,应当以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的审查结论为依据。
**5. 2023-09-2-160-028** | 侵害发明专利权、禁止反悔原则、意见陈述、等同替换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均构成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不应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仅拘泥于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关的狭隘的范围。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另一相关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作的客观事实方面的意见陈述,可以作为证明涉案专利所涉及的相关事实的证据,一般不构成禁止反悔,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才有可能构成禁止反悔。
**6. 2024-13-2-160-031**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保全、附加承诺
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为避免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保全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影响,合理平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可综合考察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及其作为季节性产品的特性、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给市场价格体系造成的影响、消费者利益等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就行为保全期间不会恶意抬高专利产品价格自愿作出承诺,以此作为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7. 2024-13-2-160-029**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的解释、内部证据
解释权利要求,不能脱离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与裁判文书等内部证据,同时可以使用外部证据予以佐证或者补充。
**8. 2023-13-2-160-009** | 侵害发明专利权、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审查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药品专利权利人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补偿(包括减少仿制药申请人不利益等变相补偿),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挑战该药品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该专利药品相关市场的协议。在涉及药品专利权利人和仿制药申请人的药品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主张依据或者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有关协议具有“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审...。
**9. 2023-13-2-160-071**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列技术方案、部分无效
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10. 2024-13-2-160-004** | 专利权权属、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发明人、职务发明
即使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无过错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对发明创造权益归属的认定结果,向有过错的当事人另行主张法律救济。故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所涉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继续审理。
**11. 2023-13-2-160-021** | 专利权权属、董事、高管、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12. 2023-18-2-160-001** |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
**13. 2023-09-2-160-02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无效、中止、溯及力
在理解和适用2001年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将其限制在维护既定经济秩序稳定的必要范围内,同时兼顾被诉侵权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14. 2023-13-2-160-036** | 侵害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修改权利要求、放弃权利要求
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
**15. 2023-13-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费用、维权合理开支
专利权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支出的维权合理开支,一般应为该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为制止被诉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直接产生的相关费用。对于相关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无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为被诉侵权人,一般均不属于专利权人的维权合理开支的范围。
**16. 2024-13-2-160-00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无效、限缩性陈述、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一项权利要求作出限缩解释时,即使该权利要求最终被宣告无效,有关限缩解释仍适用于引用该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
**17. 2023-13-2-160-016**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无效抗辩、专利权稳定性、承诺
1.专利侵权案件中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者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断。2.为有效促进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自愿作出双方双向或者单方单向的利益补偿承诺或者声明,即专利权利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放弃依...。
**18. 2023-13-2-160-061** | 侵害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限定方式、专利权保护范围、损害赔偿
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有关侵权实施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出现过,基于专利权...。
### 许可与转让(20案)
**1. 2023-13-2-160-039** | 民事诉讼、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管辖权异议、适当联系原则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审查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判断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和办事机构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可以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国境内。
**2. 2024-13-2-160-008**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转让、诉讼主体资格、拘束力
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已获现专利权人许可的除外。
**3. 2025-13-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标准必要专利、行为保全、反禁诉(执)令
标准实施者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向域外法院申请禁诉(执)令,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就此向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国法院提出反禁诉(执)令申请后,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履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而标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并意图不当妨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行使推进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的反禁诉(...。
**4. 2023-09-2-160-044**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举证责任、制造和销售者
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条形码及厂商信息均指向被告,已形成了对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清晰指向的,可以据此初步认定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5. 2023-13-2-160-010** |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权利转让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请求支付奖励、报酬的权利,不应当因用人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处分而受到损害。
**6. 2023-13-2-160-006** | 侵害发明专利权、诚实信用、默示许可
专利权人主动向被诉侵权人提供并意图使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但未披露其专利权,直至被诉侵权人实施完毕方才请求侵权救济,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已获得专利权人默示许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7. 2023-13-2-160-02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法定赔偿、酌定赔偿、侵权行为性质
1.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2.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8. 2023-09-2-160-048** |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害发明专利权、赔偿责任、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
在发明申请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虽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该发明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主张临时保护期的利益或损失。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所需支付的费用,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9. 2023-09-2-160-02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仿冒纠纷、知名商品、包装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可以随资产重组或者合并等法律原因发生转让或者承继。
