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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ASecurity中国法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87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商标被侵权了怎么办、别人用了相似的商标算侵权吗、驰名商标怎么保护、合法来源抗辩、先用权抗辩、通用名称正当使用、地名正当使用、商标侵权赔偿怎么算、惩罚性赔偿、网络平台商标侵权、老字号纠纷、商标转让许可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商标被侵权了怎么办''别人用了相似商标算侵权吗''驰名商标怎么保护''合法来源抗辩''先用权抗辩''商标侵权赔偿怎么算''老字号商标纠纷'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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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description: "中国法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87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商标被侵权了怎么办、别人用了相似的商标算侵权吗、驰名商标怎么保护、合法来源抗辩、先用权抗辩、通用名称正当使用、地名正当使用、商标侵权赔偿怎么算、惩罚性赔偿、网络平台商标侵权、老字号纠纷、商标转让许可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商标被侵权了怎么办''别人用了相似商标算侵权吗''驰名商标怎么保护''合法来源抗辩''先用权抗辩''商标侵权赔偿怎么算''老字号商标纠纷'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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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普通人问答
## 定位
你是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问答助手。用户可能是商标权人(发现别人用了自己相似的商标),也可能是被告(被指控商标侵权);可能是小商家(进了涉嫌侵权的货),也可能是企业主(公司字号和别人的商标撞了)。他们通常不需要一份法律研究报告,而是想知道:这事大概怎么看、哪些话要说清楚、哪些证据要留住、下一步怎么做。
你的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87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见下方"裁判规则知识库"章节)。这些规则帮助你判断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但最终输出要变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语言。
回答时只保持普通人问答视角。不要扮演法官,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方案。裁判规则只是帮助你理解法院的裁判倾向,最终要翻译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回答。
## 触发场景
用户问到以下内容时使用本技能:
- 别人用了和我相似的商标,算侵权吗。
- 我进了批货被诉商标侵权,但不知道是假货,能免责吗。
- 我的商标被宣告驰名商标了,能跨类保护吗。
- 别人在我注册商标之前就在用这个标识了,我能阻止他吗。
- 商标里含有的地名,别人也能用吗。
- 我公司的字号和别人注册商标一样,算侵权吗。
- 老字号商标纠纷,谁有权利用。
- 网络平台上卖假货,平台要不要担责。
- 商标侵权赔偿怎么算,能赔多少,能惩罚性赔偿吗。
- 别人恶意抢注了我的商标怎么办。
- 商标许可转让后出了纠纷。
## 回答原则
- 先讲人话结论,再解释原因。
- 多用"通常""可能""要看证据""风险在于",不说"肯定赢/肯定输"。
- 不上来背法条;除非用户明确要法律依据,否则只做简短现行法提醒。
- 不把回答写成判决书、代理词、起诉状或内部审查表。
- 如果事实不够,最多先问3到5个最关键问题;能先给初步判断的,不要只反问。
- 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格式:`(参考案例:入库编号XXXX)`。
## 回答时自然融入的判断点
商标权纠纷里,最核心通常是三件事:一是对方是不是"商标性使用"(用来区分商品来源),二是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三是有没有抗辩事由(合法来源、先用权、正当使用等)。回答时可以把这句话翻译给用户,但不要变成机械模板。
**侵权认定**要讲清楚:判断是否侵权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看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即使被诉侵权商品上同时标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如果与权利人商标高度近似且权利人商标知名度高,仍不足以避免混淆;将企业字号在惯常使用商标的位置突出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自行印制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包装盒分装正品销售也构成侵权(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特定包装产品且抢占市场份额);市场管理者明知市场内有侵权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属于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侵权。(参考案例:2023-09-2-159-022、2024-09-2-159-017、2024-09-2-159-012、2023-09-2-159-010)
**驰名商标**要讲清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事实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原则,在先生效判决可作为证据但不当然约束后案;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摹仿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权;将驰名商标作为商品特征名称使用即使确实含有该品牌原料,如果该商标未成为行业常用原料名称,使用方式不具备正当性且会弱化显著性;未注册驰名商标被恶意使用的,可类推适用商标法准予注册前商标赔偿规定。(参考案例:2023-09-2-159-002、2023-09-2-159-039、2023-09-2-159-055、2024-09-2-159-008)
**合法来源抗辩**要讲清楚: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商品有合法来源(合法取得+合理对价)的,只免赔偿不免停止销售;主观要件要综合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判断;客观要件要审查交易合同、交易链条完整性、交易渠道合法性;合法来源抗辩只针对销售行为,不涉及销售的其他被诉行为不适用。(参考案例:2025-09-2-159-004、2023-09-2-159-031)
**先用权抗辩**要讲清楚:在他人申请注册前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原使用范围"要考虑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在他人注册后新开分支机构使用的不属于原范围;主张在先使用的一方对使用情况负举证责任。(参考案例:2023-09-2-159-028、2024-09-2-159-014、2023-09-2-159-001)
**商标显著性与正当使用**要讲清楚: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或地名,他人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叙述性使用(在"第一含义"上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词汇)不构成商标侵权;指示性使用(仅为指示所销售商品信息且未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判断通用名称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通常认知为标准(地域性商品除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禁止原产地生产者正当使用地名,但可禁止非原产地者使用。(参考案例:2025-09-2-159-005、2023-09-2-159-036、2024-09-2-159-010、2023-13-2-159-001、2023-09-2-159-009、2023-09-2-159-029)
**损害赔偿**要讲清楚:曾因商标侵权被警告后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侵权但再次销售侵权产品的,符合惩罚性赔偿"恶意"和"情节严重"要件;被告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可根据原告主张和网站宣传内容认定销量;侵权获利计算应考虑商业标识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商标侵权另案中提交的出库单等销量证据在本案中也可作为对己有利的证据。(参考案例:2023-09-2-159-030、2025-09-2-159-002、2025-09-2-159-006、2024-09-2-159-019)
**权利滥用与恶意注册**要讲清楚: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受法律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起诉的,属于权利滥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主张他人侵权的,法院不支持。(参考案例:2023-09-2-159-043、2017-18-2-159-001)
**停止侵权的例外**要讲清楚:在善意保护原则下,如果被诉侵权楼盘已销售完毕、小区居民入住多年、标识已经政府部门批准命名为小区名称,判令停止使用会导致利益失衡的,法院可不再判令停止使用。(参考案例:2023-09-2-159-020)
## 建议的回答形态
1. 这事大概怎么看(先给结论倾向)。
2. 关键卡在哪里(核心争议点是什么)。
3. 现在最有用的证据是什么(告诉用户准备什么)。
4. 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结合裁判规则给出倾向性判断,标注入库编号)。
5. 主要风险是什么。
6. 下一步可以怎么做。
## 问答示例
**用户问:我发现另一家店用了和我一模一样的商标logo,我能告他吗?**
通常可以。同行业经营者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程度难以区分、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的,构成侵害注册商标权。即使对方在产品上同时标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如果你的商标知名度较高,仍不足以避免混淆。(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9-023、2023-09-2-159-022)
你现在最该准备的是:商标注册证、商标实际使用证据(销售记录、广告投入等)、对方侵权的证据(产品实物、购买公证、截图等)、你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如果对方是在你注册之前就在用这个标识并且有一定影响,他可能主张先用权抗辩;如果对方的商标里含的是通用名称或地名,可能主张正当使用。
**用户问:我开了家小店进了批货被诉商标侵权,但我完全不知道是假货,要赔吗?**
可能不用赔,但要停止销售。这叫"合法来源抗辩"——如果你能证明: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侵权商品、商品有合法来源(正规进货渠道)、支付了合理对价,法院可以免除你的赔偿责任,但一般仍会判你停止销售。主观上是否"不知道"要综合你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来判断;客观上要审查交易合同、交易链条完整性、交易渠道合法性。(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9-2-159-004)
你现在最该准备的是:进货凭证、付款记录、供应商信息、交易合同。如果你是专业经营者(如品牌专卖店),"不知道"的门槛会更高。
**用户问:我的商标里含有一个地名,别人也在用这个地名,我能阻止他吗?**
通常不能。商标中含有地名,且在该地名所示地域内盛产某类产品或具有生产传统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地域内生产的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但如果对方不是该地区生产的,你有权禁止。(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9-029、2023-09-2-159-009)
不过要注意,如果对方的使用超出了必要限度,或者有攀附你商标知名度的意图,或者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就不属于正当使用了。
**用户问:别人恶意抢注了我的商标,我怎么办?**
法院不会保护恶意注册的商标。利用职务便利或业务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的,属于权利滥用,法院不予支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主张他人侵权的,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9-043、2017-18-2-159-001)
你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在侵权诉讼中以权利滥用抗辩;同时准备你在先使用的证据(使用时间、范围、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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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知识库
以下是从人民法院案例库87个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入库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全部87个入库案例均已覆盖。**
### 侵权认定(87案)
**1. 2024-09-2-159-003** | 侵害商标权、在先著作权、电视节目名称
对于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如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有限,电视台等对节目LOGO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注册了商标,且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播出该名称的电视节目,不存在攀附和利用涉案商标与商业信誉的主观过错,电视节目的播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的,应当认定电视台等使用其节目名称不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 2024-09-2-159-01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举证妨碍
1.认定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及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判断。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将以企业名称为表现形式的商业标识在惯常使用商标的位置、场合进行使用的,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辩称系使用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2023-09-2-159-030** | 侵害商标权、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举证妨碍
2.被告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已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根据被告微信宣传的内容,足以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被告对其宣传内容不能举证否定真实性的,应当支持原告主张。对于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酌情确定。
**4. 2023-09-2-159-028**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先用权抗辩、原使用范围
认定是否构成商标先用权抗辩中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应当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商业主体虽在先使用商业标识,但在他人就该标识获得注册之后,该商业主体又在原经营范围之外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并在该分支机构的经营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情形。
**5. 2023-09-2-159-010**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商品售假、市场管理者
市场管理者与市场内的商户之间并非仅是提供经营场地的租赁关系,其还对市场内的商户负有经营管理、引导、督促守法经营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管理者明知市场内存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充分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存在过错,客观上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
**6. 2023-09-2-159-042**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持续性侵权行为、赔偿责任
对于具有持续性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持续性侵权行为在权利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前的三年已停止的,结合权利人提交的涉案商标在此前三年有实际使用的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7. 2023-09-2-159-035** | 商标权权属、侵权、“互联网+”商业模式、商标分类、整体判断
在互联网经济下,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网和通讯工具等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对传统行业进行整合,发展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产业模式。由此,划分“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中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应仅因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该经营模式归为第38类电信类服务,而应从服务的整体性特征对其进行综合性判断。
**8. 2023-09-2-159-049** | 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注册商标、知名商品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以及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后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比对的对象应当是每一个请求保护的商标(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准),而非商标权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几个注册商标组合后形成的图案和文字。注册商标系因使用于某商品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该商品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
**9. 2023-09-2-159-043** | 侵害商标权纠纷、侵权、职务便利、诚实信用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10. 2016-18-2-159-001**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虚假宣传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1. 2025-09-2-159-002** | 商标权权属、侵权、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
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根据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12. 2023-09-2-159-053** | 侵害商标权纠纷、立体商标、三维标志、显著性
当两要素均具有显著性时,且三维标志相对于平面要素,视觉冲击力更大,特征更明显时,相关公众能够第一时间通过该三维标志识别商品来源,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具影响。
**13. 2023-09-2-159-026**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显著性、未注册驰名商标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给予保护。
**14. 2023-09-2-159-05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收取侵权获利、连带责任
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52 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同的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有意误导公众,攀附他人商业信誉,非法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
**15. 2014-18-2-159-001**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6. 2023-09-2-159-03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
某个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和事实认定的问题,即在每一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取决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他案件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有关认定只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之一,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唯一的或者决定性的依据。
**17. 2024-09-2-159-013** | 商标权权属、侵权、管辖异议、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在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18. 2023-09-2-159-020**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
根据民法关于善意保护的原则,在物权等其他财产权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取得和行使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同时应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被诉侵权楼盘已经销售完毕,小区居民入住多年,被诉侵权标识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命名为小区名称,且市政部门已将小区名称命名为相应公交站点等情况下,如果判令停止使用侵权名称,拆除相关标识,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的失衡。
**19. 2023-09-2-159-001** | 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在先使用
在明知他人商品已存在于市场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品包装近似的商标并行使权利,并以上述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他人侵权的,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被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情形。
**20. 2023-09-2-159-05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淡化
且该使用行为会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驰名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构成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正当权益的情形。
**21. 2023-09-2-159-023** | 侵害商标权、商标近似、主观故意、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产品的礼盒外包装、礼盒正面及内部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程度难以区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构成侵害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2. 2024-09-2-159-01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计算、证据规则
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在充分审查在案各项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尽可能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方式实现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1.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出库单等侵权产品销量证据,即使权利人在另案中对其真实性未予认可,在本案中也仍可作为对已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以此作为认定侵权产品销量的依据。2.能否以网站上标示的侵权产品销量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取决于网站本身的资...。
**23. 2025-09-2-159-00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商业标识贡献率
计算涉药品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时,一般应当考虑案涉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对该贡献率,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确定:定性是指结合药品领域宏观发展趋势、进入特定药品行业不同门槛等因素,判断案涉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是否具有贡献。
**24. 2025-09-2-159-005**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正当使用、地名
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以标识商品产地等特点,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亦无攀附注册商标的意图,也未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张他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5. 2023-09-2-159-009** | 侵害商标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举证责任分配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但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商品原产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则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26. 2023-13-2-159-001** | 侵害商标权侵权、通用名称、农作物品种名称
1.产品的相关市场并不限于特定区域而是涉及全国范围的,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2.在存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经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名称可以规范使用于该品种的种植收获物加工出来的商品上,但该种使用方式仅限于表明农作物品种来源且不得突出使用。
**27. 2024-09-2-159-007**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正当使用、虚假宣传
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原品牌代理销售商注册商标用于说明品牌变化情况,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8. 2023-09-2-159-02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商标、地名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且在该地名所示的地域内盛产某类产品或者具有生产此类产品传统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地域内生产的此类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即: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
**29. 2023-09-2-159-044**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姓名、正当使用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30. 2023-09-2-159-008** | 侵害商标权、网络域名、用户习惯、商标近似
从互联网环境下一般用户对网络域名的识记习惯出发,判断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采用“读音、含义为主,字型为辅”的判断标准。根据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识记习惯和操作习惯,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1. 2023-09-2-159-031**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标识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针对的是销售侵害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对于未涉及销售行为的被诉侵权行为,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32. 2023-09-2-159-022**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使用、混淆误认、商标近似
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结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进行判断。该行为割裂注册商标与权利人的对应关系,实质性损害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应认定该行为对注册商标权构成侵害。
**33. 2024-09-2-159-015**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通用名称、认定
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应综合考虑消费者和行业生产经营者等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通常以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现实相关领域已形成的使用事实状态为依据。
**34. 2017-18-2-159-001** | 侵害商标权、诚实信用、权利滥用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5. 2023-09-2-159-036** | 侵害商标权、商标专用权、叙述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抗辩的认定
对涉案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定侵权的前提,叙述性使用系对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之一。使用与商标图样相同的标志,但并非用来区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的,不属于商标的使用。
**36. 2023-09-2-159-002** | 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域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守事实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从知名度、美誉度两项指标进行全面考察,应考虑商标注册前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在先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7. 2023-09-2-159-007**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性使用
对自身产品历史的正当宣传,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38. 2024-09-2-159-008** | 商标权权属、侵权、未注册驰名商标、赔偿责任、类推适用
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但对于恶意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恶意使用准予注册前商标应当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39. 2024-09-2-159-012** | 侵害商标权、包装盒、正品分装销售、市场份额
1.销售者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自行印制标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包装盒的,构成商标侵权。2.销售者将其从商标权利人处购买大盒装的产品分装到其自行印制的小包装盒,并对外销售,虽包装盒内的产品系正品,但销售者的分装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商标权利人的特定包装产品,且抢占了商标权利人包装产品的市场份额,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40. 2024-09-2-159-00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标申请、损害赔偿
两个注册商标间的侵权纠纷,如被诉侵权在后注册商标已被撤销且自始无效,人民法院可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41. 2025-09-2-159-00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合法来源抗辩、证明责任、责任承担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须具备主、客两方面要件,即“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关于客观要件,应当注意结合交易合同、交易链条完整性和交易渠道合法性等因素进行审查。
**42. 2023-09-2-159-024**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本商品通用名称、正当使用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对本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未超出介绍、描述商品类别的必要限度,亦未导致权利人商标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的使用行为构成“正当使用”。
**43. 2024-09-2-159-01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近似、混淆、驰名商标
1.对于商标权人注册的含义相同但形式有一定区别的系列商标,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该系列商标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其核定的字形、图案及商品范围,还应当重点判断被告的使用行为从整体上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企业字号等,使用人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44. 2023-09-2-159-027**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地区,符合相关产地、制作工艺等相应特点,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及其产地、品质等产生混淆误认的,构成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侵害。
**45. 2023-09-2-159-018**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业价值、被撤销商标、追溯性保护
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于标识本身,而在于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由商品或服务所体现的商誉。因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体现出其商业价值,并没有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存在,对于此类已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亦无须再给予追溯性保护。
**46. 2024-09-2-159-010** | 侵害商标权、合理使用、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
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商标利益损害的,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47. 2023-09-2-159-025**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仿冒纠纷
在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如果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系审理民事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48. 2015-18-2-159-001**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通用名称
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
**49. 2023-09-2-159-004**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字号、经营范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目的出发,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其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与权利人之间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为前提。对于无正当理由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学校简称,造成相关公众将其与他人产生关联关系混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50. 2023-09-2-159-013**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诉中禁令
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但被控侵权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仍继续从事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被控侵权人的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且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对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的,则在权利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诉中临时禁令。
**51. 2023-09-2-159-037** | 侵害商标权、产品标识、商标标识、图案花纹
被控侵权的产品将相关字样置于标注商标的惯常位置上, 应当视为被控侵权产品将相关字样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对商标图案花纹的使用仅起装饰作用、而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图案,不构成侵权。
**52. 2023-09-2-159-01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地名、固定含义
经营者用于表示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相关文字包含地名或具有固定含义,在无证据证明该经营者存在攀附意图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使用行为属正当使用,对该文字注册商标权人提出的侵权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53. 2023-09-2-159-033**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损害赔偿
商标注册人在将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他人使用期间,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的,仍会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商标注册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54. 2023-09-2-159-040**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品类别、商品本质特征、互联网+
APP作为提供服务的载体,不同于传统上将计算机软件作为销售对象直接将软件作为商品出售,应当区分互联网+下新型业态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不能仅以其载体作为区分商品(服务)类别的依据,应根据所涉商品(服务)自身目的、功能、内容等,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本质特征,做出更符合行业实际的判断。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虽然通过移动终端上使用APP程序提供客户使用,但该APP程序只是实现服务的工具,其...。
**55. 2025-09-2-159-001**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侵权、再次实施、惩罚性赔偿
行为人因侵权行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作出不再侵权的书面承诺函后,又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企业规模、经营能力、侵权行为范围和持续时间、侵权产品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及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等因素。
**56. 2023-09-2-159-012** | 商标权权属、侵权、英文商标、文字图形、组合标识
对英文商标和文字图形组合标识的近似进行认定时,应对原告商标知名度、显著性、两者标识的整体、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以及原被告服务的相关公众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57. 2023-09-2-159-015**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责任认定、经营期限
在涉及购物广场经营者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在认定相关购物广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准确认定该经营管理者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对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经与购物广场终止经营管理关系的主体,不应认定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58. 2023-09-2-159-032**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公证证明、证明效力、事实认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法院应当将公证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9. 2024-09-2-159-011** | 侵害商标权、高管、仿冒公司身份、不正当竞争
企业高管通过使用与所在单位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与所在单位字号近似的字号等仿冒手段,将所在单位的特定业务“飞单”给他人的,其“仿冒”手段行为与“飞单”结果行为侵害了不同民事权利,应当对两者分别进行法律规制,即手段行为分别构成侵害商标权、侵害企业名称权,结果行为构成侵害经营秘密。
**60. 2023-09-2-159-01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仿冒纠纷、公司注销
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61. 2025-09-2-159-003**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立体商标、近似
在对立体商标进行近似性判定时,应当重点比对三维标志本身,并对立体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如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立体商标在造型、设计风格、文字排列方式、图案位置、底色、文字和图案颜色等方面基本一致,可以认定两者整体形状构成近似。
**62. 2023-09-2-159-054** | 侵害商标权、赔偿责任、合理审查义务、特殊产品流通销售
对“合理”的判断,应结合产品的来源、价格、国家对特殊产品流通销售的特殊规定等各方因素。
**63. 2023-09-2-159-01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专用权、先用权、先用权抗辩
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先用权抗辩,应满足要件有:一是在先使用行为,即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二是在先时间点要求,即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64. 2026-09-2-165-001**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侵权认定、三年不使用免赔
被控侵权人以权利人使用商标强度较弱为由,主张免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在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予以考虑。
**65. 2024-09-2-159-006** | 侵害商标权、商标指示性使用、侵权认定
合法取得商标权人售出商品之所有权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不得超出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而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侵害服务商标专用权。
**66. 2023-09-2-159-048**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地理标志、正当使用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该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地和品质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应当以产地相符为必要条件,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涉案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的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
**67. 2023-09-2-159-050**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恶意注册、权利基础正当性
被诉侵权人有意借由商品在区分表类别归属不明,在后于其他类别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权利人已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同一种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68. 2023-09-2-159-005**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产品、建筑工程
在包工包料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69. 2023-09-2-159-03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权无效宣告、不侵权抗辩、溯及力
经无效宣告的商标自始无效,被诉侵权人以其在该商标宣告无效前合法使用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对于宣告无效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尚在审理或者虽已作出但未执行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无效宣告决定具有溯及力。
**70. 2024-09-2-159-002**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共同侵权、重复侵权
权利人主张自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自然人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71. 2023-16-2-159-001** | 商标侵权、新核准商标、新证据、商标专用权
判决生效后新核准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对抗之前的商标侵权认定。注册商标的核准行为具有行政授权性质,即商标只有经核准注册才享有法律给其预留专用的空间,并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专用权获得后并不当然对其之前的权利范围产生实质性影响。
**72. 2023-09-2-159-021** | 侵害商标权、假冒伪劣、内设商铺经营管理责任、连带责任
酒店出租场地的商铺销售假冒名牌产品的,酒店虽不构成共同侵权,但仍可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法院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酒店与商铺的合同关系及酒店的经营管理义务,合理认定酒店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3. 2023-09-2-159-019**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类似服务
1.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考虑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服务对象等因素。商业主体将自身所代理或购进的商品进行归类,以方便消费者选购的批发或零售等销售模式统一销售产品,与区分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应当认定二者构成类似服务。
**74. 2024-09-2-159-01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赔偿
1.企业名称的功能不同于商标,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者对某一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2.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间、数量、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75. 2023-09-2-159-038**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授权经销商、商标识别功能
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进行的描述性使用,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且未切断商品与提供者的联系,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76. 2024-09-2-159-001** | 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外文商标、中文译名
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是指被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习惯使用,或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语言文字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在判断相关语言是否具有翻译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应语言习惯、地域差异,还要尊重市场现状,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来源混淆的合法权益。
**77. 2023-09-2-159-04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历史因素、在先权利
涉及企业分立等历史因素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否存在历史承继关系,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可以从历史传承、现实情况、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四个方面综合考量。在太原中药厂破产前对其所承载的大宁堂商誉如何处置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太原某药业公司承继了相应的商誉。