**10. 2013-18-2-160-001** | 知识产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后续行为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11. 2023-13-2-160-057** | 侵害发明专利权、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义务、公平、合理、无歧视
1.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式一般应为普通许可,但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关联利益关系的许可条件与一般市场竞争环境下的许可条件可能存在差异,如专利权人基于与被许可人的关联利益关系,作出的免费独占许可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只要专利权人或该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对外仍承担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义务,并不影响关于专利许可的商业谈判,原则上不应仅因该种许可条件差异而认定专利权人违反FRAND原则。如果标准必要...。
**12. 2023-13-2-160-045** |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营业利润
单位基于职务发明专利权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系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营业利润,发明人可以据此主张合理报酬。
**13. 2023-13-2-160-021** | 专利权权属、董事、高管、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14. 2023-13-2-160-003** | 专利权权属、侵权、发明、实用新型、同日申请
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而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其就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循以下途径请求救济:一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救济。
**15. 2023-13-2-160-03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酌定、赔偿数额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16. 2024-13-2-160-02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权利要求解释、现有技术抗辩
1.专利权被独占实施许可后,包括专利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权利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可以根据许可协议约定,在专利权人获得侵权赔偿后向专利权人追偿。
**17. 2023-09-2-160-02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无效、中止、溯及力
在理解和适用2001年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将其限制在维护既定经济秩序稳定的必要范围内,同时兼顾被诉侵权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18. 2023-13-2-160-055**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来源、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
过失的证明责任分配应注意保护专利权和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之间的平衡,站在诚信经营者的角度,尊重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如果结合销售者的注意能力、接触专利产品信息的可能性、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销售行为的情节等因素,能够初步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这一事实具有较高可能性的,则销售者除应证明其遵循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之外,还应证明其已经对所售产品是否为经专...。
**19. 2023-09-2-160-026** | 侵害发明专利权、证据、技术鉴定、药品批准文号
如果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为了禁止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药品,作为停止侵权的一项具体手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企业停止制造、销售带有该药品批准文号的侵权产品。
**20. 2023-13-2-160-061** | 侵害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限定方式、专利权保护范围、损害赔偿
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有关侵权实施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出现过,基于专利权...。
### 标准必要专利(3案)
**1. 2023-13-2-160-039** | 民事诉讼、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管辖权异议、适当联系原则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审查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判断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和办事机构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可以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国境内。
**2. 2025-13-2-160-001** | 侵害发明专利权、标准必要专利、行为保全、反禁诉(执)令
标准实施者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向域外法院申请禁诉(执)令,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就此向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国法院提出反禁诉(执)令申请后,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履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而标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并意图不当妨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行使推进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的反禁诉(...。
**3. 2023-13-2-160-057** | 侵害发明专利权、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义务、公平、合理、无歧视
1.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式一般应为普通许可,但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关联利益关系的许可条件与一般市场竞争环境下的许可条件可能存在差异,如专利权人基于与被许可人的关联利益关系,作出的免费独占许可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只要专利权人或该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对外仍承担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义务,并不影响关于专利许可的商业谈判,原则上不应仅因该种许可条件差异而认定专利权人违反FRAND原则。如果标准必要...。
### 临时保护期(5案)
**1. 2023-09-2-160-021** | 民事诉讼、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确定管辖。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
**2. 2023-13-2-160-011** | 侵害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方法专利、使用方法专利
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具体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形,原则上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情形。
**3. 2023-09-2-160-048** |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害发明专利权、赔偿责任、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
在发明申请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虽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该发明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主张临时保护期的利益或损失。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所需支付的费用,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4. 2013-18-2-160-001** | 知识产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后续行为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5. 2023-13-2-160-003** | 专利权权属、侵权、发明、实用新型、同日申请
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而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其就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循以下途径请求救济:一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救济。
### 外观设计特殊(15案)
**1. 2023-09-2-160-017**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获利、损害举证
1.在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
**2. 2023-09-2-160-008** | 专利权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保护范围、色彩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3. 2023-09-2-160-044**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举证责任、制造和销售者
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条形码及厂商信息均指向被告,已形成了对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清晰指向的,可以据此初步认定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4. 2023-09-2-160-050** | 民事诉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连接点
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对有无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管辖连结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5. 2023-09-2-160-046**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复侵权、构成要件重复起诉