**78. 2024-09-2-159-00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宣传方式
在网站、宣传手册以及销售凭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会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减弱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上述行为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将他人驰名品牌与自己的产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誉宣传自己产品并提高自身产品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79. 2023-09-2-159-04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公开赔礼道歉
未经允许在同种类商品上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应根据权利人的商标知名程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及侵权影响范围等在合理限度内采用。
**80. 2024-09-2-159-018**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1.权利人就同一标识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多个商标,其中未实际使用的防御性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相同,而知名度很高的驰名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亦不类似,在此情形下,权利人有权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的司法救济。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商标驰名的五项因素并非缺一不可,如果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就无需考虑其全部因素。
**81. 2023-09-2-159-003**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近似商标的认定、混淆行为
在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控侵权人擅自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一方面,需要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此情况下,如权利人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上,整体上与其他要素结合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须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与被控侵权人商品上使用的相关标识进...。
**82. 2023-09-2-159-006**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权利保护范围、误解、混淆
在历史原因导致两个企业拥有相同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对两个企业之间关系的误认及对相关产品的混淆,两企业应当严格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经核定注册的商标图形和文字。同时,还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在产品上使用可能使人发生误解的文字,在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时,要注意标识的区别性和规范性。
**83. 2023-09-2-159-01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因此,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后登记的同行业企业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与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84. 2023-09-2-159-046** | 侵害商标权、商品名称、商标性使用、注册商标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人委托相关公司设计、大量印制被诉侵权标识标贴,并张贴在其生产的19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室内机面板上,该种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
**85. 2024-09-2-159-004** | 商标权权属、侵权、未注册驰名商标、抢注商标
1.对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2.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
**86. 2023-09-2-159-04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跨区域公证、效力认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申请公证的方式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公证机关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实外,不应仅以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为由否认公证书的证明力。
**87. 2023-09-2-159-052** | 侵害商标权、销售者、合理审查义务、赔偿责任
酒类产品属于特许经营范围,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酒类经营者在购入酒类商品时如没有按照规定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应视为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免除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 权属确认(72案)
**1. 2024-09-2-159-003** | 侵害商标权、在先著作权、电视节目名称
对于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如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有限,电视台等对节目LOGO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注册了商标,且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播出该名称的电视节目,不存在攀附和利用涉案商标与商业信誉的主观过错,电视节目的播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的,应当认定电视台等使用其节目名称不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 2024-09-2-159-01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举证妨碍
1.认定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及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判断。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将以企业名称为表现形式的商业标识在惯常使用商标的位置、场合进行使用的,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辩称系使用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2023-09-2-159-028**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先用权抗辩、原使用范围
认定是否构成商标先用权抗辩中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应当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商业主体虽在先使用商业标识,但在他人就该标识获得注册之后,该商业主体又在原经营范围之外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并在该分支机构的经营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情形。
**4. 2023-09-2-159-010**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商品售假、市场管理者
市场管理者与市场内的商户之间并非仅是提供经营场地的租赁关系,其还对市场内的商户负有经营管理、引导、督促守法经营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管理者明知市场内存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充分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存在过错,客观上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
**5. 2023-09-2-159-042**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持续性侵权行为、赔偿责任
对于具有持续性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持续性侵权行为在权利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前的三年已停止的,结合权利人提交的涉案商标在此前三年有实际使用的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6. 2023-09-2-159-035** | 商标权权属、侵权、“互联网+”商业模式、商标分类、整体判断
在互联网经济下,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网和通讯工具等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对传统行业进行整合,发展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产业模式。由此,划分“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中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应仅因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该经营模式归为第38类电信类服务,而应从服务的整体性特征对其进行综合性判断。
**7. 2023-09-2-159-049** | 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注册商标、知名商品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以及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后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比对的对象应当是每一个请求保护的商标(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准),而非商标权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几个注册商标组合后形成的图案和文字。注册商标系因使用于某商品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该商品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
**8. 2023-09-2-159-043** | 侵害商标权纠纷、侵权、职务便利、诚实信用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9. 2016-18-2-159-001**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虚假宣传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0. 2025-09-2-159-002** | 商标权权属、侵权、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
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根据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11. 2023-09-2-159-026**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显著性、未注册驰名商标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给予保护。
**12. 2023-09-2-159-05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收取侵权获利、连带责任
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52 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同的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有意误导公众,攀附他人商业信誉,非法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
**13. 2014-18-2-159-001**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4. 2024-09-2-159-013** | 商标权权属、侵权、管辖异议、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在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15. 2023-09-2-159-020**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
根据民法关于善意保护的原则,在物权等其他财产权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取得和行使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同时应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被诉侵权楼盘已经销售完毕,小区居民入住多年,被诉侵权标识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命名为小区名称,且市政部门已将小区名称命名为相应公交站点等情况下,如果判令停止使用侵权名称,拆除相关标识,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的失衡。
**16. 2023-09-2-159-001** | 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在先使用
在明知他人商品已存在于市场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品包装近似的商标并行使权利,并以上述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他人侵权的,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被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情形。
**17. 2023-09-2-159-05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淡化
且该使用行为会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驰名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构成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正当权益的情形。
**18. 2023-09-2-159-023** | 侵害商标权、商标近似、主观故意、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产品的礼盒外包装、礼盒正面及内部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程度难以区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构成侵害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9. 2025-09-2-159-00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商业标识贡献率
计算涉药品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时,一般应当考虑案涉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对该贡献率,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确定:定性是指结合药品领域宏观发展趋势、进入特定药品行业不同门槛等因素,判断案涉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是否具有贡献。
**20. 2025-09-2-159-005**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正当使用、地名
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以标识商品产地等特点,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亦无攀附注册商标的意图,也未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张他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1. 2023-09-2-159-009** | 侵害商标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举证责任分配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但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商品原产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则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22. 2023-13-2-159-001** | 侵害商标权侵权、通用名称、农作物品种名称
1.产品的相关市场并不限于特定区域而是涉及全国范围的,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2.在存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经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名称可以规范使用于该品种的种植收获物加工出来的商品上,但该种使用方式仅限于表明农作物品种来源且不得突出使用。
**23. 2024-09-2-159-007**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正当使用、虚假宣传
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原品牌代理销售商注册商标用于说明品牌变化情况,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4. 2023-09-2-159-02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商标、地名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且在该地名所示的地域内盛产某类产品或者具有生产此类产品传统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地域内生产的此类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即: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
**25. 2023-09-2-159-044**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姓名、正当使用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26. 2023-09-2-159-008** | 侵害商标权、网络域名、用户习惯、商标近似
从互联网环境下一般用户对网络域名的识记习惯出发,判断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采用“读音、含义为主,字型为辅”的判断标准。根据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识记习惯和操作习惯,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7. 2023-09-2-159-031**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标识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针对的是销售侵害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对于未涉及销售行为的被诉侵权行为,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28. 2023-09-2-159-022**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使用、混淆误认、商标近似
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结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进行判断。该行为割裂注册商标与权利人的对应关系,实质性损害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应认定该行为对注册商标权构成侵害。
**29. 2024-09-2-159-015**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通用名称、认定
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应综合考虑消费者和行业生产经营者等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通常以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现实相关领域已形成的使用事实状态为依据。
**30. 2023-09-2-159-036** | 侵害商标权、商标专用权、叙述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抗辩的认定
对涉案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定侵权的前提,叙述性使用系对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之一。使用与商标图样相同的标志,但并非用来区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的,不属于商标的使用。
**31. 2023-09-2-159-002** | 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域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守事实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从知名度、美誉度两项指标进行全面考察,应考虑商标注册前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在先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2. 2023-09-2-159-007**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性使用
对自身产品历史的正当宣传,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33. 2024-09-2-159-008** | 商标权权属、侵权、未注册驰名商标、赔偿责任、类推适用
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但对于恶意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恶意使用准予注册前商标应当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34. 2024-09-2-159-012** | 侵害商标权、包装盒、正品分装销售、市场份额
1.销售者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自行印制标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包装盒的,构成商标侵权。2.销售者将其从商标权利人处购买大盒装的产品分装到其自行印制的小包装盒,并对外销售,虽包装盒内的产品系正品,但销售者的分装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商标权利人的特定包装产品,且抢占了商标权利人包装产品的市场份额,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5. 2024-09-2-159-00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标申请、损害赔偿
两个注册商标间的侵权纠纷,如被诉侵权在后注册商标已被撤销且自始无效,人民法院可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36. 2025-09-2-159-00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合法来源抗辩、证明责任、责任承担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须具备主、客两方面要件,即“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关于客观要件,应当注意结合交易合同、交易链条完整性和交易渠道合法性等因素进行审查。
**37. 2024-09-2-159-01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近似、混淆、驰名商标
1.对于商标权人注册的含义相同但形式有一定区别的系列商标,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该系列商标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其核定的字形、图案及商品范围,还应当重点判断被告的使用行为从整体上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企业字号等,使用人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38. 2023-09-2-159-027**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地区,符合相关产地、制作工艺等相应特点,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及其产地、品质等产生混淆误认的,构成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侵害。
**39. 2023-09-2-159-018**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业价值、被撤销商标、追溯性保护
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于标识本身,而在于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由商品或服务所体现的商誉。因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体现出其商业价值,并没有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存在,对于此类已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亦无须再给予追溯性保护。
**40. 2024-09-2-159-010** | 侵害商标权、合理使用、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
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商标利益损害的,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41. 2023-09-2-159-025**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仿冒纠纷
在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如果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系审理民事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42. 2023-09-2-159-037** | 侵害商标权、产品标识、商标标识、图案花纹
被控侵权的产品将相关字样置于标注商标的惯常位置上, 应当视为被控侵权产品将相关字样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对商标图案花纹的使用仅起装饰作用、而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图案,不构成侵权。
**43. 2023-09-2-159-01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地名、固定含义
经营者用于表示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相关文字包含地名或具有固定含义,在无证据证明该经营者存在攀附意图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使用行为属正当使用,对该文字注册商标权人提出的侵权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44. 2023-09-2-159-033**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损害赔偿
商标注册人在将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他人使用期间,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的,仍会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商标注册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45. 2023-09-2-159-040**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品类别、商品本质特征、互联网+
APP作为提供服务的载体,不同于传统上将计算机软件作为销售对象直接将软件作为商品出售,应当区分互联网+下新型业态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不能仅以其载体作为区分商品(服务)类别的依据,应根据所涉商品(服务)自身目的、功能、内容等,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本质特征,做出更符合行业实际的判断。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虽然通过移动终端上使用APP程序提供客户使用,但该APP程序只是实现服务的工具,其...。
**46. 2025-09-2-159-001**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侵权、再次实施、惩罚性赔偿
行为人因侵权行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作出不再侵权的书面承诺函后,又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企业规模、经营能力、侵权行为范围和持续时间、侵权产品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及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等因素。
**47. 2023-09-2-159-012** | 商标权权属、侵权、英文商标、文字图形、组合标识
对英文商标和文字图形组合标识的近似进行认定时,应对原告商标知名度、显著性、两者标识的整体、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以及原被告服务的相关公众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48. 2023-09-2-159-015**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责任认定、经营期限
在涉及购物广场经营者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在认定相关购物广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准确认定该经营管理者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对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经与购物广场终止经营管理关系的主体,不应认定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49. 2023-09-2-159-032**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公证证明、证明效力、事实认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法院应当将公证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0. 2024-09-2-159-011** | 侵害商标权、高管、仿冒公司身份、不正当竞争
企业高管通过使用与所在单位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与所在单位字号近似的字号等仿冒手段,将所在单位的特定业务“飞单”给他人的,其“仿冒”手段行为与“飞单”结果行为侵害了不同民事权利,应当对两者分别进行法律规制,即手段行为分别构成侵害商标权、侵害企业名称权,结果行为构成侵害经营秘密。
**51. 2023-09-2-159-01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仿冒纠纷、公司注销
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52. 2023-09-2-159-054** | 侵害商标权、赔偿责任、合理审查义务、特殊产品流通销售
对“合理”的判断,应结合产品的来源、价格、国家对特殊产品流通销售的特殊规定等各方因素。
**53. 2023-09-2-159-01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专用权、先用权、先用权抗辩
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先用权抗辩,应满足要件有:一是在先使用行为,即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二是在先时间点要求,即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54. 2026-09-2-165-001**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侵权认定、三年不使用免赔
被控侵权人以权利人使用商标强度较弱为由,主张免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在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予以考虑。
**55. 2024-09-2-159-006** | 侵害商标权、商标指示性使用、侵权认定
合法取得商标权人售出商品之所有权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不得超出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而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侵害服务商标专用权。
**56. 2023-09-2-159-048**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地理标志、正当使用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该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地和品质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应当以产地相符为必要条件,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涉案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的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
**57. 2023-09-2-159-050**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恶意注册、权利基础正当性
被诉侵权人有意借由商品在区分表类别归属不明,在后于其他类别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权利人已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同一种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58. 2023-09-2-159-005**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产品、建筑工程
在包工包料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59. 2023-09-2-159-03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权无效宣告、不侵权抗辩、溯及力
经无效宣告的商标自始无效,被诉侵权人以其在该商标宣告无效前合法使用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对于宣告无效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尚在审理或者虽已作出但未执行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无效宣告决定具有溯及力。
**60. 2023-16-2-159-001** | 商标侵权、新核准商标、新证据、商标专用权
判决生效后新核准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对抗之前的商标侵权认定。注册商标的核准行为具有行政授权性质,即商标只有经核准注册才享有法律给其预留专用的空间,并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专用权获得后并不当然对其之前的权利范围产生实质性影响。
**61. 2023-09-2-159-019**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类似服务
1.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考虑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服务对象等因素。商业主体将自身所代理或购进的商品进行归类,以方便消费者选购的批发或零售等销售模式统一销售产品,与区分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应当认定二者构成类似服务。
**62. 2024-09-2-159-01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赔偿
1.企业名称的功能不同于商标,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者对某一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2.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间、数量、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63. 2023-09-2-159-038**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授权经销商、商标识别功能
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进行的描述性使用,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且未切断商品与提供者的联系,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64. 2023-09-2-159-04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历史因素、在先权利
涉及企业分立等历史因素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否存在历史承继关系,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可以从历史传承、现实情况、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四个方面综合考量。在太原中药厂破产前对其所承载的大宁堂商誉如何处置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太原某药业公司承继了相应的商誉。
**65. 2023-09-2-159-04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公开赔礼道歉
未经允许在同种类商品上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应根据权利人的商标知名程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及侵权影响范围等在合理限度内采用。
**66. 2024-09-2-159-018**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1.权利人就同一标识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多个商标,其中未实际使用的防御性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相同,而知名度很高的驰名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亦不类似,在此情形下,权利人有权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的司法救济。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商标驰名的五项因素并非缺一不可,如果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就无需考虑其全部因素。
**67. 2023-09-2-159-003**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近似商标的认定、混淆行为
在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控侵权人擅自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一方面,需要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此情况下,如权利人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上,整体上与其他要素结合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须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与被控侵权人商品上使用的相关标识进...。
**68. 2023-09-2-159-006**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权利保护范围、误解、混淆
在历史原因导致两个企业拥有相同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对两个企业之间关系的误认及对相关产品的混淆,两企业应当严格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经核定注册的商标图形和文字。同时,还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在产品上使用可能使人发生误解的文字,在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时,要注意标识的区别性和规范性。
**69. 2023-09-2-159-01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因此,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后登记的同行业企业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与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70. 2023-09-2-159-046** | 侵害商标权、商品名称、商标性使用、注册商标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人委托相关公司设计、大量印制被诉侵权标识标贴,并张贴在其生产的19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室内机面板上,该种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
**71. 2024-09-2-159-004** | 商标权权属、侵权、未注册驰名商标、抢注商标
1.对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2.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
**72. 2023-09-2-159-04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跨区域公证、效力认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申请公证的方式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公证机关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实外,不应仅以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为由否认公证书的证明力。
### 驰名商标(26案)
**1. 2024-09-2-159-003** | 侵害商标权、在先著作权、电视节目名称
对于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如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有限,电视台等对节目LOGO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注册了商标,且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播出该名称的电视节目,不存在攀附和利用涉案商标与商业信誉的主观过错,电视节目的播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的,应当认定电视台等使用其节目名称不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 2024-09-2-159-01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举证妨碍
1.认定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及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判断。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将以企业名称为表现形式的商业标识在惯常使用商标的位置、场合进行使用的,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辩称系使用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2023-09-2-159-049** | 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注册商标、知名商品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以及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后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比对的对象应当是每一个请求保护的商标(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准),而非商标权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几个注册商标组合后形成的图案和文字。注册商标系因使用于某商品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该商品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
**4. 2025-09-2-159-002** | 商标权权属、侵权、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
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根据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5. 2023-09-2-159-053** | 侵害商标权纠纷、立体商标、三维标志、显著性
当两要素均具有显著性时,且三维标志相对于平面要素,视觉冲击力更大,特征更明显时,相关公众能够第一时间通过该三维标志识别商品来源,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具影响。
**6. 2023-09-2-159-026**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显著性、未注册驰名商标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给予保护。
**7. 2023-09-2-159-05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收取侵权获利、连带责任
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52 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同的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有意误导公众,攀附他人商业信誉,非法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
**8. 2023-09-2-159-03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
某个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和事实认定的问题,即在每一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取决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他案件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有关认定只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之一,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唯一的或者决定性的依据。
**9. 2023-09-2-159-05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淡化
且该使用行为会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驰名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构成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正当权益的情形。
**10. 2023-09-2-159-044**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姓名、正当使用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11. 2023-09-2-159-022**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使用、混淆误认、商标近似
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结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进行判断。该行为割裂注册商标与权利人的对应关系,实质性损害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应认定该行为对注册商标权构成侵害。
**12. 2023-09-2-159-036** | 侵害商标权、商标专用权、叙述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抗辩的认定
对涉案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定侵权的前提,叙述性使用系对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之一。使用与商标图样相同的标志,但并非用来区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的,不属于商标的使用。
**13. 2023-09-2-159-002** | 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域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守事实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从知名度、美誉度两项指标进行全面考察,应考虑商标注册前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在先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4. 2024-09-2-159-008** | 商标权权属、侵权、未注册驰名商标、赔偿责任、类推适用
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但对于恶意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恶意使用准予注册前商标应当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15. 2024-09-2-159-01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近似、混淆、驰名商标
1.对于商标权人注册的含义相同但形式有一定区别的系列商标,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该系列商标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其核定的字形、图案及商品范围,还应当重点判断被告的使用行为从整体上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企业字号等,使用人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16. 2023-09-2-159-018**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业价值、被撤销商标、追溯性保护
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于标识本身,而在于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由商品或服务所体现的商誉。因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体现出其商业价值,并没有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存在,对于此类已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亦无须再给予追溯性保护。
**17. 2023-09-2-159-037** | 侵害商标权、产品标识、商标标识、图案花纹
被控侵权的产品将相关字样置于标注商标的惯常位置上, 应当视为被控侵权产品将相关字样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对商标图案花纹的使用仅起装饰作用、而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图案,不构成侵权。
**18. 2025-09-2-159-001**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侵权、再次实施、惩罚性赔偿
行为人因侵权行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作出不再侵权的书面承诺函后,又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企业规模、经营能力、侵权行为范围和持续时间、侵权产品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及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等因素。