重复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间隔合理期间,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三是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
**6. 2023-09-2-160-020**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有设计抗辩、公开
在该用户对允许朋友查看朋友圈的范围和时间未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处于公众随时能够获取的状态,该发布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7. 2023-09-2-160-039**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制造、产品销售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需结合案件情况予以综合考量。
**8. 2023-09-2-160-034**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有设计抗辩、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伪造、篡改的特点,其真实性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具备有效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9. 2023-09-2-160-038** | 专利权权属、侵权、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时,既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虑其差异性。应分别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判定。
**10. 2023-09-2-160-00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采购、零部件、建设工程
工程承包人自行负责采购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其采购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工程建设,并在交付工程后取得了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当视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1. 2023-09-2-160-02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仿冒纠纷、知名商品、包装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可以随资产重组或者合并等法律原因发生转让或者承继。
**12. 2023-09-2-160-037**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转用、整体视觉效果、显著影响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应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此时即使产品形状完全相同,亦不可片面强调形状因素,相反应依据图案的差异程度及所占比例判断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13. 2023-09-2-160-007**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先申请、现有设计抗辩、比对文件
本案是以在先申请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作不侵权抗辩并予以认定的专利侵权案件。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14. 2023-09-2-160-045**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近似性比对、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整体视觉效果
在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是通电使用状态下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电子产品,即使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此设计,也不应当排除通电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
**15. 2017-18-2-160-00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功能性特征、整体视觉效果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
### 医药专利(5案)
**1. 2024-13-2-160-011** | 侵害发明专利权、可组合使用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技术比对
同一主体制造的不同产品可以组合使用,且组合使用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据使用时实际形成的技术方案,重点考虑该技术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费者还是制造者决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原本可以分别使用,但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消费者决定,不应将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
**2. 2023-13-2-160-009** | 侵害发明专利权、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审查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药品专利权利人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补偿(包括减少仿制药申请人不利益等变相补偿),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挑战该药品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该专利药品相关市场的协议。在涉及药品专利权利人和仿制药申请人的药品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主张依据或者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有关协议具有“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审...。
**3. 2023-13-2-160-047** | 侵害发明专利权、微生物、保藏号、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菌株是否落入以“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借助一种或者多种基因特异性片段检测方法,并结合形态学分析等予以认定。检测微生物菌株的基因特异性时,并非必须采用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如果以“保藏号”限定的菌株具有特有特定序列扩增标记(SCAR)的分子标记片段,则可以该分子标记为检测指标,结合基因序列以及形态学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作出认定。
**4. 2017-18-2-160-002** | 侵害发明专利权、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调查官
1.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5. 2023-09-2-160-026** | 侵害发明专利权、证据、技术鉴定、药品批准文号
如果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为了禁止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药品,作为停止侵权的一项具体手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企业停止制造、销售带有该药品批准文号的侵权产品。
### 权利滥用与恶意(7案)
**1. 2024-13-2-160-027** | 专利权权属、侵权、主观过错、恶意放弃专利权
关联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判决已经认定涉案专利权归原告所有后,被告无正当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构成对专利权的恶意放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2024-13-2-160-016** | 侵害发明专利权、同一侵权行为、故意拆分起诉、诚信原则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
**3. 2024-13-2-160-031** | 专利权权属、侵权、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保全、附加承诺
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为避免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保全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影响,合理平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可综合考察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及其作为季节性产品的特性、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给市场价格体系造成的影响、消费者利益等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就行为保全期间不会恶意抬高专利产品价格自愿作出承诺,以此作为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4. 2023-13-2-160-02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法定赔偿、酌定赔偿、侵权行为性质
1.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2.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5. 2023-13-2-160-069**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客观要件
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6. 2024-13-2-160-018**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销售行为、授权公告日
1.专利法意义上销售行为的认定,一般应当以销售合同成立为标准,以实现对许诺销售行为和销售行为认定的密切衔接。2.他人仅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7. 2023-13-2-160-030**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酌定、赔偿数额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 通用提示词
你是一个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律问题的问答助手。我要问的是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问题,比如专利被侵权了怎么办、职务发明归谁、合法来源抗辩、现有技术抗辩、赔偿怎么算、权利要求怎么解释、标准必要专利、先用权抗辩等。请用普通人听得懂的话回答,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意见,也不要装成法官判案。请先告诉我这件事大概怎么看,再说明关键事实、证据、风险和下一步。回答时请记住: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技术特征全面覆盖才算侵权;职务发明看工作职责与发明的关联度;合法来源抗辩要不知情+合法来源+合理对价;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技术相同或等同则成立;和解后再次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侵权人不提供证据可按权利人主张认定赔偿。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让用户知道有案例库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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