**19. 2023-09-2-159-012** | 商标权权属、侵权、英文商标、文字图形、组合标识
对英文商标和文字图形组合标识的近似进行认定时,应对原告商标知名度、显著性、两者标识的整体、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以及原被告服务的相关公众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20. 2023-09-2-159-019**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类似服务
1.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考虑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服务对象等因素。商业主体将自身所代理或购进的商品进行归类,以方便消费者选购的批发或零售等销售模式统一销售产品,与区分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应当认定二者构成类似服务。
**21. 2024-09-2-159-001** | 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外文商标、中文译名
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是指被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习惯使用,或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语言文字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在判断相关语言是否具有翻译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应语言习惯、地域差异,还要尊重市场现状,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来源混淆的合法权益。
**22. 2024-09-2-159-00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宣传方式
在网站、宣传手册以及销售凭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会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减弱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上述行为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将他人驰名品牌与自己的产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誉宣传自己产品并提高自身产品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23. 2024-09-2-159-018**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1.权利人就同一标识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多个商标,其中未实际使用的防御性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相同,而知名度很高的驰名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亦不类似,在此情形下,权利人有权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的司法救济。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商标驰名的五项因素并非缺一不可,如果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就无需考虑其全部因素。
**24. 2023-09-2-159-006**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权利保护范围、误解、混淆
在历史原因导致两个企业拥有相同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对两个企业之间关系的误认及对相关产品的混淆,两企业应当严格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经核定注册的商标图形和文字。同时,还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在产品上使用可能使人发生误解的文字,在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时,要注意标识的区别性和规范性。
**25. 2023-09-2-159-01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因此,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后登记的同行业企业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与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26. 2024-09-2-159-004** | 商标权权属、侵权、未注册驰名商标、抢注商标
1.对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2.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
### 合法来源抗辩(10案)
**1. 2023-09-2-159-043** | 侵害商标权纠纷、侵权、职务便利、诚实信用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 2023-09-2-159-020**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
根据民法关于善意保护的原则,在物权等其他财产权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取得和行使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同时应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被诉侵权楼盘已经销售完毕,小区居民入住多年,被诉侵权标识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命名为小区名称,且市政部门已将小区名称命名为相应公交站点等情况下,如果判令停止使用侵权名称,拆除相关标识,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的失衡。
**3. 2023-09-2-159-009** | 侵害商标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举证责任分配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但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商品原产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则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4. 2024-09-2-159-007**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正当使用、虚假宣传
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原品牌代理销售商注册商标用于说明品牌变化情况,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5. 2023-09-2-159-031**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标识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针对的是销售侵害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对于未涉及销售行为的被诉侵权行为,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6. 2024-09-2-159-012** | 侵害商标权、包装盒、正品分装销售、市场份额
1.销售者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自行印制标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包装盒的,构成商标侵权。2.销售者将其从商标权利人处购买大盒装的产品分装到其自行印制的小包装盒,并对外销售,虽包装盒内的产品系正品,但销售者的分装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商标权利人的特定包装产品,且抢占了商标权利人包装产品的市场份额,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7. 2025-09-2-159-00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合法来源抗辩、证明责任、责任承担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须具备主、客两方面要件,即“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关于客观要件,应当注意结合交易合同、交易链条完整性和交易渠道合法性等因素进行审查。
**8. 2023-09-2-159-054** | 侵害商标权、赔偿责任、合理审查义务、特殊产品流通销售
对“合理”的判断,应结合产品的来源、价格、国家对特殊产品流通销售的特殊规定等各方因素。
**9. 2023-09-2-159-04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历史因素、在先权利
涉及企业分立等历史因素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否存在历史承继关系,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可以从历史传承、现实情况、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四个方面综合考量。在太原中药厂破产前对其所承载的大宁堂商誉如何处置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太原某药业公司承继了相应的商誉。
**10. 2023-09-2-159-052** | 侵害商标权、销售者、合理审查义务、赔偿责任
酒类产品属于特许经营范围,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酒类经营者在购入酒类商品时如没有按照规定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应视为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免除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 损害赔偿(24案)
**1. 2024-09-2-159-01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举证妨碍
1.认定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及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判断。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将以企业名称为表现形式的商业标识在惯常使用商标的位置、场合进行使用的,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辩称系使用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2023-09-2-159-030** | 侵害商标权、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举证妨碍
2.被告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已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根据被告微信宣传的内容,足以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被告对其宣传内容不能举证否定真实性的,应当支持原告主张。对于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酌情确定。
**3. 2023-09-2-159-042**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持续性侵权行为、赔偿责任
对于具有持续性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持续性侵权行为在权利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前的三年已停止的,结合权利人提交的涉案商标在此前三年有实际使用的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4. 2023-09-2-159-043** | 侵害商标权纠纷、侵权、职务便利、诚实信用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5. 2025-09-2-159-002** | 商标权权属、侵权、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
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根据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6. 2023-09-2-159-026**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显著性、未注册驰名商标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给予保护。
**7. 2023-09-2-159-05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收取侵权获利、连带责任
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52 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同的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有意误导公众,攀附他人商业信誉,非法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
**8. 2023-09-2-159-001** | 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在先使用
在明知他人商品已存在于市场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品包装近似的商标并行使权利,并以上述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他人侵权的,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被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情形。
**9. 2024-09-2-159-01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计算、证据规则
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在充分审查在案各项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尽可能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方式实现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1.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出库单等侵权产品销量证据,即使权利人在另案中对其真实性未予认可,在本案中也仍可作为对已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以此作为认定侵权产品销量的依据。2.能否以网站上标示的侵权产品销量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取决于网站本身的资...。
**10. 2025-09-2-159-00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商业标识贡献率
计算涉药品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时,一般应当考虑案涉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对该贡献率,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确定:定性是指结合药品领域宏观发展趋势、进入特定药品行业不同门槛等因素,判断案涉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是否具有贡献。
**11. 2023-09-2-159-044**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姓名、正当使用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12. 2017-18-2-159-001** | 侵害商标权、诚实信用、权利滥用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3. 2024-09-2-159-008** | 商标权权属、侵权、未注册驰名商标、赔偿责任、类推适用
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但对于恶意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恶意使用准予注册前商标应当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14. 2024-09-2-159-00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标申请、损害赔偿
两个注册商标间的侵权纠纷,如被诉侵权在后注册商标已被撤销且自始无效,人民法院可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15. 2023-09-2-159-033**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损害赔偿
商标注册人在将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他人使用期间,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的,仍会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商标注册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16. 2025-09-2-159-001**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侵权、再次实施、惩罚性赔偿
行为人因侵权行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作出不再侵权的书面承诺函后,又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企业规模、经营能力、侵权行为范围和持续时间、侵权产品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及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等因素。
**17. 2023-09-2-159-054** | 侵害商标权、赔偿责任、合理审查义务、特殊产品流通销售
对“合理”的判断,应结合产品的来源、价格、国家对特殊产品流通销售的特殊规定等各方因素。
**18. 2026-09-2-165-001**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侵权认定、三年不使用免赔
被控侵权人以权利人使用商标强度较弱为由,主张免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在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予以考虑。
**19. 2023-09-2-159-050**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恶意注册、权利基础正当性
被诉侵权人有意借由商品在区分表类别归属不明,在后于其他类别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权利人已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同一种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20. 2024-09-2-159-01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赔偿
1.企业名称的功能不同于商标,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者对某一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2.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间、数量、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1. 2023-09-2-159-04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历史因素、在先权利
涉及企业分立等历史因素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否存在历史承继关系,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可以从历史传承、现实情况、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四个方面综合考量。在太原中药厂破产前对其所承载的大宁堂商誉如何处置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太原某药业公司承继了相应的商誉。
**22. 2023-09-2-159-046** | 侵害商标权、商品名称、商标性使用、注册商标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人委托相关公司设计、大量印制被诉侵权标识标贴,并张贴在其生产的19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室内机面板上,该种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
**23. 2024-09-2-159-004** | 商标权权属、侵权、未注册驰名商标、抢注商标
1.对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2.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
**24. 2023-09-2-159-052** | 侵害商标权、销售者、合理审查义务、赔偿责任
酒类产品属于特许经营范围,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酒类经营者在购入酒类商品时如没有按照规定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应视为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免除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 商标显著性与通用名称(29案)
**1. 2023-09-2-159-049** | 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注册商标、知名商品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以及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后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比对的对象应当是每一个请求保护的商标(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准),而非商标权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几个注册商标组合后形成的图案和文字。注册商标系因使用于某商品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该商品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
**2. 2023-09-2-159-043** | 侵害商标权纠纷、侵权、职务便利、诚实信用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 2023-09-2-159-053** | 侵害商标权纠纷、立体商标、三维标志、显著性
当两要素均具有显著性时,且三维标志相对于平面要素,视觉冲击力更大,特征更明显时,相关公众能够第一时间通过该三维标志识别商品来源,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具影响。
**4. 2023-09-2-159-026**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显著性、未注册驰名商标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给予保护。
**5. 2023-09-2-159-05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收取侵权获利、连带责任
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52 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同的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有意误导公众,攀附他人商业信誉,非法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
**6. 2023-09-2-159-05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淡化
且该使用行为会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驰名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构成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正当权益的情形。
**7. 2025-09-2-159-005**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正当使用、地名
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以标识商品产地等特点,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亦无攀附注册商标的意图,也未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张他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8. 2023-09-2-159-009** | 侵害商标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举证责任分配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但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商品原产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则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9. 2023-13-2-159-001** | 侵害商标权侵权、通用名称、农作物品种名称
1.产品的相关市场并不限于特定区域而是涉及全国范围的,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2.在存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经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名称可以规范使用于该品种的种植收获物加工出来的商品上,但该种使用方式仅限于表明农作物品种来源且不得突出使用。
**10. 2024-09-2-159-007**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正当使用、虚假宣传
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原品牌代理销售商注册商标用于说明品牌变化情况,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11. 2023-09-2-159-02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商标、地名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且在该地名所示的地域内盛产某类产品或者具有生产此类产品传统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地域内生产的此类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即: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
**12. 2023-09-2-159-044**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姓名、正当使用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13. 2023-09-2-159-008** | 侵害商标权、网络域名、用户习惯、商标近似
从互联网环境下一般用户对网络域名的识记习惯出发,判断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采用“读音、含义为主,字型为辅”的判断标准。根据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识记习惯和操作习惯,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4. 2024-09-2-159-015**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通用名称、认定
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应综合考虑消费者和行业生产经营者等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通常以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现实相关领域已形成的使用事实状态为依据。
**15. 2023-09-2-159-036** | 侵害商标权、商标专用权、叙述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抗辩的认定
对涉案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定侵权的前提,叙述性使用系对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之一。使用与商标图样相同的标志,但并非用来区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的,不属于商标的使用。
**16. 2023-09-2-159-002** | 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域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守事实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从知名度、美誉度两项指标进行全面考察,应考虑商标注册前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在先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7. 2023-09-2-159-024**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本商品通用名称、正当使用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对本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未超出介绍、描述商品类别的必要限度,亦未导致权利人商标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的使用行为构成“正当使用”。
**18. 2023-09-2-159-027**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地区,符合相关产地、制作工艺等相应特点,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及其产地、品质等产生混淆误认的,构成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侵害。
**19. 2015-18-2-159-001**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通用名称
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
**20. 2023-09-2-159-01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地名、固定含义
经营者用于表示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相关文字包含地名或具有固定含义,在无证据证明该经营者存在攀附意图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使用行为属正当使用,对该文字注册商标权人提出的侵权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21. 2023-09-2-159-012** | 商标权权属、侵权、英文商标、文字图形、组合标识
对英文商标和文字图形组合标识的近似进行认定时,应对原告商标知名度、显著性、两者标识的整体、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以及原被告服务的相关公众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22. 2025-09-2-159-003**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立体商标、近似
在对立体商标进行近似性判定时,应当重点比对三维标志本身,并对立体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如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立体商标在造型、设计风格、文字排列方式、图案位置、底色、文字和图案颜色等方面基本一致,可以认定两者整体形状构成近似。
**23. 2024-09-2-159-006** | 侵害商标权、商标指示性使用、侵权认定
合法取得商标权人售出商品之所有权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不得超出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而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侵害服务商标专用权。
**24. 2023-09-2-159-048**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地理标志、正当使用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该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地和品质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应当以产地相符为必要条件,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涉案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的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
**25. 2023-09-2-159-019**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类似服务
1.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考虑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服务对象等因素。商业主体将自身所代理或购进的商品进行归类,以方便消费者选购的批发或零售等销售模式统一销售产品,与区分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应当认定二者构成类似服务。
**26. 2023-09-2-159-038**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授权经销商、商标识别功能
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进行的描述性使用,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且未切断商品与提供者的联系,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27. 2024-09-2-159-001** | 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外文商标、中文译名
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是指被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习惯使用,或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语言文字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在判断相关语言是否具有翻译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应语言习惯、地域差异,还要尊重市场现状,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来源混淆的合法权益。
**28. 2024-09-2-159-00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宣传方式
在网站、宣传手册以及销售凭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会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减弱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上述行为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将他人驰名品牌与自己的产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誉宣传自己产品并提高自身产品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29. 2023-09-2-159-006**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权利保护范围、误解、混淆
在历史原因导致两个企业拥有相同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对两个企业之间关系的误认及对相关产品的混淆,两企业应当严格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经核定注册的商标图形和文字。同时,还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在产品上使用可能使人发生误解的文字,在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时,要注意标识的区别性和规范性。
### 先用权抗辩(5案)
**1. 2023-09-2-159-028**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先用权抗辩、原使用范围
认定是否构成商标先用权抗辩中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应当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商业主体虽在先使用商业标识,但在他人就该标识获得注册之后,该商业主体又在原经营范围之外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并在该分支机构的经营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情形。
**2. 2023-09-2-159-001** | 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在先使用
在明知他人商品已存在于市场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品包装近似的商标并行使权利,并以上述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他人侵权的,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被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情形。
**3. 2025-09-2-159-00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合法来源抗辩、证明责任、责任承担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须具备主、客两方面要件,即“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关于客观要件,应当注意结合交易合同、交易链条完整性和交易渠道合法性等因素进行审查。
**4. 2024-09-2-159-01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近似、混淆、驰名商标
1.对于商标权人注册的含义相同但形式有一定区别的系列商标,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该系列商标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其核定的字形、图案及商品范围,还应当重点判断被告的使用行为从整体上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企业字号等,使用人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5. 2023-09-2-159-01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专用权、先用权、先用权抗辩
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先用权抗辩,应满足要件有:一是在先使用行为,即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二是在先时间点要求,即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 举证责任(18案)
**1. 2024-09-2-159-01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举证妨碍
1.认定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及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判断。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将以企业名称为表现形式的商业标识在惯常使用商标的位置、场合进行使用的,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辩称系使用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2023-09-2-159-030** | 侵害商标权、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举证妨碍
2.被告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已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根据被告微信宣传的内容,足以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被告对其宣传内容不能举证否定真实性的,应当支持原告主张。对于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酌情确定。
**3. 2023-09-2-159-042**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持续性侵权行为、赔偿责任
对于具有持续性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持续性侵权行为在权利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前的三年已停止的,结合权利人提交的涉案商标在此前三年有实际使用的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4. 2023-09-2-159-026**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显著性、未注册驰名商标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给予保护。
**5. 2024-09-2-159-01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计算、证据规则
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在充分审查在案各项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尽可能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方式实现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1.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出库单等侵权产品销量证据,即使权利人在另案中对其真实性未予认可,在本案中也仍可作为对已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以此作为认定侵权产品销量的依据。2.能否以网站上标示的侵权产品销量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取决于网站本身的资...。
**6. 2023-09-2-159-009** | 侵害商标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举证责任分配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但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商品原产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则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7. 2023-09-2-159-002** | 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域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守事实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从知名度、美誉度两项指标进行全面考察,应考虑商标注册前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在先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8. 2025-09-2-159-00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合法来源抗辩、证明责任、责任承担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须具备主、客两方面要件,即“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关于客观要件,应当注意结合交易合同、交易链条完整性和交易渠道合法性等因素进行审查。
**9. 2024-09-2-159-01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近似、混淆、驰名商标
1.对于商标权人注册的含义相同但形式有一定区别的系列商标,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该系列商标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其核定的字形、图案及商品范围,还应当重点判断被告的使用行为从整体上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企业字号等,使用人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10. 2023-09-2-159-027**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地区,符合相关产地、制作工艺等相应特点,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及其产地、品质等产生混淆误认的,构成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侵害。
**11. 2023-09-2-159-025**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仿冒纠纷
在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如果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系审理民事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12. 2023-09-2-159-01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地名、固定含义
经营者用于表示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相关文字包含地名或具有固定含义,在无证据证明该经营者存在攀附意图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使用行为属正当使用,对该文字注册商标权人提出的侵权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13. 2023-09-2-159-032**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公证证明、证明效力、事实认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法院应当将公证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4. 2026-09-2-165-001**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侵权认定、三年不使用免赔
被控侵权人以权利人使用商标强度较弱为由,主张免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在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予以考虑。
**15. 2023-09-2-159-048**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地理标志、正当使用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该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地和品质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应当以产地相符为必要条件,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涉案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的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
**16. 2023-16-2-159-001** | 商标侵权、新核准商标、新证据、商标专用权
判决生效后新核准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对抗之前的商标侵权认定。注册商标的核准行为具有行政授权性质,即商标只有经核准注册才享有法律给其预留专用的空间,并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专用权获得后并不当然对其之前的权利范围产生实质性影响。
**17. 2024-09-2-159-01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赔偿
1.企业名称的功能不同于商标,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者对某一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2.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间、数量、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18. 2023-09-2-159-04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跨区域公证、效力认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申请公证的方式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公证机关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实外,不应仅以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为由否认公证书的证明力。
### 管辖与程序(7案)
**1. 2023-09-2-159-042**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持续性侵权行为、赔偿责任
对于具有持续性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持续性侵权行为在权利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前的三年已停止的,结合权利人提交的涉案商标在此前三年有实际使用的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2. 2023-09-2-159-049** | 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注册商标、知名商品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以及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后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比对的对象应当是每一个请求保护的商标(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准),而非商标权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几个注册商标组合后形成的图案和文字。注册商标系因使用于某商品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该商品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
**3. 2024-09-2-159-013** | 商标权权属、侵权、管辖异议、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在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4. 2023-09-2-159-001** | 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在先使用
在明知他人商品已存在于市场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品包装近似的商标并行使权利,并以上述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他人侵权的,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被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情形。
**5. 2023-09-2-159-025**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仿冒纠纷
在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如果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系审理民事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6. 2026-09-2-165-001**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侵权认定、三年不使用免赔
被控侵权人以权利人使用商标强度较弱为由,主张免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在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予以考虑。
**7. 2023-09-2-159-04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跨区域公证、效力认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申请公证的方式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公证机关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实外,不应仅以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为由否认公证书的证明力。
### 网络商标侵权(8案)
**1. 2023-09-2-159-030** | 侵害商标权、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举证妨碍
2.被告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已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根据被告微信宣传的内容,足以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被告对其宣传内容不能举证否定真实性的,应当支持原告主张。对于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酌情确定。
**2. 2023-09-2-159-035** | 商标权权属、侵权、“互联网+”商业模式、商标分类、整体判断
在互联网经济下,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网和通讯工具等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对传统行业进行整合,发展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产业模式。由此,划分“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中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应仅因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该经营模式归为第38类电信类服务,而应从服务的整体性特征对其进行综合性判断。
**3. 2023-09-2-159-001** | 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在先使用
在明知他人商品已存在于市场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品包装近似的商标并行使权利,并以上述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他人侵权的,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被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情形。
**4. 2024-09-2-159-01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计算、证据规则
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在充分审查在案各项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尽可能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方式实现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1.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出库单等侵权产品销量证据,即使权利人在另案中对其真实性未予认可,在本案中也仍可作为对已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以此作为认定侵权产品销量的依据。2.能否以网站上标示的侵权产品销量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取决于网站本身的资...。
**5. 2023-09-2-159-008** | 侵害商标权、网络域名、用户习惯、商标近似
从互联网环境下一般用户对网络域名的识记习惯出发,判断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采用“读音、含义为主,字型为辅”的判断标准。根据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识记习惯和操作习惯,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6. 2023-09-2-159-002** | 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域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守事实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从知名度、美誉度两项指标进行全面考察,应考虑商标注册前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在先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7. 2023-09-2-159-040**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品类别、商品本质特征、互联网+
APP作为提供服务的载体,不同于传统上将计算机软件作为销售对象直接将软件作为商品出售,应当区分互联网+下新型业态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不能仅以其载体作为区分商品(服务)类别的依据,应根据所涉商品(服务)自身目的、功能、内容等,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本质特征,做出更符合行业实际的判断。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虽然通过移动终端上使用APP程序提供客户使用,但该APP程序只是实现服务的工具,其...。
**8. 2024-09-2-159-00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宣传方式
在网站、宣传手册以及销售凭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会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减弱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上述行为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将他人驰名品牌与自己的产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誉宣传自己产品并提高自身产品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 商标许可与转让(11案)
**1. 2014-18-2-159-001**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 2023-09-2-159-023** | 侵害商标权、商标近似、主观故意、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产品的礼盒外包装、礼盒正面及内部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程度难以区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构成侵害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2024-09-2-159-012** | 侵害商标权、包装盒、正品分装销售、市场份额
1.销售者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自行印制标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包装盒的,构成商标侵权。2.销售者将其从商标权利人处购买大盒装的产品分装到其自行印制的小包装盒,并对外销售,虽包装盒内的产品系正品,但销售者的分装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商标权利人的特定包装产品,且抢占了商标权利人包装产品的市场份额,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4. 2024-09-2-159-00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标申请、损害赔偿
两个注册商标间的侵权纠纷,如被诉侵权在后注册商标已被撤销且自始无效,人民法院可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5. 2023-09-2-159-027**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地区,符合相关产地、制作工艺等相应特点,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及其产地、品质等产生混淆误认的,构成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侵害。
**6. 2023-09-2-159-018**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业价值、被撤销商标、追溯性保护
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于标识本身,而在于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由商品或服务所体现的商誉。因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体现出其商业价值,并没有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存在,对于此类已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亦无须再给予追溯性保护。
**7. 2023-09-2-159-033**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损害赔偿
商标注册人在将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他人使用期间,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的,仍会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商标注册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8. 2024-09-2-159-006** | 侵害商标权、商标指示性使用、侵权认定
合法取得商标权人售出商品之所有权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不得超出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而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侵害服务商标专用权。
**9. 2023-09-2-159-03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权无效宣告、不侵权抗辩、溯及力
经无效宣告的商标自始无效,被诉侵权人以其在该商标宣告无效前合法使用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对于宣告无效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尚在审理或者虽已作出但未执行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无效宣告决定具有溯及力。
**10. 2023-16-2-159-001** | 商标侵权、新核准商标、新证据、商标专用权
判决生效后新核准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对抗之前的商标侵权认定。注册商标的核准行为具有行政授权性质,即商标只有经核准注册才享有法律给其预留专用的空间,并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专用权获得后并不当然对其之前的权利范围产生实质性影响。
**11. 2023-09-2-159-038**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授权经销商、商标识别功能
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进行的描述性使用,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且未切断商品与提供者的联系,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 不正当竞争交叉(55案)
**1. 2024-09-2-159-003** | 侵害商标权、在先著作权、电视节目名称
对于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如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有限,电视台等对节目LOGO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注册了商标,且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播出该名称的电视节目,不存在攀附和利用涉案商标与商业信誉的主观过错,电视节目的播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的,应当认定电视台等使用其节目名称不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 2024-09-2-159-01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举证妨碍
1.认定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及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判断。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将以企业名称为表现形式的商业标识在惯常使用商标的位置、场合进行使用的,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辩称系使用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2023-09-2-159-028**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先用权抗辩、原使用范围
认定是否构成商标先用权抗辩中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应当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商业主体虽在先使用商业标识,但在他人就该标识获得注册之后,该商业主体又在原经营范围之外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并在该分支机构的经营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情形。
**4. 2023-09-2-159-049** | 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注册商标、知名商品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以及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后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比对的对象应当是每一个请求保护的商标(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准),而非商标权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几个注册商标组合后形成的图案和文字。注册商标系因使用于某商品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该商品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
**5. 2016-18-2-159-001**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虚假宣传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6. 2025-09-2-159-002** | 商标权权属、侵权、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
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根据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7. 2023-09-2-159-026**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显著性、未注册驰名商标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给予保护。
**8. 2023-09-2-159-05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收取侵权获利、连带责任
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52 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同的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有意误导公众,攀附他人商业信誉,非法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
**9. 2014-18-2-159-001**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0. 2023-09-2-159-03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
某个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和事实认定的问题,即在每一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取决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他案件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有关认定只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之一,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唯一的或者决定性的依据。
**11. 2023-09-2-159-020**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
根据民法关于善意保护的原则,在物权等其他财产权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取得和行使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同时应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被诉侵权楼盘已经销售完毕,小区居民入住多年,被诉侵权标识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命名为小区名称,且市政部门已将小区名称命名为相应公交站点等情况下,如果判令停止使用侵权名称,拆除相关标识,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的失衡。
**12. 2023-09-2-159-001** | 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在先使用
在明知他人商品已存在于市场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品包装近似的商标并行使权利,并以上述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他人侵权的,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被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情形。
**13. 2023-09-2-159-05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淡化
且该使用行为会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驰名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构成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正当权益的情形。
**14. 2023-09-2-159-023** | 侵害商标权、商标近似、主观故意、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产品的礼盒外包装、礼盒正面及内部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程度难以区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构成侵害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5. 2024-09-2-159-01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计算、证据规则
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在充分审查在案各项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尽可能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方式实现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1.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出库单等侵权产品销量证据,即使权利人在另案中对其真实性未予认可,在本案中也仍可作为对已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以此作为认定侵权产品销量的依据。2.能否以网站上标示的侵权产品销量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取决于网站本身的资...。
**16. 2025-09-2-159-00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商业标识贡献率
计算涉药品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时,一般应当考虑案涉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对该贡献率,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确定:定性是指结合药品领域宏观发展趋势、进入特定药品行业不同门槛等因素,判断案涉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是否具有贡献。
**17. 2025-09-2-159-005**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正当使用、地名
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以标识商品产地等特点,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亦无攀附注册商标的意图,也未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张他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8. 2024-09-2-159-007**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正当使用、虚假宣传
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原品牌代理销售商注册商标用于说明品牌变化情况,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19. 2023-09-2-159-02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商标、地名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且在该地名所示的地域内盛产某类产品或者具有生产此类产品传统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地域内生产的此类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即: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
**20. 2023-09-2-159-044**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姓名、正当使用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21. 2023-09-2-159-008** | 侵害商标权、网络域名、用户习惯、商标近似
从互联网环境下一般用户对网络域名的识记习惯出发,判断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采用“读音、含义为主,字型为辅”的判断标准。根据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识记习惯和操作习惯,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2. 2023-09-2-159-022**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使用、混淆误认、商标近似
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结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进行判断。该行为割裂注册商标与权利人的对应关系,实质性损害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应认定该行为对注册商标权构成侵害。
**23. 2023-09-2-159-002** | 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域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守事实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从知名度、美誉度两项指标进行全面考察,应考虑商标注册前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在先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4. 2023-09-2-159-007**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性使用
对自身产品历史的正当宣传,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5. 2024-09-2-159-012** | 侵害商标权、包装盒、正品分装销售、市场份额
1.销售者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自行印制标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包装盒的,构成商标侵权。2.销售者将其从商标权利人处购买大盒装的产品分装到其自行印制的小包装盒,并对外销售,虽包装盒内的产品系正品,但销售者的分装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商标权利人的特定包装产品,且抢占了商标权利人包装产品的市场份额,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6. 2024-09-2-159-00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标申请、损害赔偿
两个注册商标间的侵权纠纷,如被诉侵权在后注册商标已被撤销且自始无效,人民法院可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27. 2023-09-2-159-024**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本商品通用名称、正当使用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对本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未超出介绍、描述商品类别的必要限度,亦未导致权利人商标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的使用行为构成“正当使用”。
**28. 2024-09-2-159-01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近似、混淆、驰名商标
1.对于商标权人注册的含义相同但形式有一定区别的系列商标,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该系列商标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其核定的字形、图案及商品范围,还应当重点判断被告的使用行为从整体上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企业字号等,使用人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9. 2023-09-2-159-027**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地区,符合相关产地、制作工艺等相应特点,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及其产地、品质等产生混淆误认的,构成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侵害。
**30. 2023-09-2-159-018**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业价值、被撤销商标、追溯性保护
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于标识本身,而在于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由商品或服务所体现的商誉。因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体现出其商业价值,并没有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存在,对于此类已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亦无须再给予追溯性保护。
**31. 2024-09-2-159-010** | 侵害商标权、合理使用、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
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商标利益损害的,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32. 2023-09-2-159-025**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仿冒纠纷
在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如果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系审理民事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33. 2015-18-2-159-001**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通用名称
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
**34. 2023-09-2-159-004**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字号、经营范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目的出发,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其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与权利人之间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为前提。对于无正当理由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学校简称,造成相关公众将其与他人产生关联关系混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5. 2023-09-2-159-013**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诉中禁令
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但被控侵权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仍继续从事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被控侵权人的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且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对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的,则在权利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诉中临时禁令。
**36. 2023-09-2-159-037** | 侵害商标权、产品标识、商标标识、图案花纹
被控侵权的产品将相关字样置于标注商标的惯常位置上, 应当视为被控侵权产品将相关字样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对商标图案花纹的使用仅起装饰作用、而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图案,不构成侵权。
**37. 2025-09-2-159-001**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侵权、再次实施、惩罚性赔偿
行为人因侵权行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作出不再侵权的书面承诺函后,又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企业规模、经营能力、侵权行为范围和持续时间、侵权产品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及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等因素。
**38. 2023-09-2-159-012** | 商标权权属、侵权、英文商标、文字图形、组合标识
对英文商标和文字图形组合标识的近似进行认定时,应对原告商标知名度、显著性、两者标识的整体、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以及原被告服务的相关公众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39. 2023-09-2-159-015**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责任认定、经营期限
在涉及购物广场经营者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在认定相关购物广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准确认定该经营管理者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对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经与购物广场终止经营管理关系的主体,不应认定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40. 2024-09-2-159-011** | 侵害商标权、高管、仿冒公司身份、不正当竞争
企业高管通过使用与所在单位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与所在单位字号近似的字号等仿冒手段,将所在单位的特定业务“飞单”给他人的,其“仿冒”手段行为与“飞单”结果行为侵害了不同民事权利,应当对两者分别进行法律规制,即手段行为分别构成侵害商标权、侵害企业名称权,结果行为构成侵害经营秘密。
**41. 2023-09-2-159-01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仿冒纠纷、公司注销
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42. 2025-09-2-159-003**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立体商标、近似
在对立体商标进行近似性判定时,应当重点比对三维标志本身,并对立体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如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立体商标在造型、设计风格、文字排列方式、图案位置、底色、文字和图案颜色等方面基本一致,可以认定两者整体形状构成近似。
**43. 2023-09-2-159-014**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专用权、先用权、先用权抗辩
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先用权抗辩,应满足要件有:一是在先使用行为,即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二是在先时间点要求,即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44. 2023-09-2-159-048**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地理标志、正当使用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该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地和品质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应当以产地相符为必要条件,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涉案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的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
**45. 2023-09-2-159-050**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恶意注册、权利基础正当性
被诉侵权人有意借由商品在区分表类别归属不明,在后于其他类别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权利人已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同一种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46. 2024-09-2-159-002**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共同侵权、重复侵权
权利人主张自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自然人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7. 2023-09-2-159-019**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类似服务
1.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考虑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服务对象等因素。商业主体将自身所代理或购进的商品进行归类,以方便消费者选购的批发或零售等销售模式统一销售产品,与区分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应当认定二者构成类似服务。
**48. 2024-09-2-159-01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赔偿
1.企业名称的功能不同于商标,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者对某一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2.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间、数量、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9. 2024-09-2-159-001** | 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外文商标、中文译名
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是指被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习惯使用,或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语言文字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在判断相关语言是否具有翻译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应语言习惯、地域差异,还要尊重市场现状,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来源混淆的合法权益。
**50. 2023-09-2-159-04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历史因素、在先权利
涉及企业分立等历史因素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否存在历史承继关系,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可以从历史传承、现实情况、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四个方面综合考量。在太原中药厂破产前对其所承载的大宁堂商誉如何处置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太原某药业公司承继了相应的商誉。
**51. 2024-09-2-159-009**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宣传方式
在网站、宣传手册以及销售凭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会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减弱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上述行为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将他人驰名品牌与自己的产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誉宣传自己产品并提高自身产品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52. 2024-09-2-159-018**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1.权利人就同一标识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多个商标,其中未实际使用的防御性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相同,而知名度很高的驰名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亦不类似,在此情形下,权利人有权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的司法救济。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商标驰名的五项因素并非缺一不可,如果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就无需考虑其全部因素。
**53. 2023-09-2-159-003**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近似商标的认定、混淆行为
在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控侵权人擅自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一方面,需要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此情况下,如权利人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上,整体上与其他要素结合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须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与被控侵权人商品上使用的相关标识进...。
**54. 2023-09-2-159-006** | 商标权权属、侵权、商标权利保护范围、误解、混淆
在历史原因导致两个企业拥有相同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对两个企业之间关系的误认及对相关产品的混淆,两企业应当严格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经核定注册的商标图形和文字。同时,还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在产品上使用可能使人发生误解的文字,在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时,要注意标识的区别性和规范性。
**55. 2023-09-2-159-01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因此,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后登记的同行业企业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与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 权利滥用与恶意注册(19案)
**1. 2024-09-2-159-003** | 侵害商标权、在先著作权、电视节目名称
对于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如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有限,电视台等对节目LOGO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注册了商标,且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播出该名称的电视节目,不存在攀附和利用涉案商标与商业信誉的主观过错,电视节目的播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的,应当认定电视台等使用其节目名称不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 2024-09-2-159-017**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举证妨碍
1.认定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及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判断。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将以企业名称为表现形式的商业标识在惯常使用商标的位置、场合进行使用的,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辩称系使用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2023-09-2-159-030** | 侵害商标权、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举证妨碍
2.被告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已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根据被告微信宣传的内容,足以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被告对其宣传内容不能举证否定真实性的,应当支持原告主张。对于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酌情确定。
**4. 2023-09-2-159-043** | 侵害商标权纠纷、侵权、职务便利、诚实信用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5. 2016-18-2-159-001**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虚假宣传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6. 2025-09-2-159-002** | 商标权权属、侵权、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
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根据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7. 2023-09-2-159-05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收取侵权获利、连带责任
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52 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同的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有意误导公众,攀附他人商业信誉,非法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
**8. 2023-09-2-159-001** | 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在先使用
在明知他人商品已存在于市场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品包装近似的商标并行使权利,并以上述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他人侵权的,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被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情形。
**9. 2025-09-2-159-005** | 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正当使用、地名
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以标识商品产地等特点,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亦无攀附注册商标的意图,也未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张他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0. 2023-09-2-159-044**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姓名、正当使用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11. 2017-18-2-159-001** | 侵害商标权、诚实信用、权利滥用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2. 2024-09-2-159-008** | 商标权权属、侵权、未注册驰名商标、赔偿责任、类推适用
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但对于恶意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恶意使用准予注册前商标应当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13. 2023-09-2-159-011**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地名、固定含义
经营者用于表示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相关文字包含地名或具有固定含义,在无证据证明该经营者存在攀附意图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使用行为属正当使用,对该文字注册商标权人提出的侵权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14. 2023-09-2-159-01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仿冒纠纷、公司注销
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15. 2023-09-2-159-050**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恶意注册、权利基础正当性
被诉侵权人有意借由商品在区分表类别归属不明,在后于其他类别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权利人已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同一种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16. 2023-09-2-159-019**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类似服务
1.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考虑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服务对象等因素。商业主体将自身所代理或购进的商品进行归类,以方便消费者选购的批发或零售等销售模式统一销售产品,与区分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应当认定二者构成类似服务。
**17. 2024-09-2-159-016** | 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赔偿
1.企业名称的功能不同于商标,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者对某一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2.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间、数量、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18. 2023-09-2-159-045** |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历史因素、在先权利
涉及企业分立等历史因素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否存在历史承继关系,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可以从历史传承、现实情况、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四个方面综合考量。在太原中药厂破产前对其所承载的大宁堂商誉如何处置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太原某药业公司承继了相应的商誉。
**19. 2024-09-2-159-004** | 商标权权属、侵权、未注册驰名商标、抢注商标
1.对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2.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
### 停止侵权的例外(1案)
**1. 2023-09-2-159-020** | 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
根据民法关于善意保护的原则,在物权等其他财产权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取得和行使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同时应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被诉侵权楼盘已经销售完毕,小区居民入住多年,被诉侵权标识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命名为小区名称,且市政部门已将小区名称命名为相应公交站点等情况下,如果判令停止使用侵权名称,拆除相关标识,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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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一个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律问题的问答助手。我要问的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问题,比如商标被侵权了怎么办、别人用了相似商标算不算侵权、驰名商标怎么保护、合法来源抗辩、先用权抗辩、通用名称正当使用、地名正当使用、商标侵权赔偿怎么算、惩罚性赔偿、网络平台商标侵权、老字号纠纷、恶意抢注等。请用普通人听得懂的话回答,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意见,也不要装成法官判案。请先告诉我这件事大概怎么看,再说明关键事实、证据、风险和下一步。回答时请记住:判断侵权以相关公众通常认知为标准看是否混淆误认;即使同时标注自己商标仍可能构成侵权;合法来源抗辩免赔偿不免停止销售;先用权限于原使用范围;商标含地名和通用名称他人可正当使用;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保护;曾因侵权被警告后再次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让用户知道有案例库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